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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

2015-08-10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事项,遇到各种问题及风险。依法核实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调查取证遇到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论文关键词 继承公证 遇到问题及风险 依法核实 调查取证 继承财产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时,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公证机关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办理继承公证事项。
  由于继承标的涉及人们普遍关注的遗产,有些遗产金额大,涉及到的继承人多,影响大,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绝对不会风平浪静。相反,经常面临风险,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等情况,屡屡发生。如:(1)对于公证机关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不理解。认为公证机构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脸难看,公证人员有意刁难老百姓;(2)不知道提交怎样的证明材料。由于受到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没有严格按照公证处办证须知的要求出具单位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过于简单,不严谨,有的证明只有寥寥数字,无法达到审查其家庭成员情况的标准,不符合受理条件,碰壁之后满腹牢骚,怨言多;(3)企图将财产占为己有,故意遗漏其他继承人,提交虚假证明。
  案例1:某甲、某乙持身份证、户口本、父母死亡证明、存折、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来到公证处,要求继承父母的存款。公证人员经过核实某甲及其母亲的档案,根据档案记载,某甲还有两个哥哥,后经查实,系某甲同母异父的哥哥。为慎重起见,公证人员核实了某甲哥哥某丙的档案,根据档案记载,某丙另外还有两个妹妹,后经查实,系某丙同父异母的妹妹。继承人人数发生变化,继承关系复杂化。某甲原先提交的证明材料因为与调查事实不相符,失去了证据效力,公证人员指导其根据事实真相重新补充证明材料;(4)缺乏法律知识,任意删减其他继承人。
  案例2:赵某失踪,其兄弟姐妹不知道应当在其失踪之日起满四年,持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继承父母遗产时,在提交的单位证明中没有证实赵某。该做法侵犯了赵某配偶、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利。经批评教育之后,当事人予以改正;(5)贪图方便,任意删减其他继承人。
  案例3:继承人张某在国外居住,不便于回国办理手续,又没有依法前往当地公证机构、认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书或者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张某的兄弟姐妹在提供的单位证明中没有证实张某。该做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继承权利,经批评教育之后,当事人予以改正。
  对于以上种种不当行为,无论是当事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是恶意还是善意,如果马马虎虎,不严肃认真对待,偏听偏信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予积极主动的核实过滤,一旦采用了违反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据,将会导致错误的认定继承人及错误的划分继承份额,这样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公证机关的声誉,严重的还会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为保证公证文书质量,维护公证机关形象,预防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认真搜集真实合法、充分有力的证据,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指询问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死亡地点等;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是否健在或者何时去世等;遗产内容、坐落;如果继承人死亡的,需核实其死亡日期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是否健在或者何时去世等;继承人对于遗产处分达成的协议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明白所述内容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事项。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指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证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内容;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假隐瞒,是否明白法律后果;是否知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继承人所在单位查阅档案,摘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继承人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查阅户籍材料,摘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询问了解被继承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制作谈话笔录,由被询问人仔细阅读后签名确认等。
  (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主要在办理经济类公证事项时使用。
  (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时,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翻译比较常见。翻译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使用的外国护照;国外医院或者死亡登记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继承人发表的亲属关系声明书上面,国外公证人员签名确认的证明页、认证机构的证明页等。当前,翻译内容受公证文书内容局限,不足之处是范围小,内容形式单一。相信随着公证文书证据内容不断充实、完备,翻译领域将不断扩展。
  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公证机关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吻合一致,可以形成一个符合逻辑的证据链后,可以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起草公证文书送交领导呈批。反之,则必须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笔者认为,在各类调查中,公证人员向有关单位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对于排查虚假证明、防止错案发生、推进办证进度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故此,在办理继承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要求每一个案件均应当由公证人员亲自调查核实。但是调查取证工作一直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往往会遇到各种情况,或者无法预测的困难,导致案件的推迟办理,或者不能及时结案。如:


  (1)查阅档案地区跨度大,被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或者继承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公证机构所在地相距甚远;(2)管理档案机构众多,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和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各级部门、各个机构要求不尽相同,对外接待时间不同。目前尚未建立一个可供法律部门网上查询公民家庭成员的法律事务平台,公证机关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查阅档案,只能耗费大量人力、时间进行实地调查。(3)年纪大、退休早的人员,主要是改革开放前退休,档案由民政部门代管的人员,因为时间跨度大,目前大部分查找不到档案下落,使该项调查形同虚设。不得已,只好通过调查该类人员的户籍、婚姻档案及其配偶、子女的人事档案代替。(4)在海外定居多年的被继承人、继承人,在国内没有人事档案,在派出所没有户籍资料可查。空间距离大、实地调查成本高,前往外国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很小。公证人员对于国外的直系亲属登记制度、查证制度不甚了解,继承人的一纸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书,几张报纸上登载的家庭成员声明,尚难以形成足够的证据链。(5)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重视档案保管和移交,申请公证时无法提交单位证明,临急抱佛脚,补办档案移交手续,调查取证时间随之而推迟。(6)不同人员的人事档案里面反映的家庭成员人数不同,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使用了曾用名、乳名。(7)一些当事人填写家庭成员过于简单,或者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填写过家庭成员情况,调查取证时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
  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延长了查证时间,增大了调查难度,但是如果以此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令继承人长期无法达成继承合法财产的心愿,则违背了公证机关为民办事的工作原则,有损公证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因此,身为一名公证人员,理应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破解工作难题,为人民群众办满意证、放心证。总结以往经验,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及时总结调查经验,随时记录不同单位联系方式、调查要求及对外开放时间,形成丰富的调查资源记录档案,合理安排调查计划。
  (2)不偏听偏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满足于一份调查材料,不怕麻烦,尽量多的查阅涉案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仔细的摘抄其家庭成员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内容,以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内容。这样,一份、两份、多份材料彼此印证,发现问题及时复查,补充证据,做到证据全面、充分、详实。
  (3)充分有效的利用公安机关的历史户籍材料,包括家庭成员人数、死亡注销时间及曾用名等情况;民政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的婚姻记录,如结婚(初婚或者再婚)、离婚、子女抚养等记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离婚、子女抚养权、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街道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包括婚姻、子女等情况;房屋管理机关的产权登记查册资料;报纸登报声明;照片等。
  (4)向有关单位发函核实或者委托外地公证机构代为调查。
  (5)被继承人、继承人是海外人士的,因为继承人本身是财产受益人,其作出的声明内容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难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如果出了问题,追究责任缺乏可操作性。试想哪一级公安、检查机关会为一个小小的家庭财产纠纷发出国际通缉令,将弄虚作假的继承人缉拿归案?故此,在办案时,切忌片面采用继承人的单方亲属关系声明书,可以参考香港律师的做法,要求其在声明书后面附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结婚证,被继承人生前申报子女的身份证、出生证等;到其国内继承人所在单位查阅档案,摘抄家庭成员;询问其国内亲友,制作一份详细的谈话笔录,被询问人阅读后须在谈话笔录上面签名确认;要求其原籍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其近亲属核实情况,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提交族谱;登报声明;在房屋坐落地张贴公告等。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证,调查取证到位,可以防止错假证,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可以使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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