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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花都区检察院关于公诉检察改革措施的调研

2015-12-11 18: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2009年以来,高检院出台了多项检察改革措施。本文拟以花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实践为基础,针对检察改革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检察改革 措施 公诉

  2009年以来,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自身监督,高检院出台了多项检察改革措施。花都区院公诉部门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及省院出台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组织领导,积极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衔接配套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深化检察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花都区院公诉科为应对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1)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通过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程(试行)》,从适用范围、作证程序、作证内容、职业保障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机制,成功起诉多起案件。(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建立联系,将纠正违法通知书直接发到指挥中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等方式,重点监督违法取证和消极取证等问题。其中2011年全年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次,检察建议1份,检察意见书1份,追诉案件7件/12人,成功追诉3件/5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均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及时有效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存在的问题:(1)取证主体不合法。(2)取证手段不合法。(3)证据形式不合法。
  完善的建议:(1)进一步加强引导侦查能力。以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建立退查案件质量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地和经办人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并及时将各经办单位、经办人补充情况以意见反馈的方式告知区公安分局。(2)加快建立庭审旁听和案件反馈机制。一方面对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邀请公安机关在开庭时旁听,亲身体验庭审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提高公安人员证据标准和取证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改变定性、另案处理的案件,及时向本院侦监部门了解情况,从批捕阶段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二)拓宽诉讼监督的范围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花都区院公诉科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1)通过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监督,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2)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笔录送达机制。法院在案件抗诉期限届满之前,将庭审笔录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检察院,填补了监督空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存在问题: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如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等。
  加强监督的建议:(1)强化对简易程序启动进行监督。根据新刑诉法,检察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在提起诉讼时仍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对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对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进行审查。(2)强化对简易程序庭审进行监督。基于目前我国的国情,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律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必然面对着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多方面的压力。除了体制及人员配置上的进一步完善以外,基于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检察院可以将监督重点放在是否符合适用条件、被告人供述及证据的变化、审判方式是否合法、量刑等重点上,并且可以与法院协商建立相关机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时间集中,以提高庭审的效率。(3)强化多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发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错误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纠正,并且法院要将纠正结果及时告知检察院。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建议暂时休庭、要求法院变更审判程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
  (三)健全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花都区院公诉科采用书面和口头量刑建议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底,试行量刑建议的案件1063件/1589人,占已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100%,该年度案件上诉率为6.74%,抗诉率为0.1%、发改率为7.35%,区法院采纳的比例达到95.6%以上,工作成效显著。
  创新建立了两项机制:(1)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量刑建议制度,将被告人的庭前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之一。(2)创新性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2012年上半年,为配合省市两委“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打击经济类犯罪行为,针对法院审判实践中对经济类犯罪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创新性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并均被法院采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承受罚金刑,以增加实施该类犯罪成本的方式遏制该类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存在的问题:(1)仅涵盖了部分常见罪名,对其他罪名未做出具体规定。(2)从轻、减轻情节调节幅度过大。(3)基准刑及量刑情节认定的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标准。(4)量刑情节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部分证据无法查实。(5)量刑建议的采纳监督机制缺乏,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完善的建议:(1)现行法律法规应与新刑诉法配套,高检、高法等部门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2)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3)重视调查量刑事实,明确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4)强化监督保障。量刑建议后续保障应当建立具有层级递进的救济程序。



  二、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花都区院公诉科为切实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1)认真研读《规定》、严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2)密切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公诉、反贪、反渎及三部门内勤参加的联席会议。(3)注重规范管理,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研究制定了《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加强案件线索发现、移送、管理、运用的规范化建设,对各诉讼监督环节发现移交的案件线索,实行专人负责、汇总登记、集中管理。
  目前存在的问题:监督反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内部监督制约的实效。
  完善建议:(1)依托案件管理中心这一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2)应加强跟踪反馈,确保监督制约取得实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公诉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需要做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健全刑事和解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花都区院公诉科在办案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检调对接的工作模式,对受理的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移送调解,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的工作衔接机制。在2011年期间,积极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着力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案件数达到24件/30人。
  存在的问题:(1)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主动性不够。受制于现有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民事和解一般仅作被动审查,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和谐。(2)缺乏跟踪、约束机制。刑事和解本质上是双方达成的民事协议,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一般不能有效的对双方实际履行的结果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约束。
  完善的建议:部分双方确有和解意愿,但基于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和解,现有的制度也无法对双方进行有效救济。应建议统一的和解基金。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和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若干意见》。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该区略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和犯罪手段成年化的倾向。花都区院公诉科结合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实际:(1)建立案件专办机制。(2)建立分案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严格分案移送。(3)建立“圆桌”审判机制,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4)创新建立了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为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及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建立提供了新的途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根源。
  存在问题:(1)执法理念需更新。目前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判处监禁刑的比例还较高。(2)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力不从心。在当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力量及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3)社会化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完善的建议:(1)建立公、检、法衔接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强化帮教效果。(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途径开展未成年人集中宣教活动,使预防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广泛调动公民、家庭、学校、企业、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将影响扩张到社会各个层面。(3)继续与企业、学校、共青团、妇联、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建立新型社区矫正网络,配合非监禁刑的适用,建立未成年人帮教的案外延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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