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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与欧共体司法制度建设

2016-02-24 10: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欧洲法院自成立以来,在欧共体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其他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欧洲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大胆突破了传统的一般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欧共体司法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正是欧洲法院的开拓性改革与创新,又使得欧洲法院成为欧共体组织系统中最具争议的机构之一。某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欧洲法院己成为联邦法律制度下的宪法法院,并在欧共体司法制度中行使着宪法法院的职能[1]

 

  显然,上述争议自然涉及如何界定宪法法院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从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来看,尽管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各国宪法法院在组织职能和司法程序方面同时存在着诸多不同的个性,然而某一司法机关之构成宪法法院,起码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司法机关在其国家的宪法之解释和适用方面享有最高的权力;第二,该司法机关有权对成文法中所未加规定的但是涉及到宪法本身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宪法性原则),享有所谓的造法权

 

  欧洲法院在欧共体法律制度中的宪法性地位问题与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密切相关。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欧共体条约不过是由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而产生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是经过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成为欧共体宪法的。在欧洲法院看来,欧共体条约构成欧共体的宪法,而该宪法的第220{164}条又赋予了欧洲法院关于确保该宪法之解释和实施的基本职责。因此,将欧洲法院称之为欧共体的宪法法院或具有宪法性功能的司法机关并非言过其实无论欧洲法院的上述推理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欧洲法院关于欧共体条约之目的性的解释和欧共体组织性质的理解,毕竟顺应了欧洲一体化之发展方向。正因为如此,欧洲法院的扩张性司法解释和司法激进主义得到了大多数成员国和其他欧共体机构的默许甚至认同

 

  不仅如此,欧洲法院在确立它在欧共体法律制度中之宪法法院地位时,除运用上述推理外,还先后在一系列案件中就欧共体的整个制度框架进行分析,从而为其宪法性司法职能铺垫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2]:欧共体条约在其序言中确立一系列必须得到各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之普遍尊重的基本原则和欧共体之基本目标,欧共体法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违背如此原则与目标而且,该条约还创立了相对完备的组织系统,以确保欧共体任务的实现;在该组织系统中,委员会和理事会可以制定在成员国得以直接适用的条例,这意味着欧共体机构享有可以逾越成员国政府而直接地与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发生关系的权力此外,欧共体条约还就欧共体机构之间的权力范围与相互制约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由此可见,欧共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国际条约所设立的一个国际组织,但从它的组织功能和内部权力机制来看,它更接近于联邦性质的政治法律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欧洲法院之所以如此致力于关于欧共体和欧共体法的性质的阐述,其动因之一就在于它为确立其自身的宪法法院地位而寻求法理基础,其中包括解决它与成员国国内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欧共体条约的起草者在设计欧共体的司法机关时,虽然赋予了欧洲法院相当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但从欧洲法院的组织结构和司法权能来看,它毕竟是建立在一般国际司法机关模式之基础上的,因此,欧共体条约没有就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出任何直接的规定不过,根据欧共体缔造者们的设计,欧洲法院的司法控制可以在欧共体与成员国这两个层面上实现,后者自然涉及到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国内司法机关间的关系问题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司法制度建设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177}的规定,成员国国内司法机关在其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涉及到欧共体法的解释和有效性问题,有权请求欧洲法院作出裁决成员国司法机关的这一权能被称为裁决请求(thepreliminaryreference),而由欧洲法院根据这一裁决请求所作出的裁决被称为初步裁决(preliminaryruling)■尽官从程序性质而言,初步裁决程序仅为一种间接诉讼程序(它为欧共体法的统一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一种间接的司法控制手段)然而,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欧洲法院受理的裁决案件的数目往往大大超过了直接诉讼程序的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直接诉讼程序存有种种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欧洲法院的直接诉讼管辖权很有可能受到委员会、成员国等方面的政治性干扰[3]相比之下,初步裁决程序通过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司法机关间的直接对话方式,保证了那些凡涉及到欧共体法的解释及适用的问题,都可抵达欧洲法院而进入到欧共体法的司法控制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法庭事实上己成为欧共体法的司法机关,与欧洲法院共同担负着欧共体法之实施的司法职能

 

  由成员国司法机关直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不仅可以大大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而且成员国司法机关也享有了对欧共体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权(该权力最终须受到欧洲法院的制约)此外,由于欧共体机构的立法活动过于频繁,种类和目亦过于繁多,这就给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管辖权的行使造成了一定困艰况且司法机关在解决相关的法律争议时,不仅应就有争议的欧共体法令作出纯粹的法律分析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而且还应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和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则作出全面、综合分析,对此,成员国法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气成员国法院在向欧洲法院提交裁决请求的书面报告时,会同时提供较详尽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等背景材料

 

  个人依据欧共体法有权在欧洲法院或国内法院直接地主张其与欧共体法律相关的权利,这一法律现象曾经一度引起了学者们就欧共体法之性质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议[4]^^欧共体条约为个人的权利保护所提供的两种司法保护手段®,对于提高个人在欧共体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初步裁决程序克服了直接诉讼程序的种种程序方面的限制,因此个人在实践中一般都倾向于选择适用前者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个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也主要产生于初步裁决程序领域而且,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欧共体法律制度关于个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并在此过程中确立了直接效力和欧共体法优先这两个堪称为欧共体的宪法性原则。

 

  须特别指出的是,初步裁决制度对确保欧共体法律的统一性和有效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欧共体条约的起草者在设计欧共体司法制度的框架时,充分认识到法制原则在实现欧洲联合道路中的潜在作用。因此,他们在设计欧洲法院的人事组织制度时基本照搬了国际法院的模式,但涉及欧洲法院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建构时,则大胆突破了国际司法领域的传统理论与实践,赋予了欧洲法院多种形式的司法管辖权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管辖权作为国际司法领域之首创,为确保欧共体法在所有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初步裁决程序下,成员国法院的法官们在受理任何与欧共体法相关的法律争议时,己不能简单按照国内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去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法,而必须将欧共体法视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

 

  否则,欧共体法在成员国之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各国内司法制度的不同而受到扭曲。这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欧共体所不能允许的,因为欧共体所有的政策目标之实现,所依托的恰是一种法律机制一一欧共体的立法、执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欧共体政策输出、实施的过程。倘若欧共体法律得不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这就意味着欧共体的政策在各成员国的实施过程中会被不同程度的打上折扣,欧洲一体化实现将由此而受到阻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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