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从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入手,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利益主体间的独立利益日益区分,劳动争议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双方根本利益一致而具体利益不一致的状况,在劳动争议逐步呈现多元化的今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是我国劳动立法须加以改进的长期任务。
一、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即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我国《劳动仲裁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调解—-仲裁—-判决,当然也可以直接从仲裁到判决。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这实际上体现了“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仲裁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前置不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至法院的权利。依法治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应当受理争议案件。其次,因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仲裁前置”就可能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受理争议案件,而无法诉讼至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诉权。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暴露出诸多弊端。
第一,权威性不强。劳动仲裁机构无任何的强制手段。不仅在仲裁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其生效仲裁结果也有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二,缺少监督机制。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缺乏纵向监督,导致对现有的劳动仲裁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第三,劳动仲裁制度违反了自愿原则。从本质上讲,仲裁属于一种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是否仲裁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把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实行强制原则。违背仲裁的自愿性原则。
(三)缺乏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
《劳动法》作为法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之间处理争议如何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程序衔接问题做出规定。但司法解释毕竟要根据法律才能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也必然会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而《劳动法》作为一部实体与程序兼容的法,主要的还是实体方面的规定,该法中对程序问题做出的少量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在劳动法制建设上不但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更应要坚持有法必依。对劳动法执行的监督就是指有监督权的单位和人员对企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依法实行监督检查。我国劳动法侧重于用人单位义务性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可使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以减少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仲裁的发生。所以从源头入手对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二)改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其诉讼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如何最大程度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也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所在。首先,在调解组织上,要组成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其次,在程序上,除利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便利性等特点之外,还要重视操作的规范化,应加强程序性建设,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完善
第一,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上有专门的立法,在我国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好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衔接问题,统一执行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裁决的情形,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公平、公正。第二,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内容杂、处理难度大,民庭又要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因此,在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也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适应入世以后我国新型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成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制的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杨飏.《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完善》,载《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6月.
[2]徐飞,陕耀,张慧敏.《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若干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4期.
[3]蔡传秀.《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