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 检察官 管理 浅析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也行驶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伴随社会的不断不发展,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增加,这就对检察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把检察官当成公务员来管理。这并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定位。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这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现状
在现实中人们习惯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统称为检察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岗位职责不清晰,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干扰,更无法确保检察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在这种行政人事管理模式下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之进入检察机关,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而和其他公务员享有的是同样的地位和待遇,这种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官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检察人员晋升空间受限,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而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是行政级别。
三是招收标准单一化。目前检察院招收工作人员的主要渠道是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主要按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没有一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招录标准,很多优秀法律人才由于没能通过一般公务员考试而被拒之门外,而一般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对应考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检察工作起不到检验作用。招录工作主要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有部分招录进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具备从业资格,不能从事业务工作,只能从事业务辅助或行政后勤等工作,占用大量编制,造成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四是高要求低回报矛盾突出。进入检察院,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的经过公务员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进入检察系统门槛要高,要付出更多代价。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任职条件要求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和公务员一样,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矛盾突出。虽然有检察官津贴,但数额有效,比例不高,而工资确主要和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职级挂钩,行政职级晋升缓慢,便会直接影响到工资福利。
五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六是晋升渠道单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的专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大责任、在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依法产生应当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权力,其履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的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检察事务的干预,强化检察官在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淡化检察工作的行政色彩,突出检察工作的中心地位,为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属于司法权。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
二是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在法制化背景之下一切社会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运作。检察官分类管理同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务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这位检察官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据此我么可以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三类。
三是分类管理的有利性。分类管理制度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目标。其要旨就是以检察官为核心突出检察官的地位、作用,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合理配置各种职位,精简分流其他人员。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1)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2)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和责任感;(3)有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4)有利于加快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5)有利于整合司法人才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选任、培训、考核、职业保障等管理机制建设。依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一线办案人员,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保障廉洁、公正执法。
三、分类管理制度
检察官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是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制度。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也是制定、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此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要求,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检察官、行政人员人员、辅助人员三大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基本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将检察官法律职务同行政级别剥离。建立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
(二)检察辅助人员
当前存在着一线检察官力量不足,基础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配备适当的检察辅助人员可以有效缓解人案矛盾突出的状况。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各方面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这些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书记员工作和内勤工作,这些工作任职条件相对较低,工作相对简单。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应当坚持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多配置,非主要办案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少配置的原则。这类人员的配置使检察官可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检察官队伍薄弱的现状,保障检察官集中精力安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提高了检察资源效能。
(三)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为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主要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办公服务、交通服务、行政管理、财物管理、装备管理、生活管理的人员。又可分为: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对于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工勤人员,则采用合同制管理。
此次《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对于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开辟了走向“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道路,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诉讼效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