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档案地区跨度大,被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或者继承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公证机构所在地相距甚远;(2)管理档案机构众多,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和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各级部门、各个机构要求不尽相同,对外接待时间不同。目前尚未建立一个可供法律部门网上查询公民家庭成员的法律事务平台,公证机关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查阅档案,只能耗费大量人力、时间进行实地调查。(3)年纪大、退休早的人员,主要是改革开放前退休,档案由民政部门代管的人员,因为时间跨度大,目前大部分查找不到档案下落,使该项调查形同虚设。不得已,只好通过调查该类人员的户籍、婚姻档案及其配偶、子女的人事档案代替。(4)在海外定居多年的被继承人、继承人,在国内没有人事档案,在派出所没有户籍资料可查。空间距离大、实地调查成本高,前往外国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很小。公证人员对于国外的直系亲属登记制度、查证制度不甚了解,继承人的一纸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书,几张报纸上登载的家庭成员声明,尚难以形成足够的证据链。(5)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重视档案保管和移交,申请公证时无法提交单位证明,临急抱佛脚,补办档案移交手续,调查取证时间随之而推迟。(6)不同人员的人事档案里面反映的家庭成员人数不同,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使用了曾用名、乳名。(7)一些当事人填写家庭成员过于简单,或者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填写过家庭成员情况,调查取证时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
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延长了查证时间,增大了调查难度,但是如果以此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令继承人长期无法达成继承合法财产的心愿,则违背了公证机关为民办事的工作原则,有损公证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因此,身为一名公证人员,理应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破解工作难题,为人民群众办满意证、放心证。总结以往经验,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及时总结调查经验,随时记录不同单位联系方式、调查要求及对外开放时间,形成丰富的调查资源记录档案,合理安排调查计划。
(2)不偏听偏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满足于一份调查材料,不怕麻烦,尽量多的查阅涉案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仔细的摘抄其家庭成员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内容,以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内容。这样,一份、两份、多份材料彼此印证,发现问题及时复查,补充证据,做到证据全面、充分、详实。
(3)充分有效的利用公安机关的历史户籍材料,包括家庭成员人数、死亡注销时间及曾用名等情况;民政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的婚姻记录,如结婚(初婚或者再婚)、离婚、子女抚养等记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离婚、子女抚养权、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街道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包括婚姻、子女等情况;房屋管理机关的产权登记查册资料;报纸登报声明;照片等。
(4)向有关单位发函核实或者委托外地公证机构代为调查。
(5)被继承人、继承人是海外人士的,因为继承人本身是财产受益人,其作出的声明内容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难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如果出了问题,追究责任缺乏可操作性。试想哪一级公安、检查机关会为一个小小的家庭财产纠纷发出国际通缉令,将弄虚作假的继承人缉拿归案?故此,在办案时,切忌片面采用继承人的单方亲属关系声明书,可以参考香港律师的做法,要求其在声明书后面附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结婚证,被继承人生前申报子女的身份证、出生证等;到其国内继承人所在单位查阅档案,摘抄家庭成员;询问其国内亲友,制作一份详细的谈话笔录,被询问人阅读后须在谈话笔录上面签名确认;要求其原籍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其近亲属核实情况,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提交族谱;登报声明;在房屋坐落地张贴公告等。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证,调查取证到位,可以防止错假证,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可以使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