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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

2015-10-15 09: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警察权是公权力。因此,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警察权的滥用不仅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将会影响到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形象。对警察权滥用的预防和监督,必须通过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改革现有管理体制,清晰界定警察权的范围,完善内外监督体制等措施。缩小警察权力滥用的土壤,人民警察必将散发出更多的正能量,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警察权 警察权力滥用 预防和监督

  一、警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警察权的定义
  《人民警察法》虽然最终回避了警察权属性的规定,但其立法过程却体现了出来。《人民警察条例》规定,警察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在说明警察是行政人员,其行使的警察权就是行政权。警察权属于国家法定的权力,其主体是特定的,并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行使,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由公安等警察机构才可以代表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惩治犯罪和治安管理的特定领域行使,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不得行使警察权。
  笔者对警察权的概念界定为:国家警务机构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实施警务活动,努力实现警察行政目的所享有的权力。
  (二)警察权的特征
  第一,特殊强制性。警察肩负着特殊的任务,是拥有武装的执法力量,具有鲜明的暴力性质,国家赋予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同的特殊强制手段。
  第二,公共性。《人民警察法》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人名警察的根本宗旨。警察权的公共性是由其根本宗旨所决定的的,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和服务性只能。
  第三,与警察职责的统一性。《人名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的职责是随着警察权的产生、消灭、变更同步的。
  第四,主体的特定性。是指警察权的主体范围是由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一个特定的范围。警察行使具体警察权不得超越其权力范围行使由其他警察权主体的特有的权力。
  第五,严重性。警察权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及剥夺,国家权力侵害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对公民的影响非常大,性质十分严重。

  二、警察权滥用的现状

  (一)警察权在实体上的滥用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为了方便警察行使职权,保证其更灵活的处理案件,从而赋予了警察自由裁量权。但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一些警察滥用职权的个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罚款200元以下”的就一律罚款200元。“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就一律处以10拘留,并罚款500元。再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警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吸取现金或物品的收条,释放当事人或未出具任何有效的法律手续,而长时间的变相拘禁当事人的行为。警察出于以权谋私或报复的目的,而对相对人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另外,“以罚代拘”的现象屡禁不止。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相混肴,以“刑”代“行”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
  (二)警察权在程序上的滥用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样都是人类基本价值观念之一。对于程序正义来讲,不仅是在诉讼上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只要涉及到程序的方面都应实现程序正义。警察权力的行使也应该按照程序来进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警察违反程序滥用权力的情况。比如,警察行使职权时不按正常程序顺序行使职权,而使程序颠倒,超过法定期限扣押,拖延办案时限,无证搜查等等。另外,为得到口供刑讯逼供,即使最后使得案件得以侦破,但这种行为也违反了程序正义。个案的胜利,并不利于中国法治的发展。
  三、警察权滥用的原因

  (一)部分警察自身的素质有待提高
  警察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的自身素质。部分警察个人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义形象,是造成警察权滥用的主要原因。
  (二)警察权力的界定不明确
  缺乏清晰、合理的警察权力范围是警察权滥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领导体制的困扰
  多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在客观上一定程度损害了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形象”。尽管体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判断,但其运作的过程和价值取向却对公安执法影响深远。公安机关的人、财、物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而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往往不依法办事,只要碰到了棘手的事,就出动警力,滥用警察权。警察权力的行使难以有效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在“政令”的干扰下不由自主地走入误区。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一种,极具扩张性和进攻性,是以对它进行监督很有必要。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很不完善,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强度不足。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权几乎不受控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却无法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却不具有独立的地位。此外,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等外部监督也很难纳入公权力的领域,正是由于这些监督体制的缺陷,警察权的滥用就不可避免。



  四、警察权滥用的预防及监督
  (一)警察权滥用的预防措施
  加深对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的必要性和建设性的认识,不仅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察素质,增加社会正能量的需要。
  1.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全国“最美警察”不断涌现,体现了人民警察队伍正在成为一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重任,不断释放正能量的高素质的队伍。但是也有很多基层警察不太懂法律,退伍军人、非警校毕业、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警察队伍中占了不小的比重,这些人并不太懂法律,但又在基层长期执法,在很多时候会起到负作用,影响人民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光辉形象。所以应系统地组织人民警察学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广大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和执法的水平,对于不适应人民警察队伍的人员,应该坚决予以辞退。加强对于非警校毕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培训。更加严格警察职业的准入制度,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的价值观,不断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先进性。相信随着未来不断引进高素质高学历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新老交替以后,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将会有质的提高。
  2.明确警察权力的界定
  造成目前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清晰、合理的警察权力范围。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警察权与执法机关警察权的界定就存在一定问题。如《香港法例》规定:“立法会人员具有警务人员的权力。”而我国对于立法机关是否享有警察权没有明确规定。且我国司法警察行使的警察权是《人民警察法》及其配套规范规定的。但其与执法机关警察权界定并不清晰。因此,应当严密、合理的分工和设定不同性质的警察权力,明确规定警察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步骤,缩小警察自由裁量的空间。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把警察权力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从而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
  3.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
  公安机关经费上的缺乏也是警察滥用权力的又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警察权的地方化,公安部应对本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只保留地方政府的建议权。地方政府无法直接控制和指挥警察,防止了警察权力的地方化,对警察权的滥用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二)警察权滥用的监督措施
  1.完善外部监督体制
  第一,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对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向人大汇报工作,听取人大意见。
  第二,主动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对司法部门在法律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举一反三,完善各种执法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
  第三,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新闻舆论对于案件的曝光,达到对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面向大众公开进行,影响范围大,传播速度快。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监督也成为了监督警察权行使的热点。其开放性的监督方式使公众无差别的参与到监督之中,大家地位平等,充分体现公共意志。警察只有将自己的活动置于“阳光”下,才能走向民主和开放要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契机,把对新闻曝光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新闻曝光案件联系、通报制度,使新闻媒体对拟曝光的案件能够事先向公安机关协商通报,避免因报道失实而造成而影响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形象。
  第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积极拓宽人民群众申诉、控诉的渠道,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都参与进来,让他们体会到主人翁感和社会主体感,在这种舆论控制下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警察权监督、控制的积极性。在这种导向下,公安机关加大对舆论所指向的问题的关注,进行“大接访”,积极回复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在此过程中逐渐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对自己的社会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或意向。在舆论强大的导向作用下,树立警察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积极的对警察权起到合理控制的做用。最终使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义得到伸张,这样的舆论监督后果必将鼓舞公众成员坚定维权的信心同警察权滥用的行为斗争到底,而不是面对公权力时表现出的恐惧和被动。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正是法治社会成长的适宜土壤。
  2.完善内部监督体制
  一是促使内部监督合力的形成。把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整合为一个执法监督委员会,形成合力,这样,执法监督就有了部门统领,可以形成党委决策、各执法部门执行、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格局。
  二是强化公安系统内的上下级监督。确保警令畅通。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的管理。下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并随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执法情况。
  三是法制部门要发挥执法监督职能。公安法制部门要充分行使职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严格把关,有效开展对所有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的办案程序、环节的监督“,拓宽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做到民警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执法监督就跟随到哪里”。要依法做好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民警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等现象要坚决予以追究。
  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随着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警察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步骤,再通过完善内、外监督体制,警察权滥用的土壤和空间将大大减少。人民警察必将散发出更多的正能量,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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