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介于法律信用保障下的公证制度,诚信是公证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价值所在,是保证我国各项经济民事活动公正合法的有力保障。公证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建立在诚信之上,作为社会体系的一项重要部分,公证制度的建设应该不断地加以完善,以建立诚信制度为基础,发挥公证行业的真正作用,成为群众信赖的行业。本文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出发浅谈如何构筑公证诚信制度,提出完善意见作为参考。
论文关键词 公证法律制度 公证诚信 构筑
公证机构是保证我国法律实施和稳定各项社会秩序的一项特殊司法活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法定程序下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者文件给予证明的活动。公证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以客观和公平的原则为基础,发挥其作用。建设和谐信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诚信是基本前提,公证活动理应秉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各项活动,才能正确的处理各项事务,取得群众的信赖。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诚信就是公证机构的核心,而且还是公证得以生存的前提。对此,如何构筑公证诚信制度是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本文中,作者从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出发,对建立公证诚信制度提出作者的几点思考。
一、诚信和公证的关系分析
诚信是公证的本质:关于诚信和公证的关系这里作详细分析。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代化社会中,各类法律也把诚实信用列入基本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不仅是具有指导意义,还是各个法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必须准则。公证属于司法制度,在民商法中,诚信是公证的最高准则。在由现代法治社会,诚信是维持人和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纽带,没有诚信的社会必定是不和谐的,而公证作为维护社会法律事件的重要保障也是和诚信不可脱离的、所谓法律不仅对人们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需要得到大家的维护才能具有其实在意义。这就是说只有符合人们根本利益的法律才是适应社会的才能够作为法律治理国家的基础。公证法以及公证活动要想持续发展,健康发展下去就要把诚信作为其灵魂。而且,公证机构本身的职责就是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供证据,如果它自身的原则都不具有诚信,那么在处理是各类公证申请事项时又怎么能深得民心。公证制度中的诚信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客观上的公信制度的诚信是对其结果以及公证书公信力的体现;主观上的诚信是指公信制度在群众心理上的公信效力。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公证诚信都受到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自身诚信度的影响。作为机构的重要组成部门,如果公证人员缺乏诚信,那么在处理事务中就很难让群众信赖,也无法把公证制度宣传出去。另外,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诚信也会影响公证制度,因为如果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公证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履行经公证的法律文书,那么对公证声誉就有负面作用。所以说,诚信是公证行业得以存在的基本。
公证是诚信的保障:公证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消除社会上具有欺骗性质的事件,这也是建立诚信和谐社会的使命。公证凭借国家的公信力来得到群众的认同,它所具有的公平。平等以及合法真实等特点已经成为实现诚实信用的一种有效手段。作为体现诚信的重要形式,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中,公证使人们最能够接受和采用的获取诚信的手段。
二、公证法律制度对发挥公证诚信制度的意义
为了保证公证诚信作用的发挥,需要不断地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关于诚信的规范最早的观点是:无论何种人行驶权利或者履行义务,都要根据诚信原则而进行。这是瑞士民法中关于诚信的规定。瑞士民法关于诚信的规定是从道德范畴上出发的。之后很多国家都开始把诚信纳入本国的民事或者和合同法律中,甚至在国际组织合约中对诚信也有所规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诚信已经不是单纯的要遵守的原则而是就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公证法律制度为了确保诚信的正常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文件以及将来出台的民法典文件就对公证信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公证信用。公证制度本身不仅是保证社会服务的法律,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保证其作用发挥。实际上,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公证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其他国家民事法律对公证条文规定相比,只有0.5%,但是我国各种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事务中都涉及到了各种需要公证的事项。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红对实体法律和公证法律的规定都是相互呼应的,由此构成的和公证相关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地规范公证机构人员以及当事人的公证行为以及经济行为,在信用制度建立和保障人们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从国外公证法律制度的借鉴中,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对于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和公证程序以及各项责任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公证法律的规定对公证诚信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强化公证诚信效力。在经济基础不断变化发展的背景下,公证诚信效力的主要是以国家法律形式体现的,有司法效能,通过公证活动节省司法资源浪费,其中公证效力功能就是在公证法律保障下实现的,公证的主要效力有以下几个: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民诉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应当是任何机构可直接采用的。所以公证机构出示的公证书必须真实有效,具有信用力,其他机构采用时就不应有怀疑的态度,因为法律已经强制赋予了公证文书的效功能。
从以上几点来看,没有公证法律制度的保障,公证诚信制度就不能顺利发挥作用。公证法律制度作为公证诚信制度的保护伞是十分重要的。
三、公证法律制度下完善公证诚信制度的途径
(一)建立公证员职业化管理机制度
公证员的任职应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的一般任命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者第十九条的考核任命:“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并经过严格培训具备公证执业的素养。公证功能的实现和公证信用的保障必须要有一批具有高水平,高素质而且能够守公证机构原则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实习,并且对这些不断地进行继续教育这样才能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另外,公证从业人员禁止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因为公证人员的执业是法律规定的,要忠实的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避免影响公证机构的诚信力。
(二)严格规范办证程序
公证办事的效率和公证机构的形象是有着直接联系的,公证办事质量不仅联系到公证的公信力还和公信机构的低位紧密联系。因此,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证明的过程中要本着诚信的原则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还要具有法律意识,坚持真实合法办理。
首先,提高公证质量必须严格根据办证程序进行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工作人员在办证的过程中,对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操作,任何随意或者简化办证程序都要受到惩罚。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工作人员要认真对材料进行核查,出现问题的证明材料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材料真实。另外,对于重大的有问题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不能自行进行处理要及时汇报,通过会议讨论决定。最后,开展公证质量检查活动。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证据材料并且及时改正,同时制定改进措施。
(三)完善诚信评价机制
完善公证诚信建设要提高公证工作人员的诚信和自律意识,这就需要在法律机制的作用下促进其实现。
第一,建立公信工作人员诚信评价制度。对公证工作人员工作活动中的诚信情况建档备案,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诚信请款要和其年度奖金,职位晋升等工作人员的利益联系,来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
第二,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有失诚信的公证处人员应该根据相关的制度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有一套法规作为处理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公证人员失信行为,有严重犯罪的公证处人员要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处罚,避免由于个人影响整个公证机构的声誉。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制度单单解决了关于公证赔偿的额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建立民事责任机制,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依据法规予以赔偿。
(四)建立公证补偿制度
公证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缓解因民事赔偿给公证机构带来的压力,维护公证机构的利益,保证其发展。公证补偿制度是公证机构公信力的支撑。
(五)加强公证行业协会的职能
公证行业协会的应加强对公证机构人员定期评审,对公证机构出现的错误问题进行讨论评判,评判结果可以用不同形式予以公布,对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进行处理,为了保证评审的公平可以以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结论
诚信具有的意义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诚信本身的重要性决定了公证诚信制度在公证活动中的价值,只有在完善公证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建立公证诚信制度才能保证公证机构的地位,发挥其只能,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