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私法领域的地位较高,体现了民事立法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并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也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认识受到了一定冲击,其维护措施仍然匮乏。本文针对这种现状,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途径着手,分析其法律序位和诚信体系建立所需要的条件,旨在为民商法中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助力。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私法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认识受到了一定冲击,其维护措施仍然匮乏。本文针对这种现状,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途径着手,分析其法律序位和诚信体系建立所需要的条件,旨在为民商法中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助力。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许多方面,尤其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领域中的体现更为明显。
(一)在债权法领域的体现
该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作用主要在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1.在情事变更原则中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变更时,不会因此而产生不公平后果。当合同依法生效后,如果其中一个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和义务时,如果仍然使其发挥原本的效力,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为了实现公平,避免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且不使另一当事人获得意料之外的利益,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认合同的变更,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合同义务的扩展。合同法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原本的利益范畴进行了延伸,合同义务也随之扩展。例如,缔约附随义务、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以达到追求共赢的利益目标。
3.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的过程中的适用。在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承诺有明确的规定,特殊要约不可以随意撤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在合同的约束下行动: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权力和义务,其次当事人双方不能私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在事先约定事由,不可以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4.在归责原则中的适用。目前我国立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并立的三种原则是过错侵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过错侵权原则中,利用法律和道德实现双重规范,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够用更公正的责任归属原则判断利益损失。
(二)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中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其最重要的两大原则。公示,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应该对社会公开,必须要让其他人明确地知道物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以此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保证物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公信,指的是在物权的变更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具有安全的交易环境。两者都融合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促进物权交易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财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当事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时,那么第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份财产的原所有人要求第三人退还财产,法律对此不予以支持,只支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诉求赔偿。国内外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最为广泛。它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对于转让财产涉及的三方利益进行了平衡。
第三,相邻权。相邻权,指的是在对相邻关系进行处理时,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具备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要遵循不损害相邻人权益的原则,不可对相邻人进行人身威胁或财产损毁,如有发生这种情况,应给担负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相邻人中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相邻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但前提是要求要在相邻权的合理范围内。
二、在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难点
第一,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我国学术界的争议较大,对其缺乏一致的界定。在法律界,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民商法对于其内涵和外延没有规定。这种现状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滞后,也就无法准确应用其内涵和外延。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低于其他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最终价值追求,在我国的债权法和物权法中,都能见到其体系的存在。但在我国的立法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明显低于其他基本原则,地位落后,这与其作为私法领域最高行为准则的角色相冲突。
第三,下位原则的缺乏。我国民商法中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视其为指导性原则。同时,我国还有许多的法律法规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覆盖面并非不广。但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下位原则,下位原则得不到确立,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只是流于表面,没有被实际应用在具体的法律文本中。
第四,我国信用体系的落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信用市场与经济发育不平衡的现象越来越凸显出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比发达国家滞后,导致市场经济带来了许多混乱的交易情况和复杂的信用问题。许多商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生产出质量问题极大的产品,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现阶段我国的这种信用体系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的现状,也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途径
(一)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模糊的概念无法帮助法官界定某种具体的行为是否违法。因此,为了让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发挥效用,应当尽早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要统一学术界的争论,改变其概念混乱的现状。只有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明确之后,才能更具体地应用在法律法规中,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及积极效果。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和成熟。从民法通则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都证明我国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也一直在进行探索。由于我国着手出台《民法典》,这一原则的重要地位有机会被正式确立下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一序位基本原则应放在其他基本原则之前,成为名副其实的私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赋予其应有的地位,让人们知道一切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1.提高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视度。在十六大上,我党已经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学习国外经验,完善信用体系的架构和管理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现阶段我国复杂的经济市场上出现的信用矛盾,改变以往市场经济的混乱情况。只有最大限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结合中国实际国情进行组织管理,才能提高和培养市场的信用度,推动信用市场的成熟发展,并促进国家更多的出台一些能够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只有整个社会将诚实信用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上,才有可能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优良的社会信用体系。
2.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中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覆盖面并非不广。但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特征难以测量,应用起来就会出现不少问题,尤其是执行力的不足最为突出。执行力缺乏衡量和细化的标准,也致使这一原则很难被切实贯彻下去。目前,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是最为重要的,务必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具有足够的执行力。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进行测量和细化,制定具体的衡量标准来将执行工作进行划分;其次,对于各行各业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单位,要出台一定的惩罚条款和制约手段,促进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监督各行各业遵守这一原则。
3.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信用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个任务极其艰巨,不但需要多方配合,还需要让法律法规发挥其积极的约束作用。其一,市场主体要自觉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顺利开展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依法办事,不要钻法律的空子,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其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还要求市场主体主动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完成的,只有市场主体自觉而主动的承担起加强信用建设的责任,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体系。在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中,不但要提高法律的约束力,还必须加强培训和宣传,使市场主体更深刻地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的目的。市场主体应具备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自愿地接受法律约束,构建出优质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只有将信用看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本,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并促使其发挥更大的效果。
4.政府机构加强约束、监督和管理。政府结构在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担任着重要角色,需要尽可能地发挥职能,采用各种手段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和管理。具体说来,政府机构应当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推动信用立法的引导与监督,确立信用的主客体。二是实现公开和透明的监管制度和引导机制,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监管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制。三是最大限度地让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利于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和企业信用信息体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我国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得到明确,导致其不能更好的应用在法律法规中。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得到确立已经是大势所趋,它将更广泛地被应用在法律法规中,成为民事活动的第一守则,并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