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述
1.公益诉讼的历史及概念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中。在罗马法中把诉讼划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私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出,而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之一。它的公益诉讼包括两种:一是"私人检察官"制度。在私人当事人在公益诉讼中而且应当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二是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理论界首先出现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提起的违反经济法,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活动。
2.经济公益诉讼的特点
(1)经济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的局限,不要求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可以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美国,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经济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具有公益性。这是经济法最终目的在经济公益诉讼理念方面的一个具体体现。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而经济公益诉讼则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其本质特征。
(3)经济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功能。公益诉讼的启动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原告根据其合理判断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这样可有效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4)经济公益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大多是社会团体或是个人,而被告方则是掌握着某种特权的部门。(如建设规划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主体)或是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如电信,供电行业,铁路运输业)。诉讼双方力量如此不均衡使得我们必须在诉讼活动中给予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更多的权利保护。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虽然社会经济有了迅速发展,但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发生,社会经济矛盾也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但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各种经济关系急需法律的调整,在此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产生给中国社会经济和法治的发展带来了曙光,使社会经济秩序逐渐步入正轨。在经济法成长的三十余年中,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完善,但大多是理论研究,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若经济法只有理论支撑则显得有些空乏,而经济程序法构建则使我国经济法体系更为充实和完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则显得十分必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国家的过度干预经济生活,不仅不能承担起维护社会经济公益的重任,而且其本身也对公共利益构成了威胁。因此,建立公众参与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能够更好地使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三、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可诉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权利义务却无诉权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可诉性缺陷。即使有些法规规定了诉权却也予以限制。当一个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却没相应的救济手段来解决,这说明实体法与程序严重脱节。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原告不适格,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判决原告败诉。这正是因为没有系统具体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因此要弥补我国关于公益保护法律的可诉性缺陷,就要对传统诉讼机制有所突破与创新,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可行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关于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1.扩大经济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需要有法定的机关或团体提起诉讼,否则会导致诉权主体的缺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一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关机关"应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但这次《民事诉讼修正案》只提到了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诉权,而没有把公民个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规定公民个人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加具体地保障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并且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公益诉讼主体上,我国应该采取多元模式。
2.经济公益诉讼起诉前置程序--投诉。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在提起经济公益诉讼之前先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将公共利益的损失最小化。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只有经过投诉纠纷仍不能解决时,才可提起诉讼。
另外,在诉讼活动中应鼓励调解程序的运用,体现能动司法理念。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或承诺履行义务,则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就无需再耗费司法资源。这样既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又化解了双方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经济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在传统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大多由原告承担。但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公害损害的认定需要较强的技术性,而且诉讼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降低证明标准原则,法院职权调查原则等,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侵害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
4.设立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因经济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和谐发展,需鼓励相关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中,也为了防止诉讼人因诉讼费用过大而无力诉讼[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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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为了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其中,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上,应倾向于保护原告,给予一定的奖励。如美国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三倍于实际损害的罚金并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和起诉费,而原告在胜诉以后可获得部分罚金。但在奖励的同时,又要防止诉权的滥用。一些国家对原告的诉权进行了限制。比如,在环境公害案件中只针对"主要的违法行为"才能提起诉讼,对滥用公益诉讼权的严重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等。
6.处罚种类多元化。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承担的责任形式有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有主刑、附加刑共九种。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般是履行作为义务,而经济公益诉讼则与传统的三大诉讼不同。它不仅是为了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责任形式方面更加多元化,同时需具有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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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贞(1986-),女,河南开封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宏观调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