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司法权威足够强大,就可以抵挡民意审判的风险。司法权威是一种承担舆情风险的体制性能力,树立它的权威是化解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本文对此持否定的观点。诚然,司法权威与民意之间具有_定的联系,但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树立了司法权威就一定能够解决民意影响司法的难题。为了方便讨论,本文首先对“通过重塑司法权威化解舆情审判”的观点进行梳理,将这种观点的所有支撑理论进行概述,扩展论证司法权威是如何解决舆情审判的。
首先,从实践来看,我国司法判决易受到民意影响乃是因为司法权威不足。近几年来发生的热点案件,在审判前后都有各种媒体围观发言,左右着司法判决。最为典型的是李昌奎案件。相同的热点案件正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一次又一次的重复。法院的司法判决在民意面前既没有既判力,也没有执行力,更缺少民意的服从和尊重,从任何_个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威严重不足。
其次,从经验来看,具有强大司法权威的国家很少受到民意的影响。在法治成熟,尤其是司法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司法具有良好的抗拒民意冲击的能力。法官可以不受民意的胁迫,从容笃定的遵循先例作出判决,并不被社会效果等法外因素掣肘。如在辛普森案件中,即便美国大部分民众并不认同结果,普遍内心认定辛普森确实是杀人凶手,但仍然尊重了司法判决,并没有引发对法院或者法官的质疑,接受了判决结果。因此,从经验上看,强大的司法权威可以防御民意的侵蚀。
最后,从理论来看,建立强大的司法权威能够解决舆情审判。无论是奥斯丁的强制权威观一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还是哈特内在面向权威观一决断性理由,亦或是拉兹所认为的服务性权威观一排他性理由,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服从。在奥斯丁那里,是服从主权者,不论主权者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哈特那里是服从由承认规则所确认的规则体系;在拉兹那里服从权威与服从理性别无二致。因此,强大的司法权威能够促使民众认同并服从司法判决,排除其它与司法判决不同的想法,因而可以顺利解决舆情审判的不良影响。
以上论证揭示了司法权威和民意或者舆情之间的_般的关系,其核心观点就是:若想避免舆情审判,就尽管上述证明方式从实践案例、域外经验到理论支撑都似乎说明了克服舆情审判离不开司法权威,需要建立强大的司法权威来抵御民意的侵蚀。但笔者认为,以上论证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漏洞:即对于具体个案而言,混淆了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和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对于域外经验而言,高估了美国司法对民意的抵御能力,并且忽视了司法程序对于吸收民意的特殊作用;对于理论支撑而言,片面地理解了权威的本质,倒置了权威和民意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能混淆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和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
对具体个案而言,法学家所认知的是舆情和民意影响了案件的判决,造成了未审先判的局面,甚至在法院还没有收到起诉之前,民众已然对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具体细节通过新闻媒体了若指掌。这些都是对法治精神赤裸裸的践踏和侮辱。在某种程度上舆情确实影响了司法,但是,舆情一定影响了司法判决么?答案是否定的。这里应该区分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和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所谓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就是能够造成司法权威减损或者增加的因素;所谓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在本文仅是指因非法律规定的改变了原先合法的司法判决的因素。对于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而言,法官的道德水准、言谈举止、个人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减损司法权威的因素,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就是对司法界的抹黑,但这些法官在嫖娼之前是否办的一定都是错案呢?并不是,也就是说些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并不_定能够影响案件的正确、合法以及合理的判决。对于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而言,除了法定事由之外任何改变法官原先法律适用的因素,都包括在内。④那么是否所有的热点案件都被媒体影响了判决的结果呢?这里笔者对于是否收到影响做以下区分:1、是否法定刑以下量刑;2、是否原判决在没有新事实或新证据等法定情况下被重审改判。笔者在分析了近几年来的热点案件,如佘祥林案、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后认为,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所谓的民意或者舆情影响司法判决是_个不确定的说法。很多情况下,民意之所系乃是法律之所定,舆情与法律之内涵与精神基本是重合的。另外,对于部分案件,如佘祥林案,并没有因为舆论的重压,而对案件的结果有所改变,判决基本上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因此,可以说民意影响了司法,但并不能简单的得出结论:“民意影响了司法的判决”。同时,认为‘‘民意影响着政治,政治再影响了司法”⑤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这种观点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案件民意能够影响政治,而有些案件民意不能影响政治,如同样是由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案件一赛锐以残忍的手段杀死吴倩一就没有被重审改判。而且,这种解释方法容易将司法改革唯_的希望寄托于政治体制改革,而不去寻求司法内部的变革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笔者认为,民意和舆情并没有直接影响个案判决,影响的也不完全是政治,而是司法权威。以佘祥林案件为例,即便民意滔滔,被害人家属以及同村的村民甚至新闻媒体施压要求判处死刑,只要政法委拍板,案件仍然不受影响。反之,像许霆案,法院孤寡之势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威,不得不屈服于民意的压力,在法定刑以下裁判。我国案件审判是以专业训练的法官为主,民意的力量固然强大,但民意既不能直接决定法官的升迁,也不能直接决定法官的罢免,那么说民意影响了司法判决结果是不准确的。但是,民意却实实在在能够影响司法权威,只有当法官的判决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民众的质疑和拷问,法官的命运才通过司法权威与民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民意影响的并非是司法判决,影响的是司法权威”虽然只是一种解释,但这种解释给司法改革方向的选择提供了一个理由:若认为民意影响了个案的判决,那么解决的思路就应当是司法独立,既独立于行政,又与民众保持适当的距离;若认为民意影响的是司法权威,那么解决思路就应当就如何取得民众信任方面努力。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后者的实施阻力较小,成功概率较大。美国的司法不仅仅拥有权威,而且拥有_些能够缓冲不满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尤其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民意的吸收。虽然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日渐减少,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英国牛津大学JulianV.Roberts教授在一篇关于公众对刑事陪审团的态度的文章中指出,在他文章中的调研发现,将近72%的民众认为受到陪审团审判是非常重要的权利,15%的民众选择很重要。而在另一项对陪审团信任程度的调查中,陪审团蠃得了除警察之外的最高信任位置。瑦不仅在英国如此,在美国相同的调查问卷显示了陪审团的积极作用:81%的陪审员表示,若他们卷入了诉讼,他们将会更加自信地接受陪审团的决定。
事实上,这种陪审团审判模式一方面将一部分司法权分散给了民众,因而即便出现错案,也应当由民众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另_方面,陪审团的模式成为一个法学教育的试验场,任何_个陪审员都会更加切身的体会到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及具体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就会以“内部观点”来看待案件,而不是简单听信媒体的报道。从这个角度来看待辛普森案件,就会发现,陪审团和司法机关对辛普森案件的判决负有连带责任,而这种连带的责任削弱了对司法的责难。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始尝试引入类似于陪审团的制度,如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在河南省部分地区进行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于2010年在河南全省推广。*与美国陪审团不同的是,河南省的陪审团既不能决定罪与非罪,也不能决定量刑,陪审团的意见仅供参考,与其说是陪审团,如被称为“听审团”。瑏对于河南省的这项司法创新,汤维建老师认为:“对于法官,人民陪审团是避雷针,可以有效地缓解审判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对于法院来说,人民陪审团又是防火墙,有助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陪审团是评理团,他们更能接受陪审团的意见。”*事实上,这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从改革开始到2010年为止“通过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刑事案件107起,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讼、案结事了的目的。”瑐本文虽然将着重点放在了陪审团这一制度,但其它程序性设置同样能够起到吸收民意不满的功能,这一洞见早已被国内学者反复论述。瑐因此无论从外国经验,还是我国部分地区的实验,都可以证明,_些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置可以充分的吸收民意,化解民意与司法判决之间的张力。‘权威补强命题”是指:民意的认同是司法权威的来源之通过民意可以弥补司法权威不足,对抗拥有强大权威的其它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当学者在声讨民意影响司法的过程中,同时发现,民意所关注的大部分都与阶层矛盾有关,不论是富二代飙车撞人,还是官员强奸被刺死等,无一不是阶层之间矛盾的交织点。民意之所以对这些案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甚至充当义务警察提供免费的破案线索,往往是基于对权力交易的担心,以及认识到司法权威式微的现实。正因为民意的关注,很多难办的案件能够排除行政的、个人的、团体的干扰,在一个相对公开、公正的环境下审判。可以试想,在没有所谓的“民意干扰”的情况下,有多少这类热点案件能够严格的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而不是依照部分领导的看法和富商巨贾的想法得出司法结论?面对民意,不应当仅仅将眼光局限在民意对司法的消极作用,而应当把积极的功能也纳入考量的范围,如此才能客观全面的对民意与司法之关系进行评价。若“权威补强命题”成立,则在今后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1)关注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研究如何引导民意使其对司法权威发挥补强作用;(2)司法机构可以适当利用民意的力量对抗其它法外因素,进而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