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国内诉讼行政行为
[论文内容提要]wto的规剥和原则确立了国际贸易的管理框架和一整套纪律,在wto条约体系之下,国内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得到充分强调。在实施司法审查制度时,尤其要注意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司法审查的依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并要求各成员方必须针对各自政府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此我国应特别注意在终局性行政裁决和抽象行政行为方面适应wto的要求。
关于司法审查,wto的一些协议和规则在不同的条文中.已经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必须赋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应当说,
2.加大行政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wto的有关协议,对法规、规章,特别是有关国际贸易的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原则以及审查机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由于《立法法》的出台,这方面的制度已初具规模,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二是监督机制运作起来比较困难。应当特别注意的是,wto协议不仅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定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而且要求成员方就有关制定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的情况向wto的有关机构提出专门报告,并向wto秘书处提交本国或本关税区有关国际贸易的法规、规章和决定的副本。WWW.133229.COm成员方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不仅要受到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监督,而且其制定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章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将受到质疑,因而能否成为司法审查的裁判依据也就有了疑问,因此必须认真对待。
3.在不与规则抵触的情况下,迅速完善国内的贸易保护规范。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研究问题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同规则接轨的问题,而很少考虑如何利用wto的规定保卫国家的 经济 安全,怎样建立一套机制保护国内贸易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更是极少有这方面的规范,这一法律漏洞,必须迅速进行填补。应当看到,wto在规定各成员方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成员方政府某些权利和特权。前者如限制进口、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后者如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