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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强化监管场所执法监督力度

2015-12-11 18: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被监管人员的增多对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提出了挑战,可以从监管、打击、保护并重、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能力水平等方面全面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执法监督。

  论文关键词 监管 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

  近年来,花都区刑事案件每年增长10%以上,花都区看守所的监仓设计本来只能容纳9人,但通常情况下,都关押了15—20人。被监管人员的增多直接威胁到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也对监管执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防止违法情形的发生,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实现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全面强化对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的力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到监管、打击、保护并重

  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所以,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从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努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入手,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1.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实现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巡回检察制度,定期派员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监管工作情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在较大的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员长期蹲点检察监管场所的各项工作,实现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有机结合。对监管场所的日常检察,要注重监督不同性质违法犯罪人员混合关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强迫被监管人员超强度劳动超时间劳动等监管违法问题。在重大节假日,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更加不能休息,要深入监管场所检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重大节假日监管场所不出现任何问题。
  2.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把监管场所内集体闹事、牢头狱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加强对监管场所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办案工作,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罪行、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通过逐仓检查、找人谈话等方式认真排查牢头狱霸,对有此苗头的被监管人,立即进行训诫,加强警示教育,并更换监仓,斩断其“根基”。
  3.全面保障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检察人员要对监管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劳动条件、御寒防暑、医疗保障、设施安全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察督促,对不合要求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向监管场所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被监管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要注重完善被监管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权利救济渠道,落实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其诉讼权利。

  二、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监所检察部门要突出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1.坚持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监所检察部门要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特别是刑罚变更执行作为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严把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的罪犯的审查程序关,督促看守所对余刑在一年以上及其他不符合留所服刑规定的罪犯按时交付执行。重点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暴力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依法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坚决监督和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不应当变更而变更和应当变更却没有提出的情形。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有无职务犯罪行为。
  2.严防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事故。基层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通过提前告知、届满提示、清理核对、催办督办等有效措施,认真核查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严防超期羁押。同时,要对一些久押不决的案件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弄清楚情况,确保对久押不决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督工作中,深挖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线索,坚持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促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更为有效地推动被监管人员积极改造,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1.大力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日常考核、会见通讯、场所变更、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查找发现隐藏在各种违法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严肃查办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被监管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安全事故的案件,做到“以查示警、以查促改”。
  2.积极开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打防并重,重在预防”的方针,认真开展“三个一”工作(即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有效手段,推动监管场所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效果,促进监管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四、强化对监所检察部门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健康行使

  监所检察部门要坚持把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促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加强对派驻检察室的检查督导。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业务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责任制和问责制。通过明察暗访、突击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强化对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的检务督察。对于派驻检察人员严重失职的,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开展监所检察阳光检务活动。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管场所显著位置和派驻检察室办公区设置“检务公开栏”,经常向被监管人员派发宣传资料,切实增强监所检察工作公开和透明度。定期在监室内播放宣传短篇,实现“阳光检务”进监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举办驻监、所检察开放日、约见在押人员解决其合理诉求。
  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要注意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定期邀请他们视察派驻检察室,让他们更全面、更深入、更详细了解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批评与建议,拓宽监所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渠道。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水平

  1.加大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建设,深入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创建鲜明特色的优秀检察室。
  2.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大力开展派驻检察室“两网一线”工程建设,并将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强化监督,及时发现牢头狱霸现象,纠防超期羁押,保存监管场所执法记录的有力保障,实现向科技要检力的有效途径。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使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直观、立体和公开。
  3.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坚持把派驻检察室作为锻炼、培养、考察干部的基地,关心和爱护监所检察人员。制定并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定期交流和轮岗机制,把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协调力强的干警调整充实到监所检察工作一线。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强化理想信念和公正执法教育,引导广大监所检察人员切实做到“讲政治、讲宗旨、讲法治、讲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紧紧围绕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应对重大监管事件能力、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和规范执法能力等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分类培训。广泛开展“优秀派驻检察干部”等创先争优活动,推动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监督有力、甘于奉献的监所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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