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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访、信法与司法公信力

2015-08-17 12: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群众性上访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信力正在流失。司法公信力缺失表现为社会公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访路径而不是法律路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怪现象。本文分析了“信访不信法”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指出了现阶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 信访 信法 司法公信力 法律援助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
  1.司法的概念。我国法律对“司法”定义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公信力亦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以及最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之说。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 因此,狭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之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最广泛意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法律的公信力,系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以及威信程度。
  2、公信力的概念。学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总结认为,公信力是指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
  3、结论。本文所指司法公信力采广义概念,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信访不信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群众性上访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信力正在流失,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司法公信力也受到严重破坏。
  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的结果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赞成2218票,反对605票,弃权120票,否决率为24.6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赞成2349票,反对393票,弃权112票,否决率为17.69%。近年来法院、检察院的否决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获得605张反对票、120张弃权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之多,打破近几年來的记录,反对票票数更是首次突破600张,且今年的赞成率跌至75.36%,也是近年来的新低点;过去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获得反对票平均在100多票,今年获得的反对票远远超过近几年平均水平,而今年的赞成率为79.42%,也是近几年首次跌破80%以下。这些数据直接反应了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不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很不乐观。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社会公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访路径而不是法律路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怪现象。人民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一项制度。 理论上法律是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众的绝大部分问题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也应是让社会公众解决问题,表达其诉求的主要途径,保障其权利的最好路径。但是,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社会公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访路径而不是法律路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信访不信法”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信访不信法”有着滋生、存在和蔓延的根源,导致信访活动猛增,并使信访逐渐成为积累民众怨恨、加剧官民冲突的敏感区,这既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危机社会的稳定,又使社会公众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产生了一系列的信访问题。要避免因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的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去研究此现象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从而谋求解决之道。
  二、信访不信法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是根本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未适应其发展。这样的情况导致法院、检察院经常以缺乏法律规定或缺乏证据等理由,拒绝受理很多案件,而信访则没有这样的限制,社会公众自然会选择信访;即使司法机关受理了案件,但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到满足,他们还会通过信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
  二是部分上访人认为信访成本低而效率高。众所周知,走法律途径如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还要加上旷日持久的程序,等待到的结果很可能还不尽如人意,对一般人来讲法律途径是个成本高、效率低的事情。而与之相比,信访则不需要缴各种费用,还可以多次上访,成本很低,如果运气好,受到主管领导的关注还能及时得到较好的处理,与法律途径相比,信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更是让很多人对信访趋之若鹜。
  (二)部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执法水平低、办案质量差导致的司法公信力缺失是直接原因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着业务能力弱、工作作风差、办案质量低的现象,案件办理过程漏洞百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信法进而上访;司法不独立,公检法等机关的司法权威低,其司法行为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干涉,导致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司法腐败案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三)部分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是内在原因
  我国大多数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淡薄,不懂如何用法律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部分上访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只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当处理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时,就开始四处上访。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可行性
  1.服务对象的重合性。在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信访占有较大比例,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亟需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与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重合,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引导困难群众依法信访,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
  2.服务范围的重合性。在信访案件中,上访内容呈现相对集中趋势 ,这些上访问题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援助能够通过完善协作机制,有效的介入,使可诉案件的信访人在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能申请司法救助,将案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可分流部分信访案件,减少信访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改善“信访不信法”的现状,从根本上减少“有理”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产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的措施——从法律援助角度
  1.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援助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让广大的困难群众知道他们不仅“有法可依”,并且政府有设立专门机构免费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从而避免和减少群众盲目上访、越级上访。
  2.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法律援助部门可以与信访部门联合下发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文件,针对群众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直接由有专业知识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解答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直接纳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通过完善协作机制,可使可诉案件的信访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能申请司法救助,将案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可分流部分信访案件,减少信访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3.在法律援助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建设、监督司法机关、引导当事人的方式,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诉讼活动的专业性,不仅体现为司法裁判规则的晦涩难懂、司法裁判过程的严格程序,还体现为大众权利话语向诉讼权力话语转换的专有程式。 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借助专业人员(主要是律师)才能比较顺畅地进行。正是通过律师,当事人实现了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互动。由此可见,普通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与律师的解读态度紧密相关。因此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准备的信息,合理的引导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同时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4.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拓宽非诉纠纷解决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看到毕竟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耗时较长,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适时介入会为困难群众提供其他多种的现代社会权利救济方式。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充分发挥工会、协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民间调解及私了等等化解社会纠纷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这样,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司法公信力自然就会得到提升。
  四、总结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对法治建设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引导公众树立诚信、法治的理念。
  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者的事情,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改变“信权不信法”观念,维护司法公信力我们都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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