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下,我国的法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司法公开制度是司法建设的重要方面,司法公开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目前,虽然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很大阻碍,所以,有必要分析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探索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途径。 震惊社会和整个司法界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一案,终于要重审,但由于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对本案依法采取了书面审理方式而没有进行公开审理。
呼格吉勒图方代理人之一,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向内蒙古高原寄出了力主将此案改作开庭审理的建议和申请,其目的是为让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能成为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公开的一个经典范例,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思考以及我国司法公开现状的审视。
在中国,依法治国就是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法律活动,不受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而受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的依法治国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保障依法治国的方向,我国科学的依法治国就要坚持遵守制定的现行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指导各项事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其次,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地位,尊重法律在各项活动中的作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它法律必须要遵守宪法,遵守宪法至上。最后,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机关的强力执行,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能。司法公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现在大多数法治国家遵循的治国理念,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这样才能让司法裁判经得起评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才能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赖。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
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司法公开的程度和透明度是现代社会对司法公开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正如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只有司法公开才能抵制不正当的行为,让司法经受的住实践考验,也是保障法官在司法中保持公平正义的形象,让司法裁判成为推荐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体现。
笔者认为,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其他的一切案件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和宣判,公开法律规定的程序。司法权力是维护和增进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所以公权力要保障私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公权力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因此,为了保证人民大众的权利,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就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开公正。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也取得了重要成效: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制度逐步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成效呈现越来越好的局面。但是不可规避司法公开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方面,从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可以看出,关于司法公开的立法文件仍然相对短缺,主要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明文规定,具体的评判标准也缺少统一标准,完善的立法是保障司法公开的有力屏障,也是第一要求。
(二)现阶段的司法公开以法院本位为指导思想,主要体现了法院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司法公开过程中缺少对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的满足和确认,所以在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在我国,司法公开往往仅被定位为一种司法运行的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民众表达话语的一种方式,这在一定程序上往往造成司法程序的工具化和司法公开的形式化。在实践中存在着公开制度与审判管理、执法监督、法官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素质提高等制度之间脱节的现象,不能有效的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三)强媒体监督的参与力要规范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网络监督成为司法公开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和合作日益增强,一些重大和有影响力的案件大多都是借助媒体的力量得到广泛传播和受到关注的,同时也是在媒体的监督下,司法公开更加进步和合理,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助的模式。但当前仍存在着新闻媒体抱怨个别法院对记者的采访不予配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还存在着个别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对案件进行扭曲报道,不能真实的报道案件,忽视所报道的案件的社会效应和法律作用,所以,要规范媒体监督司法案件的方式和程序,让司法公开在媒体的参与下更健康的发展。
三、完善司法公开的途径
第一,强化司法公开意识。要强化社会大众的司法公开意识就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司法公开法治理念教育纳入司法工作者的必修课中。在实践中,主要是强化法官的审判公开意识,对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审判活动中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开的进行。司法公开意识的再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司法公开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过程中要遵循规律,总结经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相互学习,共同促进司法公开的进程。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纵向发展。要加强司法公开的力度首先就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所以在关于司法公开的法律法规中要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文件的公开,让社会大众了解我国的司法公开法律体系。二是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审判信息外,其他的必须公开,让当事人和公众对案件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三是创新司法公开的途径。在司法公开制度实施的下,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平台,搭建新型的司法公开途径。
第三,主动协调和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是目前监督司法公开公正的一项形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大多都是新闻媒体曝光的,也使得一些案件重新被昭雪。在司法公开下,坚持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向社会公开司法机关的信息和案件的进展情况,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大有裨益,也能减少一些不良媒体对案件的扭曲报道,减少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能提高社会大众对新闻媒体的认可度。
四、小结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刻的发展,司法公开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司法公开是沟通民意的重要渠道,只有真正贯彻司法公开,司法工作者才能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新需求、新期待,有利于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及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合法有序表达诉求,有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也是舆论的强力后盾,不断完善司法公正,才能不断推荐我国的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