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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2024-02-20 17: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 民法学教学 创新

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

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

1.高度的抽象性

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2.缜密的逻辑性

民法学内容虽然内容庞杂,但是它有其自身的逻辑体系,总体上来说,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所做的高度概括,且有其自身的逻辑安排,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时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涉及的基础理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相对于民法分论而言,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分论当中的具体内容其实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这种缜密的逻辑性,正是我们探究民法理论问题、解决民法实际问题时首先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3.独特的民法理念

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念。民法理念,是指人在理性的指引下,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它对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结晶和灵魂。具体而言,民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

(1)私权至上。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2)私人自治。市民社会中私法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主体自己的意思,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

(3)主体平等。主体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它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至上与私人自治的前提基础,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永远不可以认为,只要有了制定法,平等的理念就可以自然深入人心。

民法思维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确立这样的观念: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意思的自由,交易的公平。

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著名的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说明,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能力的培养比知识的传递更为重要。能力关乎学生的整体素质。民法学教学应当以能力的培养为主。这些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整合能力,解决争议能力、法学论文、文书的写作能力;交流能力、辩论、谈判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学研究能力,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民法学教学至关重要。

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是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我们在课堂上不仅要告诉学生什么是民法,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们民法是如何实现的;如果把民法问题的解决比做目的地,那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到达目的地的方向和途径。

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不是记住法律,而是能够运用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较强的民法思维能力。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地运用的基础条件。

三、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法思维能力的具备是使学生一步步接近成长目标所必需的,也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重要标志,否则,我们将培养出一大批拥有大量的法学知识,但不知如何运用的所谓的法律人才。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学观念的改变

从民法学传统的教学程序来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教学。理论教学环节主要在教室里完成,由教师将民法学的整套理论系统地传授给学生;而实践(实习)教学环节则主要在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进行,期待学生能够通过积极参与司法人员的办案过程,将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运用,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学生往往不知道如何将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因此,教学观念的更新显得非常重要。大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2.教学侧重点的掌握

(1)注重法言法语的训练。虽然大众语言也许更加贴近老百姓,但是学生进入法律院校学习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自己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能依靠法律术语进行思维;法言法语的培养是为了使学生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顺利地与人沟通与交流,无论是从学术的角度还是实践的角度,均是如此。这种法言法语的训练,是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所必须的,不进入法律专业领域,则没有将要解决的问题纳入法律领域解决的可能,道德的政治的因素则不可避免。

(2)增强学生对规则的认识能力。法律思维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从具体的规则出发考虑问题。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直接来源于规则,但是法律判断始终是以事实与规则判断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这实际上是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最重要的区别。民法属于私法范畴,这种私法的属性,决定了民法中的许多问题,同时又是道德问题。但是,法律与道德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各自具有调整的规则,法律职业的专业逻辑与大众的生活逻辑是截然不同的,以道德思维代替法律思维的结果,会使法律非形式化,因此,在具体的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采用那种法条注释性的方法,而应当对具体规则的原理、立法背景、制度价值、各国制度异同进行分析、比较、评论,使学生在宏观上对具体的规则有全面的认识,因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首先应服从法律规则而不是服从情感。

(3)结合中国的国情。民法规则总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永远不可能有单一的普适性的法律;同时,民法也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所以,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回答的现实中国社会的需要,让学生明白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去思考和解决现实问题。

(4)逻辑训练。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密不可分。民法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概念法学体系国家,民事法律思维的养成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有利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才能解决问题。逻辑演绎能力的拥有,会使学生不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法律的改变而丧失判断能力。

3.教学方法多元化

民法学具有深厚的理论性,同时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我国现在采用的主要是以教师为主导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模式,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不利于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的发展;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采用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但并未改变理论教学的基本模式,教学方法仍显得过于单一。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传授知识,虽然可以提高课程传授知识的效率,但却忽略了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方法最终会使学生怠于思索和探求,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探索追求真理的热情。教学方法应当多元化,我国的民法带有很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放弃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但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教学方法,并加大课时量。例如:

(1)互动式教学。包括教师与学生互动、学生与学生互动,在讨论、辩论中了解、强化、掌握民法的思维方法。

(2)案例研习。案例研习的方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无疑对推动我国的民法教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在讨论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具体案例的研讨,民法的理念、民法的思维一点点鲜活地呈现在学生面前,同时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也必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当然,案例研习教学要做到案例、法律规则、法律原理的有机结合。

(3)导师制。在教学中,可以采取导师制的方式,由导师定期根据课堂内容布置论文,学生通过自己查找资料完成论文,由导师根据论文完成情况进行个别辅导,这样对于学生巩固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大有好处。

(4)辩论式教学。教师有选择性地设置辩题,在辩论式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只起引导和评价作用。学生通过资料搜集、资料筛选、课堂辩论、听取教师点评等过程,在学生倾听、表达、思考、临场答辩的过程中,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学生的信息输入量。辩论式教学改变了教师是知识的灌输者,学生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的传统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逻辑性、创造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及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都会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展示学生多方面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辩论式课题教学必定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4.考核方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律院校的民法学考试都是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上课时教师围绕着概念、特征、性质、意义等进行讲解,学生尽力记录,考试时背诵教师的标准答案,学生为了获得高分,就力求让自己的认识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这种方式培养与考察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能力,而不能考察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核的结果具有相当的片面性,实际上这种考核方法是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禁锢。

因此,除采用传统的课堂考试外,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还应当参考学生平日上课表现、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课程讨论情况及实践活动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教学考核的方式过于机械化,考核结果具有片面性。

5.课程设置

笔者认为,民法学课程应将现在的单纯的课堂讲授一元模式改为课堂讲授与方法训练的二元模式。教师必须熟悉和运用这两种不同的教学方法。一种是讲授法,教师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按照民法学科的要求,讲清每堂课的基本概念、理论、思路和重点。另一种是指导学生研究的方法,要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教师应当编排重要的阅读文献,指导学生阅读;要对前沿性的有研究价值的题目进行思考,提出参考性的选题;要指导学生拟定发言题目、提纲;要组织学生讨论,对发言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综上所述,民法学的教学创新迫在眉睫,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应当作为民法学教学创新的首要目标,为着这个目标的实现,民法教学应当在民法的教学理念、教学重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做全面地改革。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霍宪丹.我与法学教育.

[4]张士宝.法学家茶座精华本(1).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5]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2).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7]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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