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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改革视角下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完善

2016-11-17 11: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检察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检察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正完善检察业务决策模式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对检察业务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事关检察机关在处理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如何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也事关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将检察委员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创新发展,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语境中,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检察官对承办案件有二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决定;另一种是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实际上,第一种方式中检察官仍然是独任制,只不过检察长通过审核发挥监督指挥权而也。如此,在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三元层级递进架构模式中,检察业务决策就转化为检察官独任决策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决策,问题就转化为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合理分工了。既然有分工,就必须确立分工的标准,有学者指出,凡是疑难案件,即有不同认识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面临多种选择的案件或者案件处理环节,都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他的案件,不管涉案金额或涉案人员数量多大,只有没有认识分歧,没有多种选择,就不必提交检察委员会来决定

 

  此种分类方法当然值得借鉴。然而就分类的标准或许还应当考虑另外二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证据审查、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的分离问题。实际上在以往的三级审批程序中,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在司法实践办案已经形成良好的传统,秉承传统并没有多大的问题障碍;而检察官对证据和事实负责,则是贯彻司法亲历性原则的直接体现,更是落实问责和纠错机制的良性济药。如此,宜可对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为划分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标准。二是转型改革时期检察委员会职能调整问题。当前,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偏重于从诉讼程序决定案件范围,对重大案件的理解呈现出主观性、层级性、复杂性特点,司法认知不一。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从民主集中决策异化为集体审批和集体负责,偏离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功能设置初衷,造成案件类型混乱、办案效率不高、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好等问题,严重削弱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职能。从现行的法律和领导体制来看,检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检察业务决策机构,才符合其法律定位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这一定位只能强化,不能动摇。克服上述问题当然不能淡化甚至否定检察委会的业务决策机构的性质,将其作为检察工作的管理机构甚至是咨询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职能,积极贯彻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加强对类案的法律适用研究,研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浅析司法改革视角下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完善


  二、加大检委会理论研究力度和机构建设

 

  紧紧抓住检委会工作面临改革发展的新机遇,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力度,通过理论研究带动解决制约检委会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并抓好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重点针对检委会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系统地研究总结,为推进检委会改革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完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检委会委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决定着检委会作用的发挥,担任检委会委员应当比实行员额制的主任检察官要求更加严格。笔者认为,对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是经历要求,一般应在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从事业务工作10年以上;二是任职要求,具有本院部门正职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三是专业造诣,具有相对于本单位其他人来说较高的法律水平和理论功底等,切实把好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条件关,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干警和优秀检察干警任命为专职委员,促进检察工作开展。

 

  当前,检委办机构归属管理部门不统一,除了少数院单设机构以及大部分归口研究室和办公室管理外,还有一部分归口案管等其他部门管理,造成上下级之间难以很好地协调沟通工作。省市院检委办要加强对机构建设的调研指导力度,推动检委办统一归口研究室或办公室管理,逐步建立起上下级检委办工作沟通与联系长效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检委会改革。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检委会改革提出的要求,从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检委会组成、议题提请程序、议事决策程序以及检委会决策咨询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检委会改革的研究探索,在充分考虑检委会工作自身特点规律和严格遵循检察改革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改进和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依法有序地推进检委会改革。

 

  三、提高检委办规范化应用水平

 

  上级院对于发现下级院应用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限期纠正。上级院检委办也应加强对下级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对未规范应用的,要及时提醒、警示,要求尽快使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为下级院更好地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大指导和技术支持力度。对于使用中涉及操作技术方面问题的,要积极寻求本院或上级院技术部门实时指导、帮助。对于涉及检委会业务方面问题的,上级对口部门应积极提供业务支持和相关指导,帮助解决困难。特别对于操作不熟练或不会操作等问题,上级院要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切实提高检委办工作人员操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院要把深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作为检察委员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针对该系统尚未在全省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全覆盖和规范运用的现状,积极引导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认识到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作用与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推动系统的全面、全程使用。对于尚未运用的,要尽快使用;没有规范使用的,要切实做到全面、全程应用。

 

  作者:黄鸾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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