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难是司法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主要是从界定执行难的概念、主要表现出发,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社会现象;得以提出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建议。
一、司法执行难的概念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
司法制度执行难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却因被执行人的主观逃避或者其他导致执行障碍的原因,使得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司法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由于各种原因,在各级法院都积压了一定量的执行难案件,按照其表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做出如下的分类: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一是被执行人情况不明;要启动执行程序,必须以被执行人明确、具体为前提,否则将无法开展下去。在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而躲藏,能履行而不履行,利用各种方法逃避执行,发传票、限期履行通知书不予理睬,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困难,案件越积越多。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二是执行体制不完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的进行了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打破了行政区域局限,建立跨行政区域执行机构,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尝试。珠海两级法院也启动了执行的远程指挥系统来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派头兵也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作了探索,其主要是采取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来破解执行难问题。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三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这一表现的主要是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前将名下财产进行了恶意的转移,使法院无法查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昌平区法院2013年7月到2014年11月底该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这段期间,该法院共向最高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701人;经过调研发现,其中90%的人选择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四是被执行人暴力抵抗执法活动;司法执行的意义是指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因被执行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是暴力抵抗执法人员的情况日益严重,这种暴力抗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纠集无业人员对抗并制造混乱,使得部分执法人员因此而受伤以阻止执法人员查封其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虽然我国司法现状一直在倡导司法独立,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形等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可能完全的独立。法院的审执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人事都息息相关。因此在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下阻碍了法院执行的效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活动,而且还可能会对法院施压,以法院经费相威胁的形式对执行活动进行阻烧。
三、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学术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后的一个时期,将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而努力,以下是笔者对破解该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是关于执行的的模式方面;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和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法院之间可以互查,所有执行人员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二是关于执行管理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统筹规划,及时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全国法院健全执行监督体系,通过加强从内到外、从上至下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三是关于执行的技术和程序方面;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合理配置,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并且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和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
四是关于执行体制的改革。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完善执行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五是关于解决财产变现的改革。高度利用信息化的时代,加快执行,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的管理,推广网络司法的拍卖,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顽疾,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才能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石元红 来源:人间 2016年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