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回顾与反思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司法制度研究,在于通过对己有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吸取,真正体现继承和创新这两大科学研究的基本特征。2008年以来,一些论文开始涉及该主题,视角大致包括四个:
其一,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回顾和反思。如公丕祥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渐次展开,成为波澜壮阔的司法创新实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其二,从司法建设的角度来回顾和反思。如徐昕认为,中国司法经过30年建设,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未来中国的司法建设将以现代司法元素的扩张为主要方向,兼顾中国传统和社会主义司法两大元素中的优势,不断整合,最终迈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其三,从司法制度立法的角度来回顾和反思。廖盛芳认为,30年司法制度立法及其实施情况表明,立足现实,司法同样可以有远大抱负;只有立足现实,司法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3〕其四,从具体司法制度的角度来回顾和反思。如田龙海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军事司法制度在理论创新思维引导下,打破了司法制度研究的传统框架,突破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惯性思维,冲破了军事司法研究领域的人为桎梏。〔4〕上述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但它们都是从司法制度实践的角度来回顾,缺乏从司法制度学的理论视角来反思。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大都缺乏客观数据的支撑。因此,有必要引入一种“能够客观评价作者、期刊、论文这三个重要的学术要素,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科学判断中国司法制度学30年经验教训”的研究工具,而最好的选择正是引证分析方法。引证作为一项重要的科学文献指标,一方面反映了该科学文献的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又通过标准量化的科学文献规范为后来研究者的研究提供了创新扩散的传播便利。〔5〕在法学研究领域,己有学者开始利用这一研究工具来分析学科的发展。基于CSSCI被引数据,苏力分析了当前法学研究领域的高被引作者的着述情况〔6〕,凌斌概述了中国法学的整体引证〔7〕,成凡关注了中国法学研究对外部学科知识的引证情况〔8〕。在这些研究中,研究者主要利用了CSSCI数据库,而对CNKI数据库则未加关注;引文分析常检验的对象:学者、期刊、学术机构也都进行了分析,但对反映学术思想并对社会发展变革产生影响的最终产品一“学术论文”,缺乏深入的统计分析。这样一些问题在司法制度研究中同样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重,值得关注。
基于此,本文结合两大引用数据库CSSCI和CNKI,两大文摘数据库《新华文摘》和《复印报刊资料》,采用被引用和被转载两项指标,试图深入挖掘反映司法制度学术影响力的高被引论文,通过客观的定量分析,发现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的领域分布、年代分布及期刊分布,纵览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司法制度学的研究焦点,找出中国司法制度研究30年的发展脉络,从而为今后司法制度的学术发展形成一个可供共同讨论的基本文献框架。
二、数据收集与处理方法
(1)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国内各学术期刊发表的司法制度学论文,国家领导人发表的重要文献不计在内,期刊发表的新闻、书评、评论等非学术文献也不在统计之列。
(2)数据来源本文的引用数据来源是南京大学开发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D1998—2008年10年法学的论文被引用数据,以及中国知网(CNKD1978—2008年30年法学的论文被引用数据。从两个数据库的特性来看,CSSCI的来源期刊不到300种,主要是学术领域较被认同的学术期刊,专业性强。而CNKI的中国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则有4000多种,既有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也有其他一般性的综合期刊,还包括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被引用数据,覆盖面广。将这两大数据库相结合,有助于考察高影响论文的扩散情况。
本文的转载数据来源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华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开发的《复印报刊资料》,它们是学术界和社科理论界公认的权威二次文献,是目前评价社会科学期刊和论文学术影响的重要尺度,其转载量是各类期刊和科研学术机构衡量学术水准的主要参数。本项研究只计算全文转载,文摘、题录、索引等都不计入。
本文还设立了一个参考数据,即在综合计分接近的情况下,将评奖指标予以计入。目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评奖机制,一些省部、学会、协会评奖的可检索性也不强。考虑到检索便利、数据公开、全国统一这些检索先决条件,目前的研究将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列入考察范围。由于该项奖励只面对中国高校,而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力军社科院系统排除在外,从数据的统一性来看,只列入参考值。
(3)公式设计论文影响力=被引综合分(满分100)+被转载综合分(满分6)+(参考值)
被引综合分:在每一数据库中,按被引用数从高到低排序,被引用数排序为第一的为100分,接下来而被引用排序依次打分。考虑到本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分析高影响论文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对于两大数据库的数据,本文分配了不同的权重,赋予两项指标不同的权重指数,CSSCI被引用为0.6,CNKI被引用为0.4,理由在于CSSCI这一指标更能反映出作者学术产品在学术市场的接受度。
被转载综合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次计4分,《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计2分。
三、数据分析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千篇最具影响法学论文中,司法制度学有59篇论文入选,占总数的5.9%,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排在1一200名的司法制度论文最多,共有25篇入选;201—1000名之间分布均匀,平均每两百入选8.5篇;排在51—200名的论文最多,共有17篇入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千篇最具影响法学论文的前10名中,司法制度论文入选3篇,占30%;在千篇最具影响法学论文的前20名中,司法制度论文入选5篇,占25%;在千篇最具影响法学论文的前30名中,司法制度论文入选8篇,占26.7%;在千篇最具影响法学论文的前100名中,司法制度论文入选14篇,占14%。从上述统计大致可以看出,中国司法制度己经成为法学中的一个“显学”,司法制度的学术创新不仅在司法制度学科内部受到关注,在法学界也产生足够的影响力。
不难看出,30年来30篇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排序中,按年份考察,大致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94年以前,近16年的时间没有1篇入选;第二阶段为1994一1995年和1997年,分别有1、2、2篇入选;第三阶段是1998—2000年,分别有8、、篇入选,分布较为稳定,1998年达到最高值,有8篇入选;第四阶段为2001、002年,各有2篇入选,呈现明显下降趋势。1994年以前发表的论文没有一篇进入司法制度高影响论文排行表,这或许与当时的学术习惯有关,即更关注体系完备专着、教材等着作类文献的出版。这一现象大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得到了改变,论文开始作为学术交流焦点的载体得到了重视。1998年以后高影响论文的时间分布较为稳定,这表明学术论文作为学术研究创新的一个最重要载体己成为了司法制度学界的一个共识。而2001年以后数字的下降则更多的是受文献半衰期的影响,即2001年以后发表的论文仍然会在检索截点后(2008以后)的时间内发生持续的影响。尽管就一般论文而言,发表后的2年是论文被引用的高峰期。但对那些在学界影响广泛的高被引论文而言,它们的被引寿命肯定会更长。
考察这些高影响论文的发表期刊分布,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法学领域专业研究机构所创办的刊物,典型代表如《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这两大法学类权威期刊,分别入选15、篇,共占总数的56.7%,其中仅《法学研究》1本杂志就占到惊人的1/2。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两本法学类权威杂志受到司法制度学者的高度青睐,他们愿意把最优秀的论文发表在其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相比较《中国法学》,司法制度学的作者群似乎更偏爱另一本权威法学杂志《法学研究》。第二类是各大学主要法学研究力量创办的专业核心刊物,这类刊物共入选8篇,占全部的26.7%。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这些法学核心期刊的学术影响力,这种学术影响力主要体现为所刊发的论文能得到中国司法制度学术共同体的重视。其中《法学》入选4篇,《法学评论》入选2篇,《法商研究》和《中外法学》各入选1篇。第三类是综合性的学术刊物,唯一入选的是《中国社会科学》这一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顶尖学术刊物,共入选篇数有5篇,占总数16.7%,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制度学界出现了一批非常优秀的顶级学者,他们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法学共同体内部,开始在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论文的被引率是反映学术文献出版后发生影响的一项重要指标,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目前发表的学术文献,以低质文献居多,即绝大多数文献自发表以来未被引用过1次。这一现象在法学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在被公认挑选严格、学术专业性强的CSSCI数据库中,李秋实等人的研究表明,每年收录论文引用的文献有90%以上当年仅被引用过1次。〔9〕反过来观察30篇代表司法制度学领域高影响论文的引用数据,我们发现CSSCI总计被引616次,平均每篇被引20.5次,最高被引42次,最低被引10次;CNKI总计被引3571次,平均每篇被引119次,最高被引215次,最低被引54次。大体来说,基本上1次CSSCI被引可以置换成6次CNKI被引。与那些自发表以来未被引用过1次的低质文献相比,这些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数据是难能可贵的,这也反映出在当前国内的司法制度学越来越重视学术研究的规范性。
在对表六所列的司法制度领域的高影响论文作者的统计中,入选4篇和3篇的作者各为1人,入选2篇的为2人,入选1篇的为19人,入选数在2篇以上的作者共4人,约占总人数的17%,这表明在司法制度学领域“权威引证”的现象突出,出现了一批受人关注的顶尖作者。而在研究成果的署名统计上,5篇为合作完成,3人以上合作的0篇入选。这表明在目前司法制度学研究领域,大家更关注的是规范研究,而对团队合作特征更明显的实证研究还缺少热情。
从表八的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情况统计来看,30篇高影响论文分别来自于16个单位的23位司法制度学者,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枝独秀,共入选8篇,竟占总数的26.7%,处于绝对的领头羊地位,这与其学术地位和优势是完全吻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四川大学法学院各入选3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各入选2篇,处于第二集团,这与5个机构的司法制度学术强势或实践优势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浙江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四川中维律师事务所、日本国立香川大学法学院及广东商学院各入选1篇,处于第三集团。上述入选的10个单位,或是以司法制度研究见长,或拥有着名的司法制度学者。从地域来看,北京的机构共入选19篇,竟占总数的63.3%,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由于北京特殊地位带来的学术机遇、政治机遇及经济机遇,它几乎聚集了全国最优秀的或最具影响的司法制度学者群,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改变。
通过对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研究领域的数据统计,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司法改革(入选12篇)、司法理论(入选7篇)、审判制度(入选6篇)、检察制度(入选5篇)等4个领域,而具体内容将在下一部分详细阐述。
四、回顾
从30篇高影响论文的内容来看,改革开放30年司法制度学的研究热点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4个关键词。
(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司法制度学30年研究的主旋律,目前司法制度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研究已经呈现了规模化、体系化和专门化的现象。从30篇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来看,讨论“司法改革”话题的有12篇,占总数的40%,这些论文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讨论问题:
(3)司法改革的宏观设计
从“司法改革的宏观设计”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共有4篇,主要涉及司法改革宏观思考、司法制度基本要求、司法制度困境及司法改革相对合理主义等视角
其中从“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切入的论文有1篇。顾培东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更好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创造、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其中从“司法制度基本要求”切入的论文有1篇。周汉华认为,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司法开放性是司法权威和独立的最终力量源泉,而司法能动性则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开放的条件。只有实现独立、开放与能动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才能保证具体的改革措施之间相互促进和衔接。中国的司法改革始终都不应该脱离这一主题。〔11〕其中从“司法制度困境”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马骏驹等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主要弊端入手,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改革我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他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其自身的缺陷己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12〕其中从“司法改革相对合理主义”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龙宗智提出了作为实践理性的“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相对合理主义承认和接受具有公理性、普适性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但鉴于我国还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支撑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司法改革不能企求尽善尽美、一步到位,而只能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
(4)司法改革的微观建构从“司法改革的微观建构”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共有8篇,主要涉及司法管理制度、对抗制与中国法官关系、错案追究制、司法个案中的习惯、判决书的背后、陪审制度及调解制度等视角。
其中从“司法管理制度”视角切入的论文有2篇。贺卫方认为,中国虽然建立了近代型的司法体系,但是系统性的合理体制尚未形成,实践中的弊病主要有两个:法院超越司法权限、过于主动地行使权力;司法管理官僚化的倾向。〔14〕有基于此,他建议法院履行职能应当非行政化,同时把司法职业非官僚化管理作为一种改革的路向。张卫平则讨论“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他认为,我国法院在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现行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就应当走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15〕其中从“对抗制与中国法官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贺卫方认为,移植对抗制在当前中国并不具有现实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目前我们不可以为今后的引进而创造条件,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只能走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路数。他提出如下改革思路:法官的数量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改进我们的法官选任制度;改变现行司法判决风格,増大判决书中对法律原理的阐述。〔16〕其中从“错案追究制”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王晨光认为,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和个人因素(甚至非理性的因素)的不确定性,因而想明确地界定“错案”是十分棘手的工作。因此,他建议在法制基本健全和法官行为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职业道德规则的情况下,不宜以“错案”为名改正原判决,特别不宜以此对有关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7〕其中从“司法个案中的习惯”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
苏力认为,习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实际起着重要作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置换制定法;习惯影响司法的途径是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对相关利益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会交错利用制定法和习惯;对习惯之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文化”,而是各种物质性的社会制约条件。〔18〕其中从“判决书的背后”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苏力认为,影响判决书撰写有一系列的制度因素,包括在不同法系中判决书的不同司法制度功能,不同的判决书写作激励机制,判决论证的不同社会需求以及判决书的不同预期受众等。基于中国司法某种程度上己有的大陆法系传统和相应制约,在改进判决书写作上,中国应侧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尤其应侧重完善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19〕其中从“陪审制度”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王敏远认为,陪审制度尚未结束历史使命,其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尤其是在当今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问题日趋呈现出被社会普遍关注时,对陪审制度予以冷静的分析,其价值不应低估。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总结陪审在现实中和理论上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使这一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审判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其中从“调解制度”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张晋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完全取消现行立法意义上的法院调解,但这并不是说民事诉讼中不允许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依民法的自愿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能够依达成的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然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恰是重法院调解而轻诉讼上和解,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误区。他建议,《民事诉讼法》在取消法院调解后,加强对诉讼上和解制度的立法,使之趋于完善。〔21〕
(二)司法理论
从30篇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来看,讨论“司法理论”话题的有7篇,占总数的23.3%,这些论文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讨论问题。
1.司法与社会的关系
从“司法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2篇,主要涉及司法和民主的关系、司法和传媒的关系等视角。
其中从“司法与社会的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陈端洪认为,在民主国家体制内,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联系,但司法与民主需要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取代司法。在当前中国,保持距离的方法是:司法的目的取向应该淡化,不管把它的目的规定为民主还是专政;法官的产生方式应忠于司法的自治与独立;司法的民主责任不能有伤于自治;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群众意愿更足珍贵。〔22〕其中从“司法和传媒的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贺卫方认为,如果要研究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规范的话,对传媒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不给予关注。而处理好传媒与司法制度之间关系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乃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价值;传媒监督司法权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必要的限制;司法应当切实地保护新闻自由。〔23〕
2.司法的价值
从“司法的价值”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3篇,主要涉及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司法与权威等视角。
其中从“司法公正”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何家弘认为,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4〕其中从“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龙宗智等认为,有必要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提供“最低限度”的独立性保障,以维护最基本的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可以“先走一步”,同时尽可能地寻求制度与实务的真正而又确有成效的改善,并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基础或创造条件。〔25〕其中从“司法与权威”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汪建成等认为,现代社会司法权威的特点在于其是一种制度性权威而非个人权威。他从内外部因素这两个层面论述了现代司法权威的保障机制,前者要求:法官要有为公众信服的较高素质;司法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要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维护司法权威。后者要求:正确地处理好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3.司法权性质
从“司法权性质”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2篇。
陈瑞华认为,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司法权是裁判权;司法权的目的,一方面是给那些受到损害的个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权威的救济,另一方面也对那些颇具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在程序上具有其特性及独立性;在组织上则体现为裁判者的职业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合议制以及上下级司法机构的特殊关系等特征。孙笑侠则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虽然同属执行权,但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的权力,所以应当保证它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要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只能通过机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能确保。
(三)审判制度
从30篇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来看,讨论“审判制度”话题的有6篇,占总数的20%,这些论文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讨论问题。
1.审判方式从“审判方式”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4篇,主要涉及审判方式的改革、审判中的关系等视角。
其中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视角切入的论文有3篇。王亚新认为,中国法院进行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改革是法院在社会发展带来的新的条件下对审判中效率性问题和正当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反应。他导入了“调解型”和“判决型”这两种关于程序结构的理论模式来分析审判方式改革所具有的含义和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他指出,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在于调解过程和判决过程的分离及重新有机地结合。〔29〕景汉朝等探讨了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他认为,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更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密不可分。展望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未来,体现如下特点: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一个发展过程,需要逐步完善;与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比,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发展会相对较快,它将成为法院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龙头。〔30〕王利明等则研究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的关系。他认为,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司法改革进展缓慢,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因此,加快推进我国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审判方式、案件管辖、诉讼制度、监督制度等各方面的改革,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首要问题。〔31〕其中从“审判中的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赵钢认为,“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关键在于协调好十大关系:审判方式改革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关系;实体真实与程序合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关系;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检察监督的关系。
2.审级制度
从“审级制度”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1篇。傅郁林认为,当代世界三大诉讼模式的审级制度沿着不同发展脉络,不约而同地汇入三级结构,其中蕴藏着共同原理。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审级制度在技术原理上呈现为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柱型结构。这种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困境,造成滥用审判权和滥用诉权的双重失控,加之时代变迁和司法正当性基础的嬗变,某种程度上凸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3.诉讼模式
从“诉讼模式”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1篇。李浩认为,职权主义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的预置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包括公正的司法品格在内的良好的素质,如果一些法官缺乏作为司法者应有的道德品格,他们所作出的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就存在疑问,职权主义及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它们或许不仅不能带来人们所希冀的实体公正,而且连实行当事人主义本来能够获得的程序公正也会丧失。
(四)检察制度
从30篇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来看,讨论“检察制度”话题的有5篇,占总数的16.7%,这些论文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讨论问题。
1.检察监督
从“检察监督”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2篇,主要涉及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等视角
其中从“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杨立新认为,与各国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还嫌过窄。这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当今,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检察机关要依法实施监督,在贯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35〕其中从“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作者认为,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2.检察权功能
从“检察权功能”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2篇,主要涉及检察权的反思、检察权的性质等视角。
其中从“检察权的反思”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陈卫东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37〕其中从“检察权的性质”视角切入的论文有1篇。龙宗智认为,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而确认检察权的双重属性,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检察权中的行政特性与司法特性如何协调;在国家法制系统中如何定位检察权及检察官的基本性质。他建议,在法制上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
3.检警关系
从“检警关系”角度来研究的入选论文有1篇,涉及的视角是检警一体化。龙宗智认为,“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但为适应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需协调检警关系,强化侦查监督。〔39〕
五、反思
从30篇高影响论文来看,上述研究大都基于国外法治实践及司法制度理论的经验介绍,从而大体完成对我国司法制度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毫无疑问,这些工作对我国司法制度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制度学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随着司法制度学30年来的发展,上述研究也许即将步入尾声或将成为次要的工作。重塑社会共同价值,协调司法关系,推进法治进程,这也许是我国司法制度研究未来应当重新选择的方向,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司法制度研究应当具有“中国意识”
无论是对国外司法制度理论的引入,还是对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无论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己有研究的回顾,还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预测,我们必须具有“中国意识”,即司法制度研究必须坚持“中国化”的发展方向,强调“学术自主性”。在引入国外司法制度理论和探讨司法实践经验时,我们首先需要确认我国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司法制度问题,从而判断是否有研究的必要,从而避免落入“用中国经验论证西方理论逻辑”的尴尬处境;而在回顾和展望我国司法制度学时,同样需要坚持“中国问题意识”,着眼于当前现实问题的解决。
我国未来的司法制度应当立足中国问题的研究,强调“中国意识”和“学术自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世界各国法学界人士感受到中国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也只有这样我国的司法制度研究成果才能真正走向世界,毕竟只有民族的司法制度学才能成为世界的。
2.司法制度研究方法应当完成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变
30年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研究主要围绕“立法”展开,上述30篇最具影响力的法学论文也大致反映了这个特征。在“法律规范缺位”现象极其严重的改革开放初期,优先实现“有法可依”的理想图景具有时代意义,“立法论”为主的研究方法也具有合理性。但随着30年的发展,如果司法制度研究还是“言必称立法”,或者“把一切法律问题的终结解决方案归结到刑事立法”,那么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建议,司法制度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完成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转变,即面对着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难题,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难题,而不是把解决方法简单归结为修订现行法律规范或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司法制度研究应当推崇“评价性论文”
继承和创新是科学研究的两大特征,真正的创新只能建立继承的基础。30年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学者大都“自立门户”或“自说自话”,推崇“宏大叙事”,缺乏相互之间的比较和借鉴,尤其缺乏“评价性论文”,上述30篇最具影响力的司法制度学论文也大致反映了这个特征。这种研究现状不仅不利于司法制度学知识的积累,而且也会造成“炒冷饭”现象的流行,重复研究的状况严重。笔者建议,司法制度研究应当推崇“评价性论文”,具体做法是:推行司法制度学论文的写作増加“已有研究”这一部分内容,通过对己有研究的总结和评价,使得后写的论文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避免重复劳动;另外,司法制度学界需要形成“互相评价和借鉴”的研究氛围,大量提高“评价性论文”的比例。
六、结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高影响论文的排序不是具有价值判断的排名,它更大程度上从统计学的意义反映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司法制度学的学术研究热点。文献引用的动机极为复杂,利用引文数据评价单篇学术文献很容易掉入“数字崇拜”的陷阱,但大范围地观察一个学科的发展热点、趋势却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测量工具。通过纵览30年来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的学术文献,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也是本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
就司法制度学的内生机制而言,我们发现这些高影响论文体现了“权威引用”的特点[40〕,即较多的引证集中在少数的核心作者、核心期刊和核心论文上,它们构成了中国司法制度学大部分的引证。这种权威引证的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司法制度学经过30年的发展,理论体系己初步成型,一套共同的学术规范初步得以建立,但另一方面,话语权的垄断映衬出青年学者力量的单薄,即群体性学术产品的质量竞争还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