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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现场勘查主体的现状和完善

2015-09-25 09: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现场勘查工作是案件侦查的基础工作,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现场勘查工作量大、技术性要求高。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现场勘查提取物证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目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关于勘查主体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为诉讼活动提供服务,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

  [论文关键词]现场勘查;主体;现状和完善

  一、刑事诉讼现场勘查中勘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主体混乱
  1997年6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围绕建立覆盖社会面的刑警队,形成以刑警队为主力、公安基层派出所主攻防范辅助破案的新机制,对刑侦进行了改革。2005年,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刑事案件上的不同分工。山东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执行公安部下发的《意见》,逐步在派出所培训、配备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小案”进行现场勘查。但是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比较混乱,这极有可能造成现场提取的证据不合法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诉讼。本文作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一,从勘查主体资格来说:现场勘查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且应当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做详细说明。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中指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称《规则》)中指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而在实践中,派出所的技术员根本不具备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所以就不具备勘查资格。
  第二,从勘查主体能力来说:《规则》中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派出所技术员虽然经过短时间的学习培训,但是根本谈不上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派出所技术人员最多两人,不可能天天值班,而现场基本天天会有,导致派出所的普通治安民警或者协警人员经常进行现场勘查,这必然会导致物证提取率低、利用率低和痕迹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等问题。
  第三,从刑警队和派出所的侦查范围的划分来说:《意见》中指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但是每个现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对于是否是刑事案件或者谁负责勘查刑事案件存在主观判断,且大多数情况从保护现场等角度出发导致上述情况根本无法判断,从而必然导致刑警队和派出所之间的互相推诿。
  (二)现场勘查指挥员能力不合格导致现场勘查质量差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刑警中队的领导就是技术工作的指挥员。但是实践中,有些刑警技术中队甚至是刑警支队的技术部门领导不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能力。这些技术部门领导有的是从派出所调过来的,不懂技术勘验、检查知识,有的甚至只是挂职而实际在其他部门工作。结果由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不当、组织不严密,现场勘查中漏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现场勘查的侦查员和技术员缺乏沟通
  《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作为现场勘查主体的侦查人员,分为技术员和侦查员。在实践中,对于一般案件的勘查仅有技术员参加,且夜间值班期间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即使在侦查员和技术员同时参与勘查的现场中,侦查员和技术员也缺乏沟通,普遍存在着侦查和技术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技术员只管勘查现场, 提取痕迹物证,勘查结束,就离开现场。如果侦查人员不询问,技术员基本不会将现场的信息反馈给侦查员。通常侦查员也不会主动找技术人员了解现场勘查的情况,只是一味地搞调查摸底, 导致侦查与技术脱节。
  (四)现场勘查主体的专业技术有待加强
  现场纷繁复杂,勘查人员就是要从中去发现、挖掘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证据,这就要求勘查人员要有扎实、深厚的专业技术。部分技术员是军转或者社会招考的,未曾接受过专业学习,不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缺乏观察力和判断力,发现不了痕迹物证, 或者取证工作盲目, 针对性不强, 导致检验、鉴定率低。部分老技术员吃老本,不求上进,在碰到新型犯罪的时候,仅仅通过经验进行勘查,不学习新技术、接受新知识,同样影响痕迹物证的提取。

  二、刑事诉讼现场勘查中关于勘查主体的建议
  (一)废除《意见》和各地方关于勘查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
  影响群众满意度、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并非完全是印象中的大案、要案,而是多发性、批量大、涉案金额小、涉及民生的“小案件”。对于此类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是小案件,就让派出所民警敷衍了事,而应该无论案件大小一律现场勘查,且必须由刑警队的勘查人员负责,真正做到“有案必立、现场必勘”。
  (二)培养高素质的合格的指挥员
  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培养高素质的合格的指挥员:第一,摒弃传统的竞争机制。传统意义上,刑事技术位居第二线,是为刑事侦查服务的。而在竞争上岗的时候,刑事技术人员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刑事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首先,应该遵循“技术领导从技术中出”的原则,从领导这一位置,就开始加强技术力量。其次,要通过对指挥员定期培训,使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1.丰富专业知识是指挥工作的基石。指挥员有了专业的知识,遇到各种复杂案件,就依然胸有成竹;2.较强的组织能力对于指挥员也是非常重要。具备了较强的组织能力,才会合理地搭配和组织,使勘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而不会手忙脚乱,疲于应付。
  (三)加强侦查意识和证据意识,形成侦技捆绑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将刑事侦查工作与刑事技术结合,形成捆绑机制。对于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必须由至少一名技术员和一名侦查员同时参加。两人同时勘查现场,一方面是《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民警的安全考虑。有时候现场地点比较偏僻,尤其还是在夜间,现场勘查人员的安全很有可能受到不可预知的威胁。两人同时勘查现场,不但可以更加完善地提取痕迹物证,而且如果发生意外,也可以互相照应,提供帮助。其次,技术人员自身要加强侦查意识,树立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犯罪信息、提取痕迹物证,为侦查和诉讼服务的思想。侦查人员要培养现场意识和证据意识,要有注意应用技术的思想。最后,技术员和侦查员要及时互相沟通,确保侦查与勘查互相推进。
  (四)加强领导重视,建立一支专业技术队伍
  首先,把从政法、公安院校技术专业的学生招录到技术队伍中。因为他们接受过三到四年系统、正规的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了他们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意识,并且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比军转和社招的民警有着先天的优势。其次,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可以聘请省内甚至全国的现场勘查专家讲课, 对最新的勘查知识和技术予以讲解,适应当前现场勘查工作。再次,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必要情况下技术人员要出庭说明关于收集证据的有关情况。所以,要有针对性的对于技术员的出庭进行培训和模拟,锻炼心理素质和如何运用严谨、正确的回答进行表述。如果有技术人员出庭的庭审,其他技术员要进行旁听,并及时查缺补漏,总结经验以指导以后的现场勘查工作。最后,要防止技术人才的流失。待遇低、不受重视,是目前技术工作的尴尬现状。因此,有些技术人员就逐步走出技术队伍。为防止人才流失,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落实职称与工资挂钩的政策。职称与工资挂钩的政策从未落实,技术人员难免心灰意冷。第二,建立奖励机制。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会有物质奖励,为什么技术员通过指纹破案就没有呢?所以,对于通过指纹破获现行案件的,应给予物质奖励。设立一标准,破案数达到此标准,会有额外奖励。第三,加强领导重视,定期对技术工作进行调研。笔者所在单位于2010年就上报更新三部数码相机,至今却依然杳无音讯。现场勘查设备就好比是士兵战斗的枪支,没有了好的勘查设备,技术员怎能完美的进行现场勘查?所以各级领导,必须从思想上给刑事技术工作以高度重视,定期深入技术基层进行调研,解决刑事技术部门勘查器材严重不足等实际问题,以适应现场勘查的需求,而不应天天听汇报、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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