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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视角下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几点思

2015-11-19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应是司法救济,但实践中,信访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救济途径,却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缓解社会压力的重要角色,发挥着积极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司法权威还是法治基础,都被信访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本文试着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进行探析,提出应对日益严峻的“信访怪圈”的对策,旨在完善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促进社会法制建设。

  论文关键词 司法救济 信访 权威性

  一、比重失调的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

  1.信访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信访活动历史悠久,作为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手段,早在远古社会时期就出现萌芽,到了夏、商、周时期,统治者明确规定了用不同的乐器表达不同类别的诉求,进入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们则逐步健全和完备了相关的信访机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紧密与民众相结合,全面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也为了整个国家体制的健全,各级政府相应的设置了信访制度,此后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变无序信访为有序信访”,在法律上为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新《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作了修订,)对信访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2.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信访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人民群众向党和国家提出批评建议参与管理的途径;第二是举报贪官污吏,维护权益的救济途径;第三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宪法4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虽然在宪法中对信访权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细化,但对信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则是体现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行政规章。从信访机构的设立初衷看,是为了了解民情倾听民声,为民解决实际问题。
  3.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关系的冲突。随着我国不断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信访问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信访却越来越多,比重远远大于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无穷尽的信访使得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随时面临被推翻的危险,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样不仅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性,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信访作为我国解决纠纷的特有制度,虽然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但在解决问题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信访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解决纠纷的主渠道,而只是对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的补充。信访制度之所以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并非因制度本身存在有何缺陷,而是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信访制度承载过多的权利救济功能,这不得不使人对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两者关系进行深思,探究如何构建两者关系的路径。

  二、“信访不信法”的成因分析

  信访救济功能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救济,分析其成因,不外乎受到传统原因、现实原因、客观原因及主观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在此仅从现实原因方面进行分析。
  1.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信访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但是受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再有遇到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不畅时,深入人心的意识“有困难找政府”,便使得大量的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2.救济体制上存在缺陷。在现行体制下,我国存在着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法治权威性不够高,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等问题,加上确实存在着通过复议、诉讼未能解决问题,而通过信访却把问题解决了的例子,于是大量的问题不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去解决,却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期取得领导重视,利于解决问题,这种由于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相对于信访而言成本较高等因素,导致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的当事人不采取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问题,而迫踏上了信访途径,在实际中也确有通过信访使问题得以解决,甚至解决得比复议、诉讼还好,因此使得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
  3.对待信访问题领导的态度失衡。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加上中国五千年文化的积淀,在老百姓思想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观念“有问题找领导,若大个中国还怕找不着个说理的地方”。目前的状况来看,相关承办单位都会非常重视经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文件,问题一般都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党和政府处理完重大信访案例以后,通过媒体的宣染,更强化了老百姓相信上访而不相信法院的观念。
  4.两种救济途径的比较。在当前来看,司法救济有时间、受案范围、审理期限、收取费用(行政诉讼)等限制,而信访全无此限制,相比之下,信访救济确实是相对经济、便利而且快速的一条途径。

  三、对构建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两者关系路径的思考
  信访作为一种现存的制度,既没有必要否定它,也不必寄予过高的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要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应是司法途径,而信访只能作为司法救济的一种补充,起辅助作用,因此应让信访制度回归到其本位职能上来。
  1.正确对待信访。在信访问题上,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既不能谈“访”色变,害怕信访,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把矛盾拖大。在处理信访具体案件时,首先要讲究原则,从根本上把握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关系,不能因为上访人的“闹”而丧失原则,杜绝运用任何形式的行政手段干预司法独立。
  2.改革信访制度。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信访机关,接待信访的机构很多,比如,党委有信访办,政府有信访接待办,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妇联,共青团,纪检监察,工商海关税务,都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这种繁琐重叠的机构设置造成信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尝试整合信访机构,建立统一的信访委员会,增强信访救济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3.明确细化信访的范围。目前的信访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其中在各级政府部门所接待处理的事项中,求决类信访所占比例最大,本人认为,这类信访中的事由如涉及到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则不应通过信访来受理,应引导信访人进入司法救济途径。诉讼类信访是目前我国最奇特的信访类型,严重挑战着司法的独立性,应当明确规定这类事项不属于信访范围,坚持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信访部门或一两个领导批示是做不了,也是做不好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树立信仰法治的理念,各个环节做好监督工作,只有捋顺了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的关系,才能建立公平、独立、权威的法治秩序,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和解决信访问题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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