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关键词:wto司法审查法官素质
论文摘要: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这早已成为共识,对行政救济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也一度成为热点。但这些研究中大多数只局限于研究司法审查制度本身,而忽视了其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法官。提高法官素质是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逻辑必然,忽视了人的因素,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本文将探讨入世背景下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以及针对这些要求,有效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司法审查是wto 法律 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在与wto司法审查制度接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入世谈判在1997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政府接受并实行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从制度层面上看,相对于与wto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相配套的司法审查体系,我国司法审查的缺陷和漏洞仍然相当明显;从理论层面上看,大多数对入世后
其二,对wto相关贸易知识和商事裁判经验的要求。随着
四、提高法官素质、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途径
我国司法审查改革的成败与否,依赖于法官素质能否提高到一定水平,能否对新纳入的案件公正裁判。然提高法官素质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不但需要全社会建立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观念上对法官职业重新定位,还必将触动很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后形成崭新的、高素质的法官阶层,这必将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解决矛盾产生矛盾的过程。wwW.133229.coM我们能做的,就是规范、加速这个过程。要针对世贸规则的要求,从三个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建立健全一个法官素质保障机制,才能有朝一日实现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法律制度的接轨。
(一)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素质,必须重建专门的法官 考试 选拔体制,并强化wto法律制度在考试中的份额
关于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并统一接受司法培养,此种方式又称为“法曹一元制”。二是单独考试,即法官单独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如果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的,则仅参加律师从业资格考试。我国从2002年开始,对法律职业人才进行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这一方面公平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标准,但另一方面却模糊了对法官这一精英阶层的特定素质要求。
正如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所说:“法官是超凡之人。他们首先是凡人,但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笔者认为用一个统一司法考试就决定了三种司法职业资格,不但混淆了三者的明显界限,也模糊了法官职业的“才华独具与超凡”。我国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后,还要为法官设立更高的职业门槛,从源头上对法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其途径就是重建专门的法官考试选拔体制,设立法官资格考试。这个体制将通过考试对候选法官作综合的考察评价,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再进行精英化的筛选。为了强化与国际接轨,在考试内容中还要强化考查wto的法律制度内容,引导法官思维与国际接轨。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的法律人才,必定要符合上文所阐述的人品道德、法律职业能力、专业底蕴等素质标准,才能进入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阶层。
(二)从根基上保证法官素质,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财政体制,必须不断推进法官独立进程
一个经典的法官独立的提法来自《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三人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独立。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官独立在司法独立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我们很遗憾地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