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键词: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作等多个方面。2009年以前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征地的途径多种多样,征地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也是多种多样,情况复杂,统一处理,难度也很大,不仅有资金保证的问题,还有社会稳定的问题。新增征用土地,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要做,特别是“先保后征”的土地审批原则,“政府补贴”的保障强制要求,更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到优先的位置。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不敢碰,但又绕不过”的问题。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连续下发文件,制定政策,要求基层抓好这项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已经出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统一保障标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的县市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0元,有的确定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保障资金采取了个人缴纳、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级筹集的办法,体现了政府责任。三级筹集的比例一般为3:4:3,或者确定政府补贴30%。三是政府补贴实施“出口补”的方式,即对不满60周岁的农民,政府补贴部分在其达到60周岁时拨付到位;对已满60周岁的农民,政府补贴部分直接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避免一次性补贴带来的财政压力。结合实际,主要围绕“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财政补贴、新增征地享受财政补贴、集体收入按比例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人均耕地0.3亩以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补贴的看法。
(一)指导思想:以“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并逐步提高”为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参保相结合,建立个人参保、缴费、政府实施补贴的保障机制。
(二)保障范围:在园区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征地、占地,被征占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包括婚嫁及新出生人员),且征占地后以村(居)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实施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已被征用土地且已转非村(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官警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除外。
(三)保障标准:失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保障金的标准,按略高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政府补贴承担本标准的三分之一。已领取人员的领取标准不随之调整,按新农保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执行。
(四)关于政府补贴办法。
被保障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的,即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的人员,要求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满60周岁时,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计算养老保险费,政府按保险费的1/3予以补贴,并一次性补足,计入个人帐户的政府补贴部分。在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发放,与新农保养老金合并执行。60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政府按养老金标准的1/3予以补贴,每年年初拨付到基础养老金帐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统一发放,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合并执行。财政补贴部分没有继承权,在参保人死亡后停止发放。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府补贴部分应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不能从土地出让的安置补偿费中抵交。
(五)保障范围村的认定审批程序:1、由符合保障条件的村向所在镇街政府提出保障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2、镇街政府负责全面审核村提报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村由镇街政府向人社部门提出保障申请。3、人社部门根据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审定意见,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六)纳入保障范围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后由镇街道政府审核,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公安部门审定,人社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二、关于新增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补贴的分配办法
关于新增征地的审批,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根据规定,对新增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农民生活养老保障,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补贴比例不低于30%。政府补贴做为土地审批的前置程序,一次性拨付到位,从财政土地受益中支付。这部分资金因是一次性拨付,应按当年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均摊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计入个人帐户的征地财政补贴部分,不享有继承权。60岁以下的,待达到60周岁享受养老保障金;60岁以上的,按最后一次投保记录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障金,已有发放记录的,领取标准做相应提高。
当该村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下后,上述的政府补贴,做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待农民达到60周岁时,按政府补贴额计算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当年0.3亩以下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即财政补贴部分),由政府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60周岁以上的,由政府按政府补贴的月标准逐年拨付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三、村集体收入用于村民养老保障的分配办法
有的地方财政每年按一定数额永久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的安置补偿费、旧村改造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村集体的其他途径收入,是村集体和村民土地征用后的长期收入,也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重要来源,因此,必须加强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针对目前村居的集体收入情况,建议拿出一部分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障。
(一)用于养老保障的比例:财政永久性支付安置补偿费的40-60%;旧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的10-30%;村集体的房产开发、房屋出租、村办企业等其他收入的20-40%,各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按一定程序确定。
(二)保障办法:村集体年收入按以上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进行均摊,60岁以下的用来补助农民参加新农保缴费,待达到60岁享受养老金;60岁以上的将均摊部分每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用来直接补助生活。
(三)条件好的村,为提高本村村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可以制定更为优惠养老保障办法,与本办法合并执行。
(四)旧村改造中,政府留用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用于该村将来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后的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