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诉讼环节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以确保国家的法律能够公正有效地实施。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其中主要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和刑罚执行监督权。本文主要论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题解决,可以加快刑事诉讼监督目标的实现,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水平。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权 监督机制
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脚步的加快,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被提到日程上来,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水平提升的象征。我国的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而且检察机关也在一直为完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做出努力。比如,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执法单位就司法改革的问题签署了许多的司法改革文件,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手段等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进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找到工作的难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下文将重点论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和相应对策。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刑事诉讼监督权明确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机关应该合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权,对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从而维护刑事的司法公正在我国的诉讼监督权中包括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权等,而其中的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核心,也是影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环节。
诉讼监督权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法定权力。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诉讼监督权属于一种程序权,而非实体处分权;诉讼监督权是一种具有制约功能的监督权;诉讼监督权不属于上级对下级的一种监督,而是不同主体之间一种相互制约的方式和手段,通过这种相互制约,从而督促有关机关和人员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诉讼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建议权或者请求权,在内容上更加侧重于对诉讼程序的监督,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监督权的使用,这样可以有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诉讼环节的成效,进而实现诉讼监督的目标。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
(一)立法方面
虽然《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权,而且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权进行了强化,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成文的监督法,对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对象、范围以及措施等各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规定只能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表述过于原则化,对监督权的规定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立法上的功夫还没有下足,立法目前还不完善也不具备系统性,对于刑事诉讼监督权的规定还未进行专门的立法确定。
(二)监督方面
监督的事后性有着严重的弊端:一方面,检察机关实行监督权缺乏主动性,往往在侦查机关对案件罪犯申请实行逮捕之后才展开监督,关于在申请批准逮捕之前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没有实行监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着许多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监督手段大多是事后监督,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都是发生在违法行为之后,由于这种消极的事后监督,由于当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再加上没有相关的补救措施进行弥补,致使监督的效果作用不大,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要求的文化支持不足,不愿接受监督与监督意识不强的情况并存
刑事诉讼监督制度虽然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但是制度的巨大作用不仅仅在于设计的巧妙和操作性强,还需要注意的是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创造适当的文化环境和气氛。就目前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来看限制情况不在于监督工作的法律规定不规制,而是在于刑事诉讼监督没有发挥效益的文化环境。当前社会存在着主流文化缺乏监督理念,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得不到提高和部分民众不愿意接受监督的思维定势,从而导致被监督者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态度不积极,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进展难度很大。
另一方面,由于广大民众以及被监督人员对刑事诉讼监督的不理解甚至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不合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的不到广泛的认同。这些行为都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出现了不少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的现象。监察机构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当前的监督权还没有制定成文法,监督权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导致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态度消极。这些情况都对检察人员监督意识的形成提出了挑战,最终会造成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出现大量违规问题。这两种不愿接受监督和监督意识不强的现象的存在,给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造成了困扰。透过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监督缺乏文化支持会产生不少问题,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很可能步履维艰,法律制度难以落实。要落实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需要在监督文化氛围、监督观念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做出努力。
(二)诉讼监督的制度规范不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机制支持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依靠立法的支持,由于当前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只是从原则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立法活动中并没有确定监督权的具体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权时缺乏一定的“底气”,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进展。在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获得和掌握被监督人的信息的途径,不能及时对被监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把握,调查取证阻碍重重,监督效果很不明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由于二次配置不合理而受到阻碍,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二次配置的分散弱化了监督的效果;刑事诉讼监督方法过于单一,效果达不到预期水平。要实现刑事诉讼监督的目标就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但是在现实中,刑事诉讼监督的方法还是比较单一。
(三)刑事诉讼监督队伍的素养跟不上诉讼监督的要求
我国对刑事诉讼监督人员的要求十分的严格,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规范,还应该能够准确的发现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罪名以及立法用语的含义还要对刑事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进行把握。只要这样监督人员才可以掌握好刑事诉讼监督的主动权。但是当前的情况是刑事诉讼监督队伍的素养没有达到诉讼监督的要求,监督人员要熟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果刑事诉讼监督人员在素质上存在缺陷,那么会直接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造成影响,发现不了被监督者存在的问题,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也不会被理解和接受,因此导致了刑事诉讼监督效率的低下,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也不高。
四、解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宣传
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进展中,存在着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的认识水平较低,监督理念不强的问题。因此要改变现实监督工作中监督困难、不愿意和不敢监督的情况,就要加强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普遍认同感,从而使整个社会成员对诉讼监督的认识和观念能够有所改变。将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价值、目的清楚展现在公众面前,让社会公众了解到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从心底里认同和了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样下来,全社会就可以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环境,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文化和氛围基础。
(二)切实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是多种要素的结合,所以处理好多种要素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切实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机制,就必须了解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运行原理,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相关内容。首先,要逐步完善检察机关获取被监督主体执法信息的渠道,继续建立健全执法和形式的连接,建立一个和谐的整体。也要加强当事人对强制措施的申诉和控告,以便及时进行监督和审查。还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介入,实现部分的联合,从而全程掌握被监督主体的违法行为;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的监督权以及申请逮捕之前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使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内容逐步得到完善,检察机关要在监督环节做好把关,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保障机制建设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运行需要有高素质的监督人才、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所以进一步确保刑事诉讼监督的保障机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保障机制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该确保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不能干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将省以下的检察机关的经费都有上一级的检察机关都应进行统一拨付,避免出现因经费问题使检察权地方化的现象;要规范好上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完善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规范,在工作程序、监督人员培养、政策实施等方面要加强注意,将任务明确。下级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示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要求,把握好工作质量。还要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确保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五、总结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面临机遇和挑战。目前由于我国的监督权问题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成文法条文,造成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缺乏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难点。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首先应该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宣传,使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其次逐渐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机制;最后强化诉讼监督的保障机制建设,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在不断完善法制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会越走越顺,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