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用博弈论理论分析了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键因素,从博弈论的角度为我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工资拖欠、博弈、农民工
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博弈分析
1.1 农民工和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分析
(1)第一轮博弈
在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力小,可替代性大等因素造成农民工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面对现实的就业压力及自身素质的低下,迫使农民工放弃了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选择接受施工方强硬无理的要求选择应聘。
(2)第二轮博弈
假设1:两个局中人,局中人Ⅰ是施工单位,局中人Ⅱ是农民工;
假设2:(1)局中人Ⅰ即施工单位的纯战略选择是拖欠和不拖欠民工工资;
(2)在局中人Ⅰ选择了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对局中人Ⅱ即农民工的纯战略选择是通过法律途径讨薪和非法途径讨薪;
假设3:局中人Ⅱ的法律途径讨薪成本是C1,非法形式讨薪成本是C2,局中人Ⅰ如果拖欠工资额度为M,行政处罚部门就对其进行罚款,罚款系数为K,即对局中人Ⅰ进行数额为KM的罚款;
假定4:工人工资总额为M,拖欠时间设为T,薪资的时间占用成本率为K;
假设5:局中人Ⅰ、Ⅱ选择不拖欠、不声讨的期望值是0和M;如果选择拖欠、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期望值是-C1和M-C1,如果选择拖欠、通过非法形式讨薪的期望值是-C2和M-C2。
在该博弈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而言当KMT-Q﹥0时,即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的占优策略是拖欠工资,反之则不拖欠;对农民工而言在承包商选择了拖欠工资的条件下,当M-C1-LT1﹥M-C2-LT2﹥0 时才会选择通过法律形式讨薪,而现实中一般C1﹥C2,即法律维权成本过高,加上维权时间长造成M-C1-LT1﹤M-C2-LT2的情况经常发生,农民工很少通过法律形式解决拖欠问题,因此可以得到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拖欠工资,非法途径讨薪)。
1.2 承包商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定一:承包商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都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
假定二:设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监管成本C;第二部分是承包商是否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给政府带来的影响收益,即若承包商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则政府的收益为0 (因为督促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被认为是政府的本职而不会给政府带来额外收益),若承包商不履行社会责任则政府的损失为L1或L2。其中L1是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L2是政府没有实施监管而导致的声誉损失。根据上述假设显然有L2>L1,而且L2将会比L1大很多,故不妨再假设L2-L1>C。
假定三:设承包商履行支付义务时的预期收益为I1,承包商未履行社会责任而政府又没有实施有效监管时企业的预期收益为I2,则显然有I2>I1;当政府部门实施了监管而承包商并未履行社会责任时会给承包商带来诸如公众形象损坏的负面效应,此时企业的损失为I。
承包商 政府 | 支付 | 不支付 |
监管 | (-C,I1) | (-C-L1,-I) |
不监管 | (0,I1) | (-L2,-I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