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执行难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重大顽疾。近年来,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普遍呈现出难度大、压力重、涉访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案件的多元解决方式,深入实践“能动司法”理念,希望通过制度的设立与机制的调整来逐渐改善这一现状。在执行立案后增设“执行督促履行机制”,便是其中的一项创新构想。本文拟就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设立和运行作一初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 执行督促履行机制 实施构想 价值定位
一、执行督促履行机制建立的现实意义
义务人未能按期、自觉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是否都要采取强制措施?经笔者调查发现,权利未得到有效实现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义务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义务人对民事执行根据不服,义务人忘记履行,义务人存在侥幸心理,义务人不知道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等。据统计,后三种情况大概占到所有执行案件的10%左右。对于这部分案件,笔者认为,只要法院工作到位,及时提醒督促,并不需要全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督促履行机制,是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法院在对其启动执行程序之初,主要通过思想疏导、法律释明等非强制方式,必要时也可辅以相应强制措施督促其在短期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机制。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改变了法院执行程序的传统流程,给了义务人一个缓冲期,以期达到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执行和谐的目的;并且通过对缓冲期满后经督促仍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加大执行力度等配套措施,保障督促的效果,提高执行的效能。
二、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实施构想
(一)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定位
执行督促履行是在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之后到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进行,依附于执行程序,是执行程序中一个具有选择性而不具有强行性的阶段,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执行案件的处理是以法院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为中心构筑起来的,具有“对物不对人”的特点,追求效率而非程序保障。程序可以分割为不同阶段,各阶段相互独立。该创新机制,实际上是将部分案件的执行督促阶段和执行和解阶段从执行程序中分离出来,并以“执行督促小组”为督促履行的平台,将督促、和解阶段独立化,符合执行程序机制的内在要求。
(二)适合实施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选择
概括地来说,适合实施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是指存在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这其中也包括了存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
准确地判断出案件是否存在自动履行的可能是确定能否启动执行督促机制的重要前提。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可以结合以下一些因素来综合评判:
法律关系明确;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有明显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矛盾不大或经调解结案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良好;被执行人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到庭参加诉讼,没有下落不明的情况,其通讯方式处于正常状态,便于联系的;被执行人曾有其他案件经法院执行,根据以往的执行情况来看,其自动履行可能性较大的。
(三)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运行模式
成立执行督促小组,执行案件在分案之前先交由执行督促小组进行筛选,经评判认定为是复杂案件的或经督促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再移交给执行员执行。具体而言,可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审查筛选。由执行督促小组对所有立案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存在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经登记后启动执行督促程序;对基本不存在自动履行可能的案件转交执行实施科办理。
第二步是告知征询。执行督促履行虽是由法院主动启动的,但必须要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原则。因为督促履行在给义务人一个宽限期的同时也会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潜在的风险,不排除部分义务人利用这一期限隐匿、转移财产或离开原居住地的可能,所以务必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避免因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信息沟通不足、情况告知不及时而引起信访等问题,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第三步是督促履行。由执行督促小组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义务人发出督促履行通知,负责告知其自动履行与被强制执行的不同法律后果,并指定自动履行期限,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第四步是进行协调。发出督促履行通知后,执行督促小组应当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履行问题进行协商,力争双方和解。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此之前,执行和解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若干意见》中强调了要努力做好执行案件和解工作,指出“要进一步改进执行方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和执行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肯定了法院可以依职权综合采取措施以促成一些执行案件的和解,由此扩大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制度支持。执行工作承担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在具体操作中,怎样讲究协调技巧,对当事人进行恰当的激励或引导,尽可能地提高义务人履行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双方的损失,这是执行督促履行机制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督促小组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
第五步是后续处理。经过督促、协调,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法律义务在这些环节就得到履行。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义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的,或者在督促履行过程中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处分财产迹象的,又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没有和解可能的,执行督促小组应及时将案件转交执行实施科强制执行。同时,执行督促小组要制作工作备忘录,记录督促履行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了解到的如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等可能影响执行的重要信息,并将该工作备忘和相关材料随卷宗移交执行实施科执行员,为他们顺利执结案件提供参考。此外,还要协助收集证据,作为此后强制执行中予以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紧急情况下,也可由执行督促小组在向执行局相关领导汇报后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四)执行督促履行的方式
考虑到案件及当事人情况的多种多样,执行督促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发放督促履行函、当面督促或采用E-MAIL、QQ等一切可以联系到义务人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先口头电话告知,随后发出书面函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求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确定该督促履行通知可以送达到义务人;二是明确地向义务人表达了其自动履行与拒不履行将会带来的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
(五)执行督促履行的结果
1.义务人经督促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此时法院还将视其为主动履行了义务,不必向法院缴纳任何执行费用,执行督促小组出具履行完毕证明,由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
2.双方当事人在督促履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则该案暂不执行,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义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定义务的,原案由执行督促小组做执行完毕处理;到期若义务人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督促小组把案件移交执行实施科,权利人无需再次申请,由实施科主动对案件恢复执行。
3.如果经过一定期限的督促,义务人仍没有全部履行完毕或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人的申请就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由执行实施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之前已经发过督促履行通知,此时无需再重复发放执行通知,等待拒不执行人的将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上限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特点
(一)案源简易
适合实施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相当于是一个案件筛选器,从源头上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通过推行简案速办,尽可能使一批进入执行环节的简易案件通过自动履行或执行和解在短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二)快速高效
执行督促履行以快速实现权利为设置目的,且严格限定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的短期内完成,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延长;普通程序办理的执行案件一般期限在6个月,非诉执行案件为3个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每办理一次延长手续后可以延长执行期限3个月。
(三)程序简便
执行督促履行因法院依职权而开始,为了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对一件执行案件只能启动一次,督促不成的必须迅速转入强制执行阶段,防止“久拖不执”现象的产生,不会涉及到终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等情况。
(四)手段优化
执行督促履行注重用运用协调手段,必要时才辅以强制手段,可以说是“先礼后兵”式的执行,这与传统式执行程序有较大不同。着力抓好执行督促履行,有助于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方便执行当事人,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使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良好统一。
四、建立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价值
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和谐司法的服务目标。法院执行案件收案量的大幅攀升,意味着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不到义务人的认真履行,导致了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从而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甚至使部分权利人产生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对政府的不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执行环节,如果处理不妥,则极易导致涉诉上访。执行督促履行机制的建立,旨在通过非强制手段化解矛盾。目前,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得不够顺畅,主要还是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高,接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往往抱着观望的心理,如果法院不强制执行就不履行;或者干脆采取欺骗、假借执行和解等手段拖延履行。而强制执行阶段强制手段的过度频繁使用,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社会矛盾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将疏导、和解手段运用于督促阶段,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增进和解,使部分执行矛盾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即得到有效化解,无疑是消减当事人之间冲突对抗的一条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