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
尤其是,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法治建设的若干环节、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的若干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或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方面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或者脱离中国实际。例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等。二是一些司法理论观念缺乏科学全面和从国情出发的深入研究,误导司法体制改革。例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等。
(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打官司难、打官司怕、执行难等问题仍为群众所诟病,司法还没有成为公民信赖的权威有效的权利救济形式。
(三)司法队伍建设方面
法律发展存在地区不均衡现象,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东西部和城乡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法律工作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
(四)对司法的监督和保障方面
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党政干预比较严重,越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全局的执法部门,越是难以受到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的战略思考
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适的和抽象的司法制度模式。衡量和评价一种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需要,符合本国国情,有利于本国的繁荣富强;是否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是否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方略上,从以司法改革为重点转向全面加强司法建设,确立建构主义的司法价值取向。
二是在目标上,从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转向全面加强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建设,突出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是方向上,从以学习借鉴西方司法模式为主导,转向立足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突出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取向。
四是在方法上,从以部门为主导设计和推进的司法改革,转向在党委领导下科学设计、协调推进、可持续地加强司法建设;从全面的司法改革,转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从重司法改革操作、轻科学理论论证,转向先科学理论论证再司法改革,突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价值取向。
尤其是,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厘清和确立司法科学发展的思路,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纳入司法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大格局之中,突显“加强司法建设”的理念,以“建设人民司法”作为政法工作未来发展的主线和关键词,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司法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日个相结合”
一是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战略任务、战略目标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二是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各项要求相结合。三是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四是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
(三)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四个相适应”
一是要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尤其是与我国全面改革的要求和进度相适应。二是要与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相配套,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强度速度相适应,避免司法体制“孤军深入”的“超前”改革。三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与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司法发展规律以及司法机关的自身条件相适应。四是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出发,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合理司法诉求和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相适应。
(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处理好司法改革涉及的“三个方面”关系
第一,司法机关外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涉及司法权与党的权力、人大的权力、行政机关的权力的界定及关系。司法改革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如司法独立、司法辖区划分、司法保障、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都与这些公权力关系密切相关,基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严格遵循我们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部署,统一设计和实施,而不宜“另辟蹊径”。率先突破。
司法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诸多工作中的一项,是加强司法建设诸种方法中的一种,我们应当恰如其分地认识司法改革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强司法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司法改革适当“减负”,避免司法改革陷入“小马拉大车”的困境。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安全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同工作。二是各个司法机关内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十七大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应当主要在这个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展开,同时配套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建设。
第三,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涉及与社会组织、媒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对于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关系,核心是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的问题。有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应当积极谨慎,尽可能与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改革安排同步推进。
三、全面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若干建议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司法改革,应当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和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地抓好中发【2008】19号文件以及分工方案确定的60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从全面加强司法建设的角度,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政治和思想建设
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政府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改革方向,制定司法建设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强化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的政治意识、法治理念、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政法委员会在领导和协调政法工作方面的作用,明确职权、完善程序、加强监督,从制度上程序上既保障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工作的领导,又保障和监督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党组织对于本部门司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司珐理论和文化建设
一是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理论研究,加强中外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二是开展对我国法治国情、社会稳定情势和司法国情科学量化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国法治实践、社会治安、司法实际的客观状况,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和依据。三是在制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司法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四是高度重视人民司法的文化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其优越性,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科学性,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政法工作和司法制度的主体,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状况,直接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功能。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和组织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标准大力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切实解决边远地区司法人才缺乏的问题。完善司法官员的任用制度,上级司法官员原则上应当从下一级司法官员中产生。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他们的岗位应当可以交流互换。重视法学教育为政法机关输送人才的基础作用,把对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延伸到法学院,抓好基础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科学发展观教育,抓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考试、录用、任职、培训、奖惩等制度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培养成“又红又专”政法骨干。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是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此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之中。为此,应当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三是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确处理司法与调解、信访以及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强化国家的正式司法制度建设。调解和信访是中国自古以来解决争端的传统方式,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对于平息争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能因此把调解、信访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司法的替代方式。应当在国家司法体制下发挥调解、信访等的补充辅助作用,而不是在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下发挥司法的补充辅助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
一是改革和完善司法财政保障体制,建立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单独向法院、检察院列支经费的保障体制,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以加大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法经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政法部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公民旁听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等。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各个司法机关内部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制度、法律程序、纪检监察等有效的监督机制,筑好司法监督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活动各有关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外部的党委和政法委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要避免出现司法监督的漏洞和“盲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努力在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相互监督制约的闭环机制,有效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作者:李 林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