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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绩效功利化现象探析

2015-10-10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审判绩效是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规范、导向、激励、监督审判工作的评估指标体系。审判绩效体系的实践运行,促进了法院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产生了一些功利化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文章试通过分析当前法院审判绩效功利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审判绩效;功利化;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绩效观

  一、我国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运行状态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出台了全国法院统一参考适用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公正、效率、效果共31项3级指标。
  江苏省高级法院早在2003年底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全省法院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2011年1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综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并向全省推行了其配套软件,调整确立了19项基础指标18项分析指标,成为考核法院和法官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
  审判绩效评估体系设立目的,是要遵循审判规律,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指标,从而规范、导向、激励、监督审判工作。审判绩效评估体系运行以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实践,深入推进了司法规范化,促进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是,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推行运用也使一些法院产生了功利化倾向,片面追求调解撤诉率、结案率、执结率等指标值,强推拔高审判绩效指标,甚至运用种种潜规则在统计数字上“玩”技巧,不如实填报基础数据,导致数据失真,最终导致考核失去意义,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背离了司法规律和审判绩效体系设计的初衷。
  二、造成审判绩效功利化之原因

  (一)荣誉和利益的原始驱动
  审判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但也是其谋生的手段和自我实现的方式,必然包含着法官个人的利益和荣誉。造成审判绩效指标功利化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在审判绩效评估中排序靠前的法院和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荣誉,以及荣誉带来的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正和效率本是法官和当事人一致追求的目标,法官的利己行为同时也能促进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但在审判绩效指标的考核下,法官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案件程序的精细度、公开性、参与性和对抗性等问题方面可能存在冲突,而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假定人都是利己的,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这就不能排除法官趋利避害的可能性。
  (二)审判绩效体系的设置不足
  现有的审判绩效体系在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权重设置上不够科学,过于重视审判效率,忽视了法官人性和案件的复杂性,试图以简单机械的数据来考核法院、法官的业绩,这是绩效指标的功利化最为关键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在审判绩效运作过程中,法官的审判权被有意无意地弱化,审判绩效指标成了法官的“紧箍咒”和额外负担,甚至引起许多法官反感和厌恶。如以结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四项案件未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18个月以上未结案数等多项时间数据指标来评价法官的办案效率,促使一些法官不得不设法“提速”,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势必减少法官思考案件的时间,最终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三)审判绩效体系运行的监督效果不力
  首先,没有建立起保障源头数据录入真实可靠性的完备监督机制。法综表是审判绩效考核的基础信息,包括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项内容,作为源头信息至关重要,必须准确、详尽,但法综表的填写完全依赖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的自觉性,随意性较大,统计员对漏录、错录、投机取巧随意更改数据情况很难发现错误,就是有错误,统计员很难有力量去指正。其次,案件绩效评查机构的权威性难以确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自身的内部监督,他们即使发现了案件源头数据录入上的问题也很难有效纠正。
  三、审判绩效体系运行中的功利主义之危害

  (一)导致不公平竞争
  首先,功利主义现象掩盖了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况,使某些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低下,但擅长数据投机的法院或法官在评估指数的排名序列中脱颖而出。
  其次,个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司法价值的多元性和难以测度性,使得简单的考核指标往往不能准确反应司法的应然逻辑。法官对于简单案件的各项绩效指标,轻轻松松就拿到绩效高分,而对复杂案件法官所要付出的精力比简单案件多得多,绩效指标却比简单案件得分低,案件绩效得分高低并不能准确反映法官的办案水平。不区分案件法律关系、背景因素和难易程度,纯以案件绩效考评得分的高低来对法院进行考评或是对法官进行考评是不公平的。
  (二)损害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应然价值目标体系中的基本价值或第一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元价值的地位,其他价值在司法权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位阶关系最终是以公正价值作为衡量标准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公正包括司法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公开性等。一些法官为了追求审判绩效指标,随意滥用程序,与诉讼法打“擦边球”,突破程序、滥用程序所赋予的权利、规避程序所要求的义务,随意减少法定程序的适用,使得程序以一种不良的状态低效随意运行,侵害了程序正义,并最终损害了实体正义。


  (三)损害司法效率
  对于司法权来说,效率是公平、公正、正义至高价值下的低位价值,但公正必须以效率为补充。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永恒主题,效率则是司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价值。审判绩效实践运作过程中,扩大了程序设计的劣势,增加了诉讼成本,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如案件久调不决,年底人为阻滞收案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造成了社会负面评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对司法的信心。
  四、避免产生审判绩效功利主义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构建科学的案件绩效体系的理论和价值基础,无论是该体系的设置者还是执行者,都应当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内在价值实现的衡平。司法的灵魂在于它的公正性,司法失去公正,也就丧失了生命力,但公正离不开效率,效率低下,公正就无从谈起。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是有机统一的,只有依法高效地审判案件,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审理限期长,必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就谈不上公正,即使最终做出了正确的裁判,也延长了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间,不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公正。
  (二)完善审判绩效体系的设置
  首先,审判绩效体系的设置要尽可能地体现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个方面的统一,建立起客观公正为目的、审判质量效率为中心、审判工作规律为依据、科学指标为导向、考核机制为动力的综合评估考核体系。其次,要创设以人为本的审判绩效评价体系,指标的设置要以法官为中心,尽可能地符合法院工作和审判规律,将制度规范内化为法官的自主行为,从而最终实现制度与行动者的协调统一。再次,应当适当减少甚至废除机械性的量化指标,每项审判绩效指标的设定与评价,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并非越高(或越低)就一定越好,否则会“物极必反”,使绩效评价偏移正确的方向。值得肯定的的是,江苏省高级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意识到一些审判绩效数据指标设置的不合理性,已逐渐取消了一些不合理指标。
  (三)树立正确的司法绩效观
  在观念上树立对绩效考核体系在科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的认识,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正确理性地看待绩效指标,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有效。要通过绩效评估体系综合反映的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等,彰显公正与高效,形成激励机制,正确引导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引导下级法院恪尽职守、依法办案。同时,要善于分析考核数据,认真挖掘影响考核指标数据的成因,提出有效对策,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民法院整体水平的提高。
  笔者认为,审判绩效评估体系作为一般的统计数据,用来总结审判经验,寻找审判规律的创新方法本是明智之举,但作为对法官业绩的考核标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应当正视审判绩效评估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功利化现象,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我们对审判绩效评估需要辩证地加以审视,同时也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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