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6-02-24 10:3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司法具有公信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现阶段,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新时期,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改革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目光向内,锐意改革,从四方面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努力在法院改革发展上迈出新的更大步伐。

 

  一、强化司法权威,打造司法环境的公信力

 

  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有赖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司法裁判的遵从,有赖于司法公信的建立,有赖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权威的获得途径主要有3种,即基于传统的权威、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以及基于理性的权威。司法公信力的获得其中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构在制度基础上或通过制度而获得的公信力。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发展层次,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区别,司法公信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的自然结果。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可以彰显法律的最高地位,向民众昭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更有效地保障了司法权公正有效地运行和及时定分止争,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成为获取民众信任的源泉和基石。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

 

  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司法权威的生成,其前提基础就在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法律信仰的形成和法律权威的确立。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但由于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并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在人治的情况下,相应地,司法与行政的公权结构安排,便呈现以司法从属于行政为纲领和特征。而长久以来司法从属于行政的历史影响了公众的内在心理,导致了实践中唯权是尊而非唯法至上的权威观念的形成。在此情况下,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一直比较薄弱,对法律和司法的认同度还不高,还没有认识到法律是保护自己各种权利的重要手段及其在现代市民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的属性,造成对法律和司法权威性的主观漠视。许多人至今仍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个领导人或某级机关,个别当事人及其亲朋,甚至自恃关系广大,自行或托人到党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藉此来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之上升,进而阻碍了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形成。

 

  二、推进司法改革,打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其具体的运作模式为基于既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公正、最终的裁判过程,通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使公众相信,通过现行的制度安排,足以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行使,足以产生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习近平总书记在《改革决定》说明中强调,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这些不合理的体制、机制主要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协调案件与个案监督,媒体的不规范炒作,过于宽泛的再审制度,不合理的程序的设计,不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因此,《改革决定》力度空前,比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中基层法院也可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一是改革审委会制度。明年温州中院准备修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压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并全面启用数字审委会软件,完善议题提交、审议流程,提高审委会工作效率。探索建立审委会决议跟踪、督办机制。逐步推行审委会最终决议及形成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制度。二是完善办案责任制。温州中院正在制定《关于加强合议庭职责的会议纪要》,准备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合议庭成员每年定期轮换,明确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的责任,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健全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革新审判管理制度。

 

  三、提高法官素质,打造司法队伍的公信力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主体要素。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是司法公信力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感受全部源于法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但检视目前我国的法官群体状况,可以发现法官整体素养离民众的期望和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一则法官社会地位不高,社会评价过低难以使法官树立权威;二则法官年轻化,社会经验不足,难以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三则法官人数少,案件数量却大幅上升,导致个案审理追求效率,趋于简单化,难以令人信服;四则法官任命、管理、待遇地方化,从而难以避开地方权力影响,难以避开人情关系困扰;五则个别法官受到利欲诱惑,行为不端,甚至是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院和法官整体形象。特别是近年来,个别法官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情况较多出现,虽然这种现象只是少数,但其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力是不可估价的。由于人们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普法教育,也不是对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自身或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明晰的。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的事例一经曝光,负面影响立即波及到几乎所有法院。因为个别枉法裁判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有理由对任何

 

  法院、法官的廉洁性产生怀疑。这种司法不公的晕轮效应,将放大其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众对整个司法的信任和信心,造成了公众对司法部门和司法权威的怀疑,进而导致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对这些问题,《改革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最高法院也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部署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们要抓住改革机遇,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努力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改革法官选任与管理制度。要把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按照法官职业特点单独管理,抛弃套用行政职级制度,根据法官的业绩、资历评定法官等级。改变优秀法官晋升后逐步脱离审判岗位、演变为行政领导的发展模式,改革审判委员会,尽量选择业务骨干担任,提高审委会的专业性。建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结合审判质效指标对法官的法学知识、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等作出综合评价,作出奖惩建议,并完善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等机制,调整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净化法官队伍,努力使道德品行不好的人进不了法官队伍,使道德有污点的人无法在法官队伍中立足,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的声誉以及根植于声誉的公众信任。

 

  二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坚持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使全体法院人员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深入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等活动,推行青年法官导师、中层干部培训制度,试点开展法官轮岗交流、上挂下派、调研助理制度,加快法院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训练机制,以编印审判技能手册为基础,系统组织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学习和交流,提升法官的实务技能,使其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

 

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三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突出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意识,改善法官司法形象。法官要戒贪,无论贪财贪利,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践踏和破坏。必须依托中院的廉政风险防控软件系统,以科技加制度的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法官,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气概,毫不手软、坚决彻底地严肃查处,强化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最后,要结合地方各级法院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强化法官的履职保障和经济待遇,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面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多处强调,要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改革决定》进一步强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新时期,我们除按照最高法院部署,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强化司法民主参与外,还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深化司法公开。要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实现人民法院各类案件从审查立案到办结归档,全部审判节点信息录入电脑,全部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全部案卷材料扫描成电子档案,确保审判执行全程留痕,办案情况可公开、可倒查、可复制,既尽可能满足各级领导和群众监督的需要,也通过司法公开防止暗箱操作,抵制不正当干预,顶住各种关系人情的干扰。同时还要逐步将审判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审判监督制度等结合起来,将审判公开与人大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带动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以规范化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保障司法公信。

 

  二要加强法院宣传工作。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重视建设好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和联办宣传专栏等自媒体,加强新闻发布会、院庭长对话网友、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更加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支持,着力加强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正面宣传,着力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减少失实报道,增强公民对司法的认知,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其风险,避免司法万能倾向及对诉权的滥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其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预防和减少观念上的司法不公现象。

 

  三要加强司法品牌建设。良好的品牌是赢得群众口碑和信任的关键。近年来,最高法院连续开展了中国法官十杰指导性案例等评选活动,上海、杭州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评选,以及打造袁月全信箱,,、乔法官说法,,等品牌法官宣传专栏。实践证明,这些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进了司法品牌建设,不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信赖和认可,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我们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各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并参考企业品牌建设的模式,加强司法品牌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运作,通过抓好司法品牌建设,不断提升法院队伍的办案质效和司法产品的满意度、美誉度,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