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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影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的深层原因

2016-12-10 09: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现代法精神的内化过程离不开对本国国民的法制教育,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民众法制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然而近些年我国频繁出现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大学生权益屡遭侵害现象以及各种高学历犯罪人群的增加,却实在反映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的欠缺,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与理论问题。


一、我国高校法制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


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沿袭“以课堂教育为主,以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为辅”的教育模式,该种模式有着急功近利的特点,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大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


(一)重知识性教育,轻理念性教育


法制教育本是一种素质教育或理念教育,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精神,以及对法律的信仰,教育的过程不仅要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更要注重法律理念的培养。法律知识只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法律信仰的养成还离不开主体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要统合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就必须强化法律背后的价值精神。然而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制教育却只重知识性教育,轻理念性教育,制度内容的讲解要大于制度价值的分析,法律技能的培养要多于法律理念的熏陶,教育的重点不是制度背后的价值与精神,更多则是制度本身。这种倾向同时也反映在高校法制教育教材的编排上。从当前各高校通用的教材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被编排在同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仅占1/3有50页左右,且内容十分宽泛,各个部门法学的相关制度几乎都被囊括其中,有关的介绍也极为简单,概念的简单罗列远大于制度价值、制度理念的分析,整本教材更像简明的法律知识读本。


(二)重课堂教育,轻实践性教育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中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从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这才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然而多年以来,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能为大学生创造的直接体验法律的机会很少,惯常的课堂教学多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只是一味地讲,学生只是一味地记,有关的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很少被引入,法制教育被实际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了对法律的直接心理体验,有了对法律的内心情感,如此模式培养的学生更像一个纯粹记忆的机器,纯粹的课堂知识传授只是加深了大学生对法的理性认知能力。离开了具体的法制实践,离开了主体对法的直接心理体验和理性加工,仅通过课堂记忆所形成的法律知识只能简单存储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之中,很难形成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理想,更难树立起法的信仰。


(三)课时集中有限,教学实效性差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观念的养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然而从各高校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计划来看,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法律基础》在2006年之前是单独一门课,有教学时数(36学时)的保证,但自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和发布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以后,原本分别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被合并为一门必修课,教学时数锐减,可供进行法制教育的课时安排仅剩12~18个学时,与新方案出台前的36学时比较,其比例被大幅压缩,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实施法制教育,其效果可想而知。此外,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尚处于懵懂期和心理调试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够成熟,过于抽象的法律理念教育则可能会因他们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


(四)师资不被重视,教学不够深入


当前我国高校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大多为政工干部,在体制上属于‘两课”教师,他们中的多数不仅担任着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同时还担任着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学,他们中大部分人的专业重点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的人不多,对法学理论的掌握也相对有限。此外,由于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繁重,这些教师出去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多,多是通过自学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受专业能力、专业素质的影响,这些教师在实际的法制教育过程中则多倾向于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做简单解释,有关法的价值剖析、理念引导相对较少,很难使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走向深入。


二、影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的深层原因


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以及这个模式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确实影响和制约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然而这些现象背后还隐藏着更为深层的原因。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实践中不被重视


我国的法治道路是一条政府主导型的法治道路,社会并没有内生出法治需求的力量,有关法制教育的需求也并非真正植根于民间,更多则来自政府的重视与强化,我国政府倡导的历次普法运动即是一个实证。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同样也根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政府启动,缺乏了民间自下而上的法制教育需求,法制教育很容易失去动九政府的稍许懈怠都可能带来民间的更多忽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认识根源上来看,还是法制教育在现实中不受重视造成的。


当然,民间对法制需求的不足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制度性强化而得以弥补,如明确、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计划、持续稳定的法制教育时间等。然而现实中我国政府的相关措施与规定却指向了一个相反的方向,如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合并使法制教育失去了相对的独立性法制教育的时间被极大压缩,法制教育教师在体制上不被重视等,不仅没有使法制教育得以强化,反而使法制教育被弱化了。此外,法制教育的目标还不十分明确具体,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中虽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等,但法律意识包括哪些意识,法制观念包括哪些观念,在相关的文件中并没有清晰的表述,由此造成实际教学中教师对法律意识有不同理解,有的甚至将法律知识的简单掌握认定为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


(二)现实中非法治实践的普遍存在与法制教育实效的彼此消弭


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不高,从某种程度上讲,与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非法治实践也有着深层的紧张关系。当前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与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动不居,多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传统往往表现出更大的张九受传统观念中“重人治、轻法治”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甚为普遍,司法程序中关系案、人情案等各种非正义现象频频出现,社会上的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因法律之外的原因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多于对法律的尊重。所有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都会严重挫伤大学生追求法制的积极性,其所受到的法的正当性教育也会因此受到极大挑战,他们刚刚确立的法治信心很可能会被各种非法治实践消弭殆尽。法律信仰与社会法治实践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如果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大量的非法治实践,法在人心目中的威信就会失去,甚至会引发法的信仰危机,正如耶林所言:无论多么健全的是非感,如果长期忍受一种腐败的法律,它将变得麻木不仁、无精打采、萎缩干枯。


(三)法制教育的缺失与断层使高校法制教育带有补课性质


法制教育是一种知识性教育,更是一种信仰教育,需要长期稳定地展开,这符合人的一般认知规律,也有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世界上很多国家会根据公民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认知水平、心理特点、生活经验及成长需要,确定不同的法制教育目标、法制教育内容,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展开法制教育,前一阶段构成后一阶段的基础,后一阶段是对前一阶段的进一步延伸。我国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也同样如此,不仅大学阶段要开展,中小学阶段也要开展。然而,由于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更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小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普遍不受重视,再加上在师资、课时安排、教学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局限,使得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实效并不十分理想,法制教育的缺失与断层表现得十分明显。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本应从更为理性、更加深入的角度展开,然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缺失与断层,却使得高校的法制教育带有一些补课性质,在教育内容上与中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存在彼此交叉、低水平重复现象,这实际上也构成了高校法制教育浅薄宽泛的原因之一。


(四)高校内部法制教育环境的缺失


如果说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养成起着或强化或消弭的作用,那么高校的法制环境所起的这种作用将更为直接。当前我国高校中普遍缺乏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制环境,长期以来,由于受“师道尊严”、“尊师重教”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高校一直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主要着眼于维护学校秩序和有效地对学生实施管制,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有关的制度建设,对学生的主体地位少有考量,甚至缺乏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多为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一些处罚措施肆意剥夺学生的基本权利,如有关违犯纪律的罚款性处罚、考试作弊的开除学籍处罚、不及时偿还贷款的扣发毕业证处罚等,且在一些问题解决机制中少有对公平、正义、程序等的考量,学校内部的权益救济机制也相当有限。除此之外,教育者自身在法制观念上的淡漠和个别践踏法律的情形,都进一步恶化了高校的法制教育环境,这不仅不能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会动摇大学生尚不稳固的法制观念。


三、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理性选择


以理性的态度应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探寻走出困境的出路,从根本上保证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是当务之急。根据分析,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改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


首先是改变对法制教育目标的认识,支持从知识性教育到信仰教育。实践中要努力改变把大学生法制教育当成知识性教育或工具性教育的倾向,尽量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真正将法制教育当成一种信仰教育。高校的法制教育不仅要让大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更要让他们尊重与信任法律,并积极践行法律,这才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只有在指导思想上真正实现了从知识性教育到信仰教育的转变,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现状才能获得彻底改观。


其次,根据法制教育目标,重新确定法制教育内容。信仰教育的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的内容,高校法制教育不同于高校内部的专业性法学教育,并不强调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教育内容也不必面面倶到,那些最能体现法治精神、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制教育的重点。现代的法治理论一般认为现代法治精神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理念、人民主权思想、公平正义观念、权力制约理念、权利本位意识等,凡是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这些意识与观念的法律制度都应该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如宪政制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思想,民商事法律制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本位意识、自由平等观念、契约意识,刑事法律制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守法观念,诉讼制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当程序理念等这些都应是我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再次,充分运用各种法制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法制教育实效。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应拘泥于现有的课堂教育模式,应充分导入其他的教育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社区参与,以及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实习和社会调研等,这些方法可以使法律变得真实而具体,有利于启发学生思维,触动其灵魂,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第四,重视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法学专业人才。我国应改变当前由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兼任法制教育教师的现状,应积极引进法学专业教师,通过专业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弥补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此外,聘请校外的法律职业人士到高校进行讲学、实施教育也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如聘请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高校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法制教育的现实性。


第五,内容上做好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衔接,保证教育的层次性与延伸性。大学生与中小学生在心智成熟程度和理性思考能力上有所不同,大学生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与理性思考能力,思想也逐渐走向成熟,因此在法制教育内容的安排上,除对制度规则的一般性介绍外,更应注重对制度精神、制度价值的分析,这样既保证了教育的层次性与延伸性,也有利于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六,正视法制教育规律,合理制定法制教育计划。高校的法制教育属于一种理念性教育,教育周期不能过短,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周期应适当延长,努力在教育计划上作适当调整。这包括一方面要使法制教育从思想道德教育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要使法制教育周期不拘泥于一个学期,也不仅限于课堂上的几节课。大学的不同阶段可安排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前期可以课堂教育为主,后期可以实践教育为主;前期可以考试作为主要考核方式,后期可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如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模拟法庭等。


作者:王晓慧(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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