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结合基层法律执行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基层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体系 基层法律执行 司法工作
一、基层法律执行的问题分析
执行指的是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或者是对变更执行等问题依法进行等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都某些特殊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从我国基层法律执行的情况来看,基层法律执行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财产案件较多
在我国基层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在执行过程中仅确认无可自行财产的较多。根据某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统计分析,无财产案件的比例在执行案件总数中高达30%。从案件的性质上看,大多数无财产执行案件为财产执行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离婚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大都为自然人,农业人口的流失,不仅增加了无财产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导致被执行人为规避法律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导致执行案件比较困难。
(二)行政干预较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或者是对当地的企业采取一些保护政策,以“红头”文件等方式对外地投资者或本地企业政策的优惠。在基层法律执行时,政府会对基层法院施压,或者是为了政绩将法律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幌子,故意引起一些群体性的事件,甚至是以暴力组织法律的执行。对于一些执行案件,由于与地方政府有关,导致案件长达十几年也不能执结。地方政府对基层法律执行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行法官的执法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法律文书送达比较困难
法律文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活动开始的标志,也是民事案件审结完成的重要标志。法律文书送达之后,要求被执行人应按照法庭判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基层法律执行中,法律文书送达比较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该案件转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唤,或者拒绝接收该执行通知书。如前所述,由于基层法律的被执行人大都为农民,没有固定的职业,且行踪不定,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比较困难,更不用说财产处置了。同时,不少被执行人居住在山区,交通不便,路途遥远,执行人员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导致执行文书的送达比较困难。
(四)经费紧张,执行救助困难
执行救助机制指的是法院在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之后,经确认被执行人确实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由相关部门对一些生活极度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执行人发放救急资金,以帮助执行人渡过难关的一种制度。从基层法律执行情况来说,需要采取司法救助的执行人一般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在这类案件中,由于被执行大都无可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但申请人因为伤势严重或者经济贫困,需要进行救助。目前,我国执行救助机制还处于无序状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加剧了我国基层法律执行的“执行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同时,由于救助资金一般为财政拨款,部门基层法院并没有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导致救助资金不足,影响了司法为民、人文关怀的司法精神。
(五)执行法官素质影响
在基层法律执行中,由于执行法官的素质较低,加之基层法庭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位,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执行的公正性。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新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些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官的综合素质对案件执行的效率有重要的影响。
(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对抗执行情况突出
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我国基层地区,人们的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当事人双方的合理权益都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增加了基层法律执行的难度。在基层法律执行中,不少被执行人采取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的方法,将法律执行视为儿戏,甚至以暴力方式攻击执行人员,对法院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进行阻挠和破坏。或者是在执行案件审理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转移执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导致案件的无执行条件出现,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基层法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体制不完善
立法不完善是基层法律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一般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执行问题的条文规定数量较少,且存在着和原则抽象、操作性差、内容概括等情况,不能满足基层法律执行的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工商、房管、银行等部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人身和财产进行搜查。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从表面上看,我国执行法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有足够的权利。但在执行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加之利益主体的分散性,导致法院协助执行的情况较差,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其中,银行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执行体制存在缺陷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院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模式。在审执分立模式下,逐渐形成了重审轻执的现象,审执机构人员的分离,导致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考虑执行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部分基层法院在执行困难时,往往归结于客观因素,而没有对执行工作进行深入等系,也没有主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保障法律的执行。在法院内部的协调上,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加之审执分离的情况,导致某些执行案件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部门案件由于审判不公,导致当事人上诉不断,甚至是采取对抗执行的方法。再者,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执行程序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职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基层法律执行的威慑程度不大
由于基层法庭的强制力不够,影响了基层法律执行的威慑程度。根据某基层法庭的数据显示,在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的只有20%,不少被执行人不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还采取各种措施阻挠甚至抗拒法院的执行。同时,由于法院不重视执行队伍建设,导致执行队伍年龄老化、成员复杂,整体素质较低。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方法不当,以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执行问题。或者是执行人员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是仲裁裁决有误时不能及时发现,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三、基层法律执行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我国法制建设
从执法实践可知,基层法律执行困难,首先应归结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为解决基层法律执行混乱情况,保证基层法律执行畅通,首先就应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法,让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我国民事执行主要是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程序法规定中,对执行细节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都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执行法。因此,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应根据我国基层法律执行的实践需要出发,尽快颁布并完善《强制执行法》,在执行主体、隶属关系、执行程序、指着衣物、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等问题都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保证执行环节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该加强普法知识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晓拒绝执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再者,还应该减少基层法律执行中的行政干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处理各种案件,不受任何机关、任何人的干预。为了保证基层法律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也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二)加强基层法律执行的威慑机制建设
在基层法律执行中,应加强基层法律执行的威慑机制建设,结合国家的诚信体系建设,法院应与工商、公安、房产、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从法律、道德、舆论、生活等方面约束被执行人,尤其是在置产、融资、高消费、出境等方面,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查。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在执行工作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在查封、冻结、扣押、转移财产方面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同时,还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和出国出境、信息曝光等方法,让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加大对不履行或不自觉履行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完善执行救助,重视涉执信访
针对我国基层法律执行的困境,应加强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救助经费的限制,可以通过拓展筹资渠道,借社会之力,筹集经费。同时,应提高执行救助资金的利用效率,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救助程序,控制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发挥救助资金的最大价值。同时,应重视涉执信访工作,不断完善执行信访的处理机制,对于一些重大信访案件,应采取公开听证制度,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度。
(四)提高执行法官的综合素质
执行法官素质对基层法律执行效率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应不断提高执行法官的综合素质。不仅应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还应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文明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精神。在执法工作中,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权力,加强对执行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理利益。
(五)加强普法宣传
在基层法律执行中,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让执行申请人能够主动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中,不仅能协助法院的执行,还能增强申请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还能够对法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法院执行的社会公信力。
基层法律执行由于受到我国法律体制及执行程序等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比较困难,影响了我国基层法律的执行。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不仅应加强法制建设及宣传,还应该特别重视法律执行问题。基层法律执行时一项重要的工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的难题,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的理念,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