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 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 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 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 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
abstract: 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on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judicial justice has two senses. o ne refers to that the judgment or resolution made on the litigants is just, whil e the other means that the prosecution process is just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or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prosecution are fairly treated in the prosecution p roces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roaches to social stability via judicial just ice. it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justice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way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it maintains that judicial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governance, a premi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r even the last “checkpoint” fo r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judicial justice; social stability; study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极为重大和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wWw.133229.COm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 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是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前 题和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司法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而公正执法则是保证其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键防线。
一、司法公正含义的厘清
1.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内涵的关键词是公正。公正就是公平正直, 没有偏私, 它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 极价值。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 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说,司法 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 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人们之间的纷争的功能 ,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 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有可 能 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可能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 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 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
2.司法公正的外延。从目前来看,司法公正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 司法公正是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执法机关的执法公正;中义的司法公正是指公检 法机关的执法公正;狭义的司法公正是指法院的审判裁决公正。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主要 源于对司法概念的理解。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 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 范围,司法公正也就是指执法公正。其对象就应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所有的执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公正即可源于此。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 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按照对“法治”的权威阐释,“立法、司法、执法、守 法”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活动。说明司 法已成为与行政执法并列的概念。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 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诉讼”的本来含义就是 既有告,也有辩,并且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 使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来作出是非曲直的裁决。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相对简 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曲直的裁决,但往往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争辩的余地。第二,司法是 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指法院才能拥有 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就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裁决。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 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决才被认为 是公正的。以前我国部分行政执法也 有最终裁决力,但“入世”后,我国按照wto规则对“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作出了郑重承 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d节第1款规定:“中国应设立审查 庭,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wto规则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第2款规定:“审查程序应包 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 罚。”根据这一承诺,我国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 裁决权,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法治理念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 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 、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加上司 法机关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纷争 当事人的权利,能够给予其最大限度的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而在行政解决过程中,由于 拥有行政权的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而相对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纷争的处 理从一开始就可能是在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手 段来获得救济,但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完全可能因“官官相护”而使处理结果 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是一种公正的处理纷争的手段,是有效 保障人权的工具和活动。正是因为司法具有与行政执法不同的特点,司法公正就有了中义和 狭义之说:中义的司法公正是从诉讼意义上来界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在刑事 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指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公正;狭义的司法是从 最终裁决力的意义上来界定的,它只指法院审判和裁决的公正。 尽管从狭义角度来界定司法公正并无不当,但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要求来看 ,不仅包括了对法院和检察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更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的要求,如果将 司法公正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应当包括对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活动的要求,因此, 我们讨论的司法公正取中义为宜。
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 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 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 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极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并 且核心、关键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 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否则就难以服众,法律失去 了严肃性,造成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司法腐败的存在,引起群众 的不满,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促使社 会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并危及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 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得到解决,有效的 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的法制秩序。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司法公正是人们普遍追求的 愿望。没有 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应 当说,稳定是以公正为前提的。从古至今,由于司法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事例不胜枚举 。晚 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在当时是一件震惊朝野、家喻户晓的大案。 新中国成立后,在“反 右”斗争中,全国有45万人被戴上“右派”帽子,“文革”中千千万万人被打成反革命的冤 假错案,都是不讲司法公正的恶果。在这样的环境中,谁能说社会是稳定的。司法 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盼,法 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作用。也就是说,人民群众 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司法会给他带来公正的结果。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 社会 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 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即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 依法治国的方略。
2.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内容。司法公正的内容,不仅涉及的面广,而且 也比较复杂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从经济上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经济上的平等必然要求司法上的公正。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或契 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使其毫无后顾之忧地积极投入市场竞争。司法公正加强了这种保障,使公民,法人以及其 它组织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二是司法 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 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 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公 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 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从人权上看,司法公 正是切实保护人权的需要,而人权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法律 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权得以尊重的标志。充分地体现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司法公 正的根本目的。 随着社会文明和进步,人权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受到高度关注。在党的十五 大报告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保护和尊重人权,这是我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 一次历史性的飞跃。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的“检务公开”;“查办保护伞”等活动中 ,一方面检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最起码的知情权,避免了检察机关“暗箱操作”是确保司法 公 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查办保护伞对其依法打击,公正地依法为人民做主,人民 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3.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执法问题,也就是执法不 严,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屡见不鲜,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比比皆是,贪赃枉法,循私舞弊屡禁不止,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这些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司法公正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司法公正是维 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稳定的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 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研究表明,在和平时期,对 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 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伸张正义的功 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 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 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 社会和谐,而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 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社会 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如同英国哲学家培根在 《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 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通过司法公正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一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只有严格执 行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并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坚持依 法办事的具体表现,就在于对执法者追究违法和犯罪活动来说,作为实体法的有关法律和作 为程序法的有关法律缺一不可。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家追究处罚这一活动的内容与形式、目的与 手段、任务与方法的统一。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根据当前在执法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强调执行程序法。如果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责时,不克服“重实 体,轻程序”的传统积习,就会执法不公,执法犯法。这将败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人们对法 律的信仰,滋生人们对法律的轻蔑和各行其是,使人民寻求公理和正义的最后希望破灭,自 然也不会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因素。二要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 必搞准的原则。以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基础,来处理案件;既要收集违法和有罪证 据,也要收集不违法和无罪证据;办案坚持质量为本,使违法者和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处理和 处罚,同时不冤枉好人,保证不违法和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三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 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是谁,只要有违法和犯罪嫌疑就要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要 严厉惩处,不构成犯罪的要还人清白。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和诉讼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地适用法律。
三、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尽管司法不公的现象并不那么严重,但也 绝对不可小视。客观地说,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 还比较突出。尽管进行了整顿,司法机关也作出很多努力,并取得相应的成效,但也不能估 计过高,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最近媒体披露的涉及司法腐败的案例 ,表明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十分突出。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复杂,将其归咎于某一种都会失之 偏颇。现实中的司法不公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1.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 手干预司法 案件处理的情况。这种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 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不依 法办事和枉法裁判,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使民众,尤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当 事人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本来司法机关应当自觉、坚决地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 办 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人员的升迁、编制需由地 方 政府决定,司法机关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 ,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