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民法论文

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对策分析

2015-07-28 1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农村民主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在农村基层选举过程中还还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现状入手,针对目前农村基层民主现状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多方监督、正确选拔村官等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有力措施,为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意识;制度保障;现状;对策
党的十七大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发展基层民主”和“扩大人民民主”的要求。民主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政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做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做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基层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农民在不断地实践探索中找到的适应当前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依靠村民自治组织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至今,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由于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如何帮助基层民主选举走出困境,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现状
     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但还存在一些可以更好地完善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着许多法律技术上的难题。如没有从内容上界定贿选,也没有从法律上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备。在党内民主监督过程中呈现无权监督有权、以弱势监督强势,监督人会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导致农民思想较为保守,农村经济欠发达、村民自治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很多村民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农村地区的农民民主意识总体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极大的解放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各项农业产值均远远超过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剩余的劳动力,于是,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又面临着生存的问题,转向了其他的地区和行业,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其中进城务工成为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再就业的主要途径,这也就扩大了人口流动的规模,加快了人口流动的速度。农民工由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向大城市流动是人口流动的主要趋势和特点。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有利于农民工再就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主体流失严重,有很多农民外出务工,留守人口逐步减少。可以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是否可以允许待选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更加规范委托投票的具体操作方式。为了更好地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要从根源进行分析影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困境的因素。
     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方式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在基层社会建立的一块"试验田",虽然目前它的践行还有许多的不足,但我们应以务实的姿态来推进基层民主的改革。
     (一)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相关法律
     除了彻底贯彻宪法和法律中关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规定,使农民能够切实地体会到行使权力的宪法精神,还应加强配套政策法规的建设,制定出科学的《村委会选举法》;统一全国村委会选举法,规定农村选举诉讼的受理机关;同时,加强司法程序建设,依法加强对农村选举的监督和约束。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二)制定农村基层选举的制度规范
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改革传统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党内用人的群众公认机制,推行“公推直选”、“两推一选”、“两票制”等形式。从选举制度的转变,增强基层民主选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统一“选民登记法”。我国现行选举法对选民登记规定得过于简单且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靠各地制定的“细则”和“办法”进行规范,导致对公民选举权利保护的不严密性。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选民登记法”,有效保护公民的选举权。
     实行自愿登记。改上门“登记选民”为设立选民登记站由选民自愿登记。这样,是否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将由选民自主决定,回归“权利”的本质,有利于培育选民的参政意识,减少选举工作量。
     (三)建立基层民主选举多方监督机制
     首先,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民主制度建设,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稳定的保证。
     另外,调整农村政府管理体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当村民反映行政机关在指导村委会选举中违规操作时,人大可以多种法律中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
     最后,建立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让村民切实参与公共事务。如适当分散村官权力,实行村级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三公开”制度等。
     (四)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增强民主意识
     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从而导致文盲比例大,其影响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农民参与政治受到限制,所以应该尽可能地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最终才能促使他们提高民主意识,利用投票选举等方式维护农民自身的民主权力。
     首先,政府应该树立理性的选举风气,端正选民的政治心理。针对某些地方上将民主选举解读为争权夺利的工具的情况,政府今后应该在大众媒体上介绍选举相关知识、积极为选民解读选举文化。
     其次,政府应就选举意识对选 民进行理性引导。目前有些村民是基于某些压力被迫作出违心的决定,这使得民主选举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理性的公共政策竞争,成为了中国传统的实用主义心理下一个利益诉求的工具。因此,在新兴“三农”出现的情势下,提高选举中的理性成分是政府的题中之义。
     三、结论
     农民是处于社会阶层分化中的底层群体力量,也是人口基数最大的群体,从生活环境、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来看,尚属弱势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增大,我国弱势群体的范围也不断地扩大。因此,面对这种社会现状,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和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有责任从根源上维护其自身的民主政治权力,来引导其积极的自身利益表达,实现广大基层农民的合理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 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刘亚伟、詹成付.我们仍在路上—— 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研究 [A].陕西: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
[3]孙津.中国农民问题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4]李兆前.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J].求是,2007,(14):36-37
[5]刘丹.乡村民主之路[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11).
[6]胡建锋张海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客观原因与对策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第一期:81-88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