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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举报线索流转监督的困境及其改进

2015-10-30 09: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举报线索管理和流转,是检察机关规范、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流转制度,提高举报线索管理水平,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但另一方面,尽管也有一些关于线索流转监管的规定出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和协调的线索流转监管体系,随着举报线索的增加,举报线索的流转监督出现较为混乱的局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

  论文关键词 举报线索 流转监督 困境

  一、当前举报线索流转中存在的困境

  (一)侦查部门不配合
  侦查部门由于过分注重侦查工作的需要和控制线索的知情范围,对在工作中接到或发现的线索,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举报中心统一处理,具体表现在:对自行发现各类线索不移送;对具备初查条件的线索开展初查后不报举报中心备案;对暂不具备初查条件的犯罪缓查线索不移送备案,而是自行登记,建立自己的线索库,使这些线索脱离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线索不能及时反馈到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解释说明不到位,不能很好地配合举报中心做好实名举报人答复工作。
  (二)线索分流后不能及时跟踪、催办督办,造成线索积压
  虽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举报中心对于分流到侦查部门进行初查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部门定期反馈查处情况,但是这种规定在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因为线索初查的结案报告是由受理案件侦查部门的主管检察长审批,而不是由举报中心审批,受理案件的侦查部门会认为举报中心没有权力对初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它也只对主管检察长负责,所以举报中心的跟踪督办工作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另外,由于法律法规对举报中心分流到其他单位处理的线索无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尤其表现在对分流到纪委和其他部门的线索的跟踪、反馈不到位。线索分流后由于监督催办不到位,会造成大量线索积压,延误线索查办的良好时机,以后查办起来会浪费司法资源。
  (三)举报线索流转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少、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操作随意性大
  当前举报线索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修改后的刑诉法和高检规则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涉及较少,因而线索的管理和流转环节少章可循,难以形成严密、有效的线索流转监管体系。现有的线索监管制度有《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等,但规定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另外,对分流到纪委和其他部门的线索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落实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相关单位的衔接和配合不够,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缺少,造成举报线索的流转管理随意性大,不利于线索的规范管理。
  (四)线索流转后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线索流转监督,一般限于本机关内部,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线索流转后的监督力度不够,相关的线索移送跟踪制度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容易产生部门之间的扯皮,从而导致举报中心不能很好地催办、督办,发现线索流转后的问题,防止积案发生。

  二、举报线索流转监督的建议

  (一)建立举报线索查处的配合与制约机制
  一是应当与侦查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举报中心要定期向侦查部门通报线索受理情况,协商线索处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助,理顺部门之间在线索管理和流转监督中的关系。豏二是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确保举报线索流转衔接顺畅,防止相互踢皮球、冷对抗或者线索回流。三是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探索成立统一的线索流转管理中心,全市的案件线索都录入该中心,由该中心统一监督和管理,这样可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既可以有效地整合全市的司法资源,加强单位之间的沟通配合,又可以防止各单位各自为政,从而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
  (二)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A类线索分流后的督办和监督
  根据线索不同性质、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可以将线索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实名举报、内容较为详实、可查性较强的,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归为A类线索;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为B类线索;匿名举报、问题不具体或较为复杂、可查性不强的,为C类线索;然后在此基础上分类进行管理:A类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B类线索先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如成案可能性大的,及时移送反贪或反渎部门进行侦查;C类线索一般作存查处理,等时机成熟再进行调查核实,这样既可以避免把那些可查性不大的案件线索分流到自侦部门,从而节约侦查资源,又可以防止自侦部门线索的积压和管理失范。
  对A类线索流转后的重点管理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侦查部门初查后,应在初查期限内能查清事实、作立案处理的,应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举报中心。二是初查期满,没有查明能否立案的事实而需要延期继续调查的,应当填写《初查线索结案登记表》说明理由,送举报中心审查,并由举报中心在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后,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结案或存查的意见。三是因案情复杂,一时不能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举报中心同意延期或不同意结案的,交回自侦部门继续办理,同意结案或作存查处理的,交举报中心存档备查。对A类线索,举报中心有权向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询问查处情况。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规范的线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当前举报线索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应当进一步健全《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等线索流转监督制度,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建立严格的流转环节,建议制定统一的举报线索流转监督规定,从而形成严密而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线索的有序监督和管理。建立和规范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充分挖掘举报线索利用价值、减少线索处理的随意性、促进侦查部门初查成案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增强举报答复的针对性,减少违规违法办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举报中心对分流到自侦部门的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复核审查,自侦部门将不予立案的线索移送举报中心后,举报中心可以要求自侦部门对不立案予以说明。对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不成立的,举报中心可以提出重新初查的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送达自侦部门重新初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制度,类似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的监督过程,只不过此类审查监督适用于检察机关内部。
  (四)健全线索流转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探索建立健全以下线索流转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与自侦部门建立举报线索移送、监督办理、跟踪回复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举报线索反馈、举报线索催办、督办的制度建设,完善办案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四制一表”工作模式,即以“举报线索首办流程登记表”为连线,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及时反馈制和跟踪问效制。二是强化举报中心线索专管人员催办责任,线索专管人员要及时对举报线索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向上一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有利于防止举报线索转而不办、办而不力、线索积压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不及时反馈的处罚制度,落实自侦部门干警的责任。侦查干警在线索受理后三个月内,要将初查结论或阶段性查办情况及时向线索专管人员反馈,并对线索专管人员的催办内容必须及时回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和办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举报线索流转管理,事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和规范行使,事关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因此,必须重视和做好线索流转监督工作。强化对举报线索流转监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线索的有效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线索的成案率和侦查工作的有效性,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反腐倡廉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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