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司法 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Www.133229.cOM”[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5]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胡锦涛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6]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司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法院是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对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用一种微观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7]对个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活动协调、保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群体而言,人民法院为一定社会群体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场合,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对社会而言,法院的意义则在于发挥社会利益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此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稳定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适用、遵守。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8].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引导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理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表现。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全社会实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因此,法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使错位的道德恢复原位,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错位、扭曲的道德所引发的利益关系。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把这些利益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矫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真善美得以彰显,假恶丑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具备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往往产生道德示范效应。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9]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历史、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须纳入法院审批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应建立四个机制,做到三个结合。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1、教育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2、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10]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11]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3、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4、惩戒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所以,审判执行工作是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动力,是检验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标准。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审判工执行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要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12]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总体要求是提高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使法庭真正成为辨明是非、弘扬正义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法官应提高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能力,制作的裁判文书能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使赢者赢德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综合运作判决、调解、教育、司法建议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着眼于服判息诉,注重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活动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职业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3]这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改革的理念先导和依据,其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坚定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1]见《中国百科全书-哲学卷》“职业道德”条
[2]樊崇义 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3] 张文显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5] 尹忠显主编:《法院工作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6]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的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载2005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7] 参见王旭光、毕惠岩:《和谐社会理想下现代司法之价值取向》济南市法学会会刊2006年第1期。
[8]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14页
[9]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第2005年第6期第18页。
[10]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第50页。
[11]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21-222页。
[12]肖扬:“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第5页。
[13] 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27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