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聋人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聋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体性等特点,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学生既是接受国民教育的对象,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目前,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聋人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教育。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这其中包括了多方面的原因。那么如何加强对于高职聋生的法律教育,预防聋生违法犯罪,提升司法法律教育整体水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案例1:聋生A,男,先天性全聋,于2015年回校途中被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火车站带走,之后与家人、学校失去联系,通过家人、学校以及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历经20多日,终于找到并解救该生。据A生说,拐骗分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学生骗至一民居扣留,并搜走学生的手机和个人钱财,然后告知学生并没有所谓的高薪工作,要求学生“以残卖残”(聋人),上街乞讨,如果学生不同意,立即遭到辱骂、禁食甚至是毒打。据聋生A回忆,该拐骗团伙有组织有目的到处寻找残疾学生,分工明确,部分残疾人上街乞讨,部分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则被迫要求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
案例2:聋生B,男,先天性全聋,2014年毕业前夕由学校推荐至某知名摄影公司实习,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获得工作机会。但就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的一周,聋生B无故旷工,并且关闭个人联络方式(手机、QQ),用人单位致电学校询问该生情况,经班主任老师多方联系了解,终于了解到小B因为在网上听同学说外地某公司给的薪水较高,便动了换工作的念头,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人际交往的常识,未办好离职手续,擅自离岗、违约,给原公司造成不便,并给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例3:聋生C,女,带助听器,有一定听力,于2013年在未告知家人与学校老师的情况下私自离校前往上海面见网友。之后遭遇网友骗财,丢失手机与钱包,茫然无助,在上海街头流浪数日,最终被家长找到。经此事件,女生身心受创,最终主动放弃学业,退学回家休养。
以上3则案例均是真实发生,之所以选择这3个案例,主要因为其代表了聋生在法律方面和社会常识方面的迷惘与无知,他们既是违法行为受害者也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那么如何让上述行为不再出现在聋生当中,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正是笔者所思考的。
一、聋生违法的主要原因
(一)生理缺陷导致认识不清
由于聋生无法通过声音获取外界信息,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信息不通与闭塞现象。聋生只能通过视觉观察了解,这样往往只能了解事物的表面,其内在联系、本质等方面无法依靠自身分析获得,也就无法从生活中总结经验、教训。长此以往,与正常人相比,聋生的认识水平往往较低、较浅。即使是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聋生,他的认知水平也远远达不到正常大学生水平。举例而言,“借”与“偷”的概念,聋生往往无法正确认识。在他们小时候,没有语言意识的时候,看见喜欢的东西往往就会自己伸手去拿,他们没有意识到别人的东西不可以随便拿,必须获得他人同意,才可使用,用后需还给对方,并表示感谢。在幼儿时期观察父母借取物品时,聋生只看到父母从他人手中拿取物品,无法听到人与人之间的交谈,从而留下了“偷”与“借”是一样的错误认知。慢慢,随着年龄增长,在家长与老师的教育下,聋生认清了“偷”与“借”是不同的,但是幼年时期造成的印象使他们常常忽略这两者的区别,一些小偷小摸的坏习惯已经养成,要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
(二)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一方面高消费社会潮流影响聋生产生贪图享乐的欲望和拜金主义,另一方面,从聋生总体就业情况来看,当前本科、高职毕业聋生虽比起高中(中专)毕业的聋生收入有所增长,但与同期正常大学生相比,薪资收入仍就不高,无法满足聋生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比正常人来得更多,吃苦受累更多。既然通过正常、合法渠道无法满足自身欲望,那么就容易滋生出一些不良想法,进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道路。
(三)盲目信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不少聋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还是不错的。由于生理缺陷,不少家长对于聋生具有愧疚心理,故而家长对于孩子的要求总是不遗余力的满足,甚至是溺爱孩子,这就造成聋生性格较为单纯,易产生“谁对他好,他就和谁(关系)好”的思想。由于语言不通,聋生更乐于和聋人交往,自成团体,对于和自己一样具有听力障碍的人总是盲目信任。当聋生脱离家长和学校的保护,一步一步走上社会的时候,就容易被有心之人所蒙骗,被人施以小恩小惠,就把对方当作至交好友,推心置腹。
(四)自恃残疾,侥幸心理作祟
从小,不论是家庭、学校、政府与社会,对于聋生总是特别关心、容忍,这就造成部分聋生产生“我是聋人,大家都很同情我,都会原谅我,照顾我”的想法,甚至某些聋人惯犯会钻法律漏洞,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残疾人,无奈被动机不良者所利用,从而使得聋生有恃无恐,产生侥幸心理。
二、高职聋生法律教育现状
据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85.05%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2008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全国有6273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032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2014年,中残联启动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87个,在校生7227人;其中聋生6173人。全国有786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678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从上述资料和数据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可以进入校园,与此同时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也在逐渐提高,这其中就包括了聋人。根据目前特殊教育主流教学模式,聋生进入高等院校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走“融合教育”,经过人工耳蜗手术以及语训的聋生,听力程度相对恢复较高,可进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其下属特教学院;另一种则是进入独立特殊教育学院进行学习。不论是哪种模式,在通识教育方面,目前聋生接受的教育不论是从科目还是考核要求方面均与正常学生基本一致。那么,作为高等教育通识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教育,也是每一位聋生的必修课程。但是,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体系来看,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通识课程中仅有一门课程涉及了法律部分的内容,那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从学校层面来看,不少高职院校虽然从课时安排、硬件设施上面对于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一视同仁,但是,从主观重视程度上来说,“重技术,轻德育;重专业(课),轻通识(课)”是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通病”。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聋生容易产生“学好专业课=找到好工作”的片面思想,不少聋生认为诸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无法带给他们直接效益,进而产生“学而无用论”,忽视个人道德素养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严重者就会出现如本文开篇时几位聋生的行为,最终悔不当初。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下文简称《思修》)课程本身来看,在高职院校3年学习中,聋生可以系统接受法律教育仅限于大一时期学习的《思修》课程。但是,翻阅《思修》教材不难发现本课程是由两部分教学内容组成,一部分是思想道德修养,另一部分才是法律。《思修》课程一般设置课时数为48节左右/学期,而其中能分给法律部分至多只占24课时。在2015年之前,《思修》教材中法律内容比重仅占全书总量的1/3。随着2015版《思修》新编教材的编制和使用,对于法律部分内容比重有所上升,目前法律内容约占全书的1/2。这一现象表明国家对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视度正在提高。但是,仅仅是法律内容比重上升不足以改变当前聋生法律教育薄弱的现象。前文也曾提到,聋生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造成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生活环境相对简单,沟通不畅等问题。同样是大一的聋生与大一的正常学生在认知水平和知识储备上面均具有不小的差距。单纯地增加法律内容不足以满足聋生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我们需要的是按照聋生的认知水平与学习特点调整、增加有关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但目前,全国高等院校《思修》教材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版)。从法律部分的章节来看,2015版《思修》中: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第八章 行驶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单看章节题目,不难发现《思修》课程中法律部分旨在帮助学生从整体角度串联法律体系,普及法治观念。对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各实体法的介绍均出现的较少。这样的安排就造成了聋生知道要守法,在脑海中有了“法律概念”,但是具体如何守法,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进行维权诸如这些较为实际的,对于聋生而言更为实用的法律知识在《思修》的课堂中无法尽数学到。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法律学习更像是仅仅搭建了一个空架子,一方面缺少“血肉”的教材内容使得聋生感到生涩难懂,无法引起学生兴趣。另一方面,课时严重不足,缺少配套教参教辅,特别是真实的、有针对性的案例集,也是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反思
法律从来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存在,它是个人行为的底线,是人性的保障。同样,对于尚处于人格完善期的大学生而言,法律教育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超越专业技能培养。所以从社会、学校乃至个人,都必须重视法律教育,大力开展并全力支持高校法治教育。
那么从法律教育本身来说,在我们尚无法改变大环境的情况下,在高职教育体系中尚且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法律课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能做的只有是更好地教好、学好这门课程。教与学,从来不是互不关联的两个独立体,教师想要搞好教学,必须从学生需求出发,尊重学生的意愿,发挥学生学习主体性的作用;学生要搞好学习,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自身学习兴趣,尊重教师的教学工作,并主动将学习内容付诸实践,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法律教育,全国各所院校均不断开展教学改革,如复旦大学结合当今大科技时代背景,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慕课的形式制作成学习平台,打通课上课下,使得学生能够自主把握学习节奏。这种将传统教学内容与新式教学手段相结合起来的模式正在各大院校逐步开展,既符合大学生追求新鲜的兴趣,又能将生涩难懂的知识以生动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便于学生随时随地自主学习,形成“课下学习(预习),课上答疑 (演练)”的模式。除此之外,例如项目化教学,将方向性与实用性结合起来;专题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角色扮演;视频观摩互动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于法律教育均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中,如何将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适用于聋生法律教育,也是笔者近几年来一直在思考并尝试的。就笔者观察来看,聋生因为先天缺陷,仅能依靠视觉获得信息,但是长时间的双目直视容易产生疲惫感,所以聋生的注意力往往要弱于正常人,专注时间也相对较短。所以在采用法律教学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和视频观摩互动教学时,针对聋生特点,一般不建议采用纯文字案例,最好是文字与图片相结合案例,以图片为主,用文字或者教师手语做补充说明,这样的案例讲解效果最佳。如果是视频案例,视频最佳时间为5-12分钟左右,并且要求视频中心思想明确,一目了然,具有相配套的文字字幕。选取法律视频时,一般选择贴近生活的或者具有爆点,能抓人眼球的视频案例效果最佳。如笔者常在讲授民法或刑法时采用视频案例的教学方法,能够快速抓住聋生目光,引起他们的兴趣。聋生另一个学习特点就在于他们热爱表演,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丰富,且乐于表现。所以,在法律教学当中,角色体验与场景模拟非常受到聋生的欢迎。一方面,适当的课堂活动可以调节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角色体验和场景模拟,给学生以代入感,使其能主动思考问题,教师也能从聋生的行为与问题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困惑,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除了上述教学方法以外,根据目前网络的广泛普及,以及青年聋人对于网络的使用和依赖,如何利用网络开展法律教育也是笔者今后研究的一个方向,目前我院正在开展精品课程网络平台的建设,其中就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今后,诸如复旦大学采用的慕课,或者是微课、翻转课堂等新式教学手段也将逐步尝试引入聋生法律教育领域。
总结而言,虽然目前我国对于聋人法律教育并没有专门的教材,且学校和聋生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专业技能课程。但是,法律教育仍在不断地前行,通过教师们的努力,不断出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完善聋人法治教育,让法律的声音可以传入无声的世界。
作者:徐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