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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

2015-11-19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不同的法系的国家,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界限。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论文关键词 法官 独立 制衡

  2010年1月2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发表了国情咨文,再次充分展示了他的雄辩才华——在七十分钟的演说中,他共获得八十次掌声,其中大部分还包括听众的起立致敬。
  不过,令人关注的不是掌声,而是大厅里一群永远不鼓掌、不起立的人。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一:军人。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军人不干政,除了有关军队之外的事务,不鼓掌。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总统的卓越政绩不曾让大法官们激动欢呼,总统对最高法院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中的判决提出的批评也不曾让大法官们有所动摇。几位大法官看上去一派老弱病残,但在掌声和人群的暴风骤雨中,我自岿然不动。他们从不鼓掌,因为他们代表国家权力的另一端:司法独立、公正;他们从不鼓掌,也因为他们对自身所拥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所抱持的谨慎和克制的态度。
  最高法院作为美国联邦最高司法机构所具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一直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制度的标志之一。处于联邦法院的顶点,最高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权上所享有的巨大独立性,应该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官所艳羡。
  然而,司法独立又不是放任自流,美国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深深地认识到人性的复杂和个人智识的有限性:“一个有权作下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的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需要我们更详细的监督。不受审查的权力可能使我们纵容自己,而不致力于冷静地自我分析……”。美国宪法中的制衡原则对最高法院的权力依然有效,这种制衡来自于其他权力部门,也来自于最高法院内部,甚至来自于大法官本人。

  一、法官PK总统:独立和权力的角力

  2009年7月13日,美国联邦参议院将开始就索托玛约(Sonia Sotomayor)的大法官提名案举行听证会。而提名这位历史上第一个拉美裔大法官候选人的奥巴马总统12日从白宫打电话给索托玛约,预祝她顺利过关。
  是的,对大法官独立性的第一层考验就是:总统的提名权和参议院的确认权。虽然每个总统心目中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然而总统挑选被提名者的决定性因素必然是他或她过去对公共政策的立场和政治倾向性。所有的总统都曾试图通过大法官提名权来操控最高法院的倾向性。在历史上,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出现过,如1870年,格兰特总统任命了两个大法官,立刻使当时有关联邦政府的货币权力之关键性裁决发生逆转。
  不过,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变化并不是突然的,独立性和连续性依然是最高法院首要的关注点。这主要根源于大法官制度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规定:大法官任期无限制和严格的弹劾程序。大法官的任期几乎是无限制的,“大法官非依弹劾不得罢免”,严格的弹劾程序和苛刻的弹劾理由又使得这一程序甚少启用。历史上,大部分大法官是在身体条件无法胜任的情况下才选择退休,职业生涯基本上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而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至多连任一次,在这八年的任期内,有的总统甚至来不及任命一位大法官。
  哈里·杜鲁门总统曾经说过:“最高法院的人事安排这种事简直无法干……我试过,但是没有用……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把一个人送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我敢肯定这一点。”一个人穿上法官长袍就变得不一样了吗?对这样的议论,法官弗兰克福特先生的回答是,“如果他是一个好人,他就会变!”1969年厄尔·沃伦大法官在回顾他十六年的首席法官的生涯时指出,我个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个身在最高法院若干年而不在实质上改变他的观点的人……如果你要在最高法院忠于职守,你就必须改变自己”。而这种改变更令人意味深长之处在于,其一方面源于法官本人的主动性,表明其在职业生涯中的思考和判断独立于任命者,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牵制来自于同事,有的时候约束甚至来源于大法官们奉之为圣经的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被改变”这种现象同样存在于充分享有司法独立权的大法官身上。

  二、法官PK法官:个人独立对个人独立的制约
  最高法院审查的每一宗案件都会让其成为暴风雨的中心,相对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社会舆论的夹枪带棒,最高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博弈显然要绅士得多,却同样充满你来我往的对抗。
  现任9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2名纽约客、6位罗马天主教徒、1位新教徒、2位犹太人、2位意大利裔人,以及非洲裔、西班牙裔各1人,充分体现了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的多元。九个法官,每个法官都拥有独立平等的司法裁决权,每个法官可能基于自己的社会见识、司法观念、公共立场形成了自己的意见,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的意见成为最后公诸于世的判决文件,九个人便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谁也不能独断专行。大家在激烈的言语冲突、思想碰撞中修正自己的意见、妥协、平衡,最后所形成的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往往已经脱离了大法官们自己的预设判断。
  幸而,这份法庭意见即使代表了多数法官的意志,但并不剥夺其他法官发表其见解的权利。有些法官尽管同意判决结果,但可能不同意判决的根据和逻辑,他们可以另外提出补充意见。有些法官根本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们也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称之为少数意见,所有这些意见都一一记录在案。
  补充意见和少数意见尽管不能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它在形式上保证了每个法官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权利。每个法官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法学精英,他的意见可能是为弱者不同凡响的呐喊,迫使多数派考虑和应对少数派对判决理由和后果的有力质疑,引起社会对弱势群体和少数力量的关注;他的意见可能是一种超越时代的远见卓识,正如约翰·哈兰大法官在种族歧视色彩浓重的1896年写下的著名异议:“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三、法官PK法律:精神独立对法律独立的尊重

  那么,大法官本人呢,他如何看待自己手上所拥有的巨大司法独立权?在法律领域浸淫多年后终于踏入了那个至高无上的司法殿堂,他会如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独立权?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几乎都是有意识或本能地选择了自我限制于正常人所看不到的壁垒之中——这一壁垒来源于法律遗产;来源于长期以来发挥作用的案件的影响;来源于对判例的尊重;来源于司法自我约束习惯做法的重大作用和对立法程序的尊重;一言以蔽之,来源于这样一种法律传统。
  奠定了宪法至高无上地位和最高法院巨大权力基础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经比较过两者的权威:“司法的权力,同法律的权力相比,是不存在的。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唯一工具,它别无企求。”
  因为,他们虽然是认真钻研过法律并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人,通过学习、思考和历练在这个领域享有权威的话语权并得到了世人的普遍认可,可是他们仍然是人,“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幽灵,他们与人类的感情是相通的。”法官卡多佐先生曾经用优美生动的语言描述道:“淹没其他人的潮流,不会偏转流向,把法官们闲置在一边。”为了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和人情琐事,他们求助于唯一的上司——法律。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为最高法院提供了三十年的热忱服务,直到九十一岁高龄时才告老退休。他为最高法院问题观察家所称道的是正他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立法裁决的坚决拥护,纵使他不止一次毫不客气地说立法裁决使他“作呕”。他曾对同事斯通说过一段话被人们频繁引证:“年轻人,大约在七十五年前,我得知我不是上帝。因此,当人们想要做某些宪法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的事情的时候,我就说,无论我喜欢与否,‘妈的,反正得让他们干!”
  正因如此,如果说世界上还存在着那么一种制衡享有巨大司法独立权的大法官们的终极因素,那么这无疑就是法律。对他们来说,相信民主意味着“忠实于整个法律,是每天而不是时有时无;不仅忠实于那些限制了其他人的权力的法律,而且也忠实于那限制了自己的权力的法律。”
  行文至此,我仍在思考,究竟是什么铸就了美国人引以为傲的司法独立,让它在坚持法院权力和权威的同时又不致放任自流?美国人的答案来源于英国学者夏普洛的那句名言:“司法独立是程序方面精心的设计。”对于代表美国司法制高点的最高法院,美国人永远在独立和制衡之间寻求平衡点,通过精心设计将这种平衡固定为一套客观可行的制度。
  自然,没有任何一套社会制度是完美不变的,然而,只要“法律、公正、独立”的理念长在,而行使权力的人——大法官本人——愿意以尊重和克制的态度对待这一“不受审查的权力”,那么,最高法院就会与尊重司法独立、追求司法公正的精神一道,永远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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