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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的

2015-10-30 09: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是基层检委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要化解当前检委会办事机构存在的定位不准、质量不高、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应当对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重新定位,转变和强化其管理职能,从而更加有效地为检察委员会提供服务,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加方向明确、科学规范。

  论文关键词 检委会办事机构 管理职能 转变强化

  一、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检委会工作的权威性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决策者,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设立的业务上的权力机关并承担着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行为规范力。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对其它重大问题的决定具有权威性。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使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利制约。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中的一个履行法定检察职能的机构,它在业务决策中的地位高于其他所有的业务机构和个人。
  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决定了检察委员会的作用不同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一是检察院党组是同级党委为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设立的党的组织。检察院党组主要是在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严格监督、依法办案,保证准确有序地执行法律;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党组是不能包办代替的。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主要处理检察院的行政事务,它是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并由各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而对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必须经检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院务会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理一般检察业务和日常性质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虽然院务会也是一种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不是法定的权力机构,因此,不能对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二、基层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检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的把握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检委会议事也局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部分基层检察院把检委会的职能单纯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
  同时,一些基层院没有把检察委员会放到业务领导组织机构的层面去认识,没有把业务工作经验总结、办案教训汲取、业务发展规划等涉及全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拿到会上去研究、去讨论、去决策,而是以党组会来代替,一些业务方面的负责人没有机会发表建议和意见,这就集中不起来大家的智慧,形不成统一的思想,导致工作无序、无力。甚至有的基层院检察长搞“一言堂”、“家长制”,未能发挥检察委员会集思广益、民主决策的优势。
  2.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不健全。一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基层院没有设置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和装备;二是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室或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职;三是检察委员会成员存在结构不合理以及成员不足、未达到最低员额标准等问题。基层检察院的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比例相对较小,检察委员会往往成为一种政治待遇,成为党组会的翻版或“党组扩大会”。四是检委会委员组成趋于部门化,同属于一个部门的委员比例过高,在讨论案件时部门利益会在检委会民主集中制讨论模式下发挥很大的作用,这就会影响其他委员甚至检委会最后的决定。
  3.检察委员会制度建设不规范。今年来,高检院就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等,检察委员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制度可依。但一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在议题范围、议题提起、会议程序、工作文书等方面仍存在不够规范、执行不严格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此外,有些基层院在执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和相关保密制度上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4.检察委员会能力建设不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能力,直接影响着议事议案的质量,影响着检察工作决策的水平。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不强是当前制约基层检委会工作的最大问题,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可以在短期内加强,但是加强能力建设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是委员们在长期办案、学习过程中逐渐提升的一个过程,是一种知识的沉淀和积累。同时部分检委会委员业务水平不全面,有的学历低,有的仅对刑事方面的法律较为精通,但对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很少,平时又疏于学习,讨论案件往往凭借经验,很少从法理的层面阐述,这就造成了检委会个案研究多,很少进行检察工作研究,这就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在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内部监督三大职能,厘清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各自的职责范围。检察机关应把检察委员会宏观业务指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发挥检委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做到议事和议案并重。特别是在实践中,要合理界定、正确把握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防止以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代替检察委员会行使职权。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均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但职责分工不同。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党组会主要讨论和决定队伍建设、政治教育、思想、组织人事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检察长办公会是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和决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因此,只有明确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严格遵守各自的议事决策范围,从制度执行上确保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全部交由检委会审议,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
  2.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组织建设,夯实检委会工作基础。一是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二是各基层检委会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加强人员的配备,及时补充检委会委员和配备政治素质强、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专职委员。三是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实行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制。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理论水平及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人员的专门化、职业化程度,以充分发挥检委会的民主决策优势,确保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
  3.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提高检委会工作规范化水平。就目前来看,检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对于广大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来说,最大的工作就是按照高检院以及省、市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结合自身的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要严格遵循会前程序。要严格执行检委会议题标准,对符合检委会议题标准的一律上会研究。二是要严格落实会议的程序规定。检委会程序,应当按照听取承办人汇报、委员提出询问、讨论研究、表决四个步骤进行。三是会后要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和备案以及对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规定。四是要完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检委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妥善保管有关会议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检委会委员符合回避情形的,依法作出回避决定或自行回避,做到讨论、决定案件的公平公正。
  4.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能力建设,提高议事决策能力。一是建立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制度。以建立学习型检察委员会为抓手,健全完善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办案难点,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加强对重大检察业务问题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问题和重大案件的讨论和研究,形成业务研究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议事决策素质,确保检委会决策水平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二是探索设立法律咨询小组,使其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决策的参谋咨询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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