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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明朝司法制度的继承与创新

2023-12-11 14: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明清两代的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日益趋近成熟地表现,在明代,直诉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日益成熟,清朝建立后继承了明朝的直诉制度,并对它加以创新。明清两朝的直诉制度在设立时间、表现形式和处理方案上都有着极大地相似性与不同之处。直诉制度一方面起着平反冤案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有着不足与缺陷,因此对直诉制度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直诉制度;继承;创新


  一、引言


  众所周知,明朝国祚276年,清朝国祚268年。这两个封建王朝国祚几乎相同,通过许多学者的研究,明清两朝有着极为相似的统治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清朝能享有268年的国祚,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汉化,而汉化的具体表现就在于清朝对于明朝各方面制度的继承与创新。在司法制度上,直诉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维系明清两朝的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被两朝统治者重视。近年来的中国历史学界,独立的研究明清两朝的直诉制度的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但对于将明清两朝的直诉制度联系起来看待两者之间的继承与创新,则是少之又少。


  二、明清两朝直诉制度的设立时间、表现形式、处理方案


  (一)设立时间


  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路鼓”“肺石”等直颂制度,“路鼓”到了西晋时期,有了一个更加形象的名称——登闻鼓。而“肺石”也演化为冤鼓,或曰喊冤鼓。东汉的郑玄注说:“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登闻鼓是直诉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洪武元年(1368年),明朝刚一成立,朱元璋下令“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顺治元年(1644年),清兵一入关,在监察院设立登闻鼓,由御史负责监管。从两个王朝设立登闻鼓的时间来看,我们不难看出王朝统治者对直诉制度的重视。两个王朝统治者在开国第一年即设立登闻鼓,可见直诉制度确实有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统治的作用。


  (二)表现形式


  所谓直诉,在明清两代均叫做“叩阍”,即封建国家的全体军民直接向王朝最高统治者直接诉冤。《清史稿·刑法志》中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在表现形式上,明朝直诉制度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登闻鼓制度,邀车驾制度。清朝在直诉制度的形式上有许多方面沿袭明朝,但又根据王朝的实际统治需要加以创新。清朝继承了这两种主要形式,又吸纳了历朝历代关于直诉制度的经验教训,增加了上表制度、肺石制度和京控制度。


  (三)处理方案


  《大明律》规定:“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明会典》也有相关记载:“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顺治十七年清朝统治者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可见直诉案件如果不实,是要被严厉惩罚的。而如果所诉案件属实,便会被成功受理,能起到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作用。


  三、直诉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一)利弊


  直诉制度在从西周时期诞生,到1912年封建帝制的终结。在数千年的时间里,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减少了冤假错案,对实行仁政治国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各级司法官员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但执诉制度同样存在缺陷,直诉案件的直接受理者是皇帝,皇帝日理万机,不可能对每一宗案件都详加审理,因此可能导致直诉案件的处理效率不高。皇权直接干预司法,有时会导致皇帝与官员的对抗,这也是直诉制度在制度上设计的不合理之处。


  (二)启示


  封建直诉制度在封建帝制终结时便随之终结。但它对现在的中国社会的影响依旧是深远的。在21世紀的今天,信访制度发挥着与直诉制度相类似的作用。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人治转向法制,吸取直诉制度的经验,改进信诉制度,因此对直诉制度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结语


  总的来说,直诉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岁月,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重视。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直诉制度,又加以改进和创新,使之更加完善,成为封建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重要司法工具。在今天,我想对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简介:任航,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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