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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婚姻法在我国农村实行存在的问题

2015-08-10 09: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婚姻法在我国颁布实施以来,极大的维护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本文作者在农村调研期间,观察发现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一些婚姻关系还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如现在农村还存在父母包办婚姻,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结婚的年龄不够,未实行结婚登记,事实婚等诸多问题。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让更多生活在农村低层的人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存在着问题,提高人们婚姻观念,懂得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不仅如此,也能更好促进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法制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 婚姻 包办婚姻 事实婚 早婚 权利义务

  一、父母包办婚姻以及事实婚依然存在

  关于婚姻这个词,估计没有一个人感觉到陌生的,不仅如此,而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现在拜金主义盛行,“婚姻”被当代好多人以及媒体炒作成为是一座坟墓,但我更赞同钱钟书老先生所写的“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在这个普遍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里,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科技日益发达,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与日俱增,因此人们更希望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所以,不论时代怎么发展,社会怎么进步,人们始终离不开繁衍后代这一永恒的话题,因此,婚姻仍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最原始的桥梁。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些婚姻制度在我国城市地区得到很好的实施,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之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村民的思想保守、陈旧或者教育水平低,使得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得到认同。农村地区的父母包办婚姻以及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以及现象并未消除。这些原因都让农村的男女青年无法追求自己的婚姻,只能听命于父母的。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婚姻的权利,但是在农村地区,受到文化水平以及封建思想的影响,这些婚姻制度并未得到落实,农村的一些男女青年不能追求自己婚姻的权利,这是多么的悲哀。在21世纪的今天,这些是不可取的,这是时代落后的产物,我们应该帮助农村地区人们提高对婚姻法的认识。
  上文是关于农村地区的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另一个方面,事实婚在农村地区也是非常常见的。所谓“婚姻”在法律上必须进行登记,所以我国实行登记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宣告婚姻关系的成立,也就是“婚姻”。但是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结婚只是体现在聘礼和喜宴上,甚至有些就是拍婚纱照,拍完婚纱照或者喜宴结束的时候,男女双方就成了乡邻以及亲朋好友眼中的夫妻。在我的实地走访的过程中发现好多人都只是在结婚是办一场热闹的喜宴,或者男方给女方送聘礼。等到宴席结束的时候,新婚的男女双方也不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就这样过日子。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自己没有违反我国《婚姻法》得相关规定。这样类似的例子,在农村非常普遍,这其中好多都是我亲身经历的,在此就不赘述,下文有例子。在未学婚姻法之前,我也感觉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合乎法律规定,但是自从接触法律以及婚姻法之后,才感到《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结婚登记”等制度在农村地区都变成了空谈,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这些事实婚以及父母包办婚姻的发生看似是因为农村村民思想落后造成的,其实它也从侧面发映出一个问题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不完善,存在着巨大问题。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来,虽然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登记制度,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提高了大多数农村婚龄男女的法律意识,但是笔者认为在乡村婚姻登记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笔者通过这次的走访调查发现近年来乡村的婚姻登记逐渐呈现“三多”的趋势:一是先“结婚”后登记的多,大多数的人只是到了为孩子入户口或者土地的调整才不得已后补办结婚证。二是结婚不登记的多,这就是笔者上文中提到的事实婚,可能是因为年龄不够或者其它原因不去进行登记。三是不到法定年龄就结婚的,这个例子笔者下文会提到。这些都是乡村婚姻中存在着的,不仅是因为村民的思想落后或保守原因造成的,更大一部分反映出我国乡村婚姻登记工作的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早婚现象严重

  笔者在这次走访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农村好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都已经结婚甚至生孩子,在他们中大多数只有17或者18岁,这是让笔者感到非常震惊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提倡少生优生,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晚婚晚育的制度。在农村地区,好多男孩女孩教育程度都不太高,有些甚至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辍学出去务工。因此这也造成了许多没有到法定年龄的孩子就结婚甚至生子。在农村,他们年龄不够,但是并不影响他们“结婚”。这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的年龄不够,就先办酒席,不登记,年龄什么时候满足了再去登记。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好多孩子都在17到19岁甚至还有15岁左右的结婚生孩子,虽然有些家长可能知道自己的子女的年龄不够,但也不加以劝阻,这与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年龄不够就结婚、结婚不进行登记等情况在农村非常常见。
  农村的这些做法都使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婚姻法在农村地区实行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说白了也就是乡村婚姻法的登记工作不完善,乡村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宣传的力度不够。笔者认为如果乡村的婚姻登记机关加大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宣传力度,认真对婚姻进行登记,上文中存在的问题想必会减少很多。



  三、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财产分配不均的问题

  所谓离婚,顾名思义就是指已婚的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其它原因而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村民思想落后、保守,使他们感觉到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甚至丢人的一件事。男方倒还好,女方只要听到男方提出离婚,她们会忍气吞声为了孩子还会和丈夫凑合过下去,也不愿意和男方离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以及工作给人们带来的压力,会让他们产生烦躁甚至抑郁的情绪,因此离婚不是可避免的,所以这势必会造成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的悲剧。但是只要二人离了婚,最终遭受伤害的还是孩子,他们承受不了父母离婚带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或者阴影。离婚后,孩子的归属以及抚养问题就成了农村居民婚后最严重的误区。他们纷纷认为在办理离婚时,孩子选择跟了对方,以后孩子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实在是太荒谬了。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由此可以看见,二人即使离婚后,孩子还是由二人共同抚养的。农村地区那种离婚后不让父或母见孩子一面或者不要一分钱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
  农村地区的人们对自己离婚的权利义务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而来,这还是有情可原,但是关于婚后财产的分配更让人匪夷所思。在此简单的举个例子。我家邻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丈夫开出租车,妻子在家带孩子上学,而人育有一女,并拥有一栋楼房,在外人看来这种生活是幸福美满的。但是有一日夫妻二人却在家大打出手,原来是丈夫在开车期间认识一个年轻的女子与其同居并已怀孕,妻子一时受不了,才和丈夫打了起来。最后二人不得不离婚,最让我惊讶的是妻子居然什么也没要,只因为婆婆的一句话:嫁来这么长时间了,没有赚一分钱,连个男孩都没有生出来,还好意思要钱。最后结果就是这个妻子什么也没有带走,更可气的是婆婆居然不让她见自己的孩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定个人财产主要是个人的婚前财产;约定财产即夫妻二人共同约定的。上述例子中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以及约定财产虽然无法确认,但是至少汽车楼房等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离婚时肯定要平均分配,再有在这个例子中丈夫而且还是过错方,妻子最后什么也没有,这与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相违背。在农村地区,这种例子非常多,对于他们而言离婚是丢人的,至于财产之类的更不会去争取,她们宁愿自己受气也不要让别人看自己的笑话,所以双方都会选择“私了”,最后致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农村地区“父母包办婚姻”、“事实婚”、“早婚”以及“离婚后权利义务及财产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在21世纪的今天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它却经常发生在我的身旁,对此笔者提出几点个人的建议:
  1.加大对适婚的男女青年的姻法教育。婚姻法具有针对性,一般针对的是适婚的男女青年,应该在他们中间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当地的民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并严格把关,要为发展和谐的婚姻而努力奋斗。加强居民对自己所享有的在婚姻中的权利以及应负担的义务,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让更多的居民养成良好的婚姻观以及家庭责任感。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这些情况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接受教育程度不高,不仅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更要加强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尤其是孩子的文化程度,如果二者相互配合,我相信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这次的调查走访过程中,不仅发现自己的法律素养亟待提高,更重要的是发现农村地区不但是在经济上落后,而且居民的思想还是那么保守落后,这让从农村走出来的我感慨颇多。我的家乡是中国众多农村之一,面对农村的法治如此落后,一方面我们国家要努力,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也是关键。
  屈原说过:“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促进农村婚姻法的改进任重而道远,农村地区婚姻存在的问题是婚姻法实行过程中亟待要解决的,并且需要社会上法律人士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解决农村地区婚姻存在的问题以及使婚姻法更加完善。
  最后,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让处在底层的农村居民对自己的婚姻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清楚意识到在自己的婚姻中所享有权利以及负的义务,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促进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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