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加剧,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而在全国老年人口中占比较大的是农村老年人口,因此,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其次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民养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农村 养老保障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简要分析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结构经历了一个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当时我国已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再加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促使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同时出现了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老年人口比例逐步提高,开始向老年型社会转变。有关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了21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2012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2714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达9.4%,老龄化水平位于世界前列。
(二)“未富先老”的老龄化,导致经济发展压力增强
纵观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都是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因此,这些国家有充足的资本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我国在21世纪初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速度超前于经济发展速度。有数据表明,在200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当时人均GDP只有1041.6美元,不到英国和德国的1/20,仅为美国和日本的3%左右。到了2012年,我国人均GDP虽然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达到6188.2美元,但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有着较大差距,经济发展压力较强。
(三)我国农村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
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总数超过全国一半,老龄化程度更加严峻,加之,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紧迫和突出。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乡村地区年龄在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4.98%,高于城市(11.47%)和镇(12.01%)的老龄化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的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但其养老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养老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目前我国有关养老的制度和政策,大部分分散在其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制定出一部针对养老的专业性的法律。相关制度设计较笼统,没有制定具体的原则、标准,也没有对政府和个人责任做详细的解释。
第二,缺乏农村养老方面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些地方还不够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保障水平较低,而且保障金额长期不增加
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社会保险意识不高,且受“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而且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额绝对数缺乏激励作用,不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在保障水平方面,虽然全国各地的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各异,但其养老金的发放金额普遍较低,寥寥几十元的“新农保”,或两、三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并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此外,经济在不断发展,GDP在不断增加,CPI和物价在不断上涨,退休工人的工资也在以每年百分之十速度连续增长数十年,而农民的“新农保”和最低生活保障却屡不增加。
(三)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方式面临严峻考验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是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维续了几千年。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受到了制约。
首先,土地承包制度的实行使得农村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化也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速度,大量农村劳动人口涌入城市,家庭养老面临困难。
其次,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每年都要开发大量的耕地,农村的土地不断消减。农村小规模生产,投入和产出比极低,收人较不稳定,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的需要。
最后,农村土地只有使用权。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拥有权,更不能通过出卖土地的方式来换取养老保障金。
三、加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设想
当我们看到农村里空巢老人那落寞守望的眼神,当我们看到城市中乞讨老人伸出的破旧的空碗,当我们读到社会上冷漠子女不孝敬老人的一些报道,我们还能冷眼旁观、默然置之吗?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尤其面对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较大的现实,笔者提出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以下几点设想: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农村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他们应该享有与城市职工大致相当的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中国农村发展注入了新机——全会决定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
一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等。
三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四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上的优惠和经济上的扶持,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为将来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制度准备。
(二)逐步建立家庭、社区、非营利组织“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现阶段,家庭养老仍然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责任。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劳动人口大量输出,家庭已经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需要社区和非营利组织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建立起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家庭、社区、非营利组织在统一的养老体制中既可以发挥各自作用,既互相联系,又互相补充,发挥优良的养老功能。必须指出的是,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得到经济上的有力保证——创新形式发展经济,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农村家庭收入,加大国家对社区和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此外,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尊敬老人、爱护老人、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三)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家庭养老面临严峻考验,政府和社会分担农村养老责任是必然趋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制度,优化设计。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再提高”的运行原则,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方针,先试点,再吸取经验,补缺补差,有计划的完成工作。
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数额和比例。
最后,政府应加快立法进程,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能够得以真正确立和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和规范运行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纵观世界各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一般都要滞后于城镇养老保障建设,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构建起覆盖全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该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因此,若照搬发达国家费用较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欲速则不达的。对此,我们应该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色,结合我国的传统社会文化,在去除糟粕、继承精华的基础上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来进行制度创新,努力探索出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养老保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