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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原因和方法

2015-07-16 1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社区矫正在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可以说是新生的事物,在社区矫正方法、社区矫正对象、主体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学习完善,但是学习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还需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学理依据。
  一、刑罚适用与执行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在我国属于刑罚适用与执行的一部分,在对发达国家与我国刑罚适用与执行发展历经阶段的分析基础上,对我国社区矫正应该达到或者已经达到的状态进行界定,提供理论指引。
  发达国家在刑罚适用与执行的发展史上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以死刑、肉刑为主等身体刑为主的阶段
  这个阶段似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我国的秦朝,其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生命刑(枭首、弃市、腰斩、磔、族刑、车裂、具五刑)、肉刑(黥、劓、刖、宫等)、耻辱刑(髡、耐、完)等,虽然也包括了其他形式的刑罚,但是相比较而言,死刑、肉刑等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主流刑罚。美国在殖民地时期也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监狱。
  (二)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监禁刑表现为其感化院的开展以及之后的监狱服刑的适用。美国监禁刑的发展主要是源于其1776年独立战争之后对刑罚改造作用的注重,当时美国具有代表性的监禁形式有“独居制”和“沉默制”,之后对监禁刑的尝试则更甚。而我国对于监禁刑的尝试始于1910年大清刑律,直至现在我国刑罚的发展仍处于监禁刑的阶段,其表现为:缓刑、假释等的使用率相比监禁刑来说,比例较低。
  (三)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我国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仍然处于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而世界的潮流已经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1954年美国社区矫正协会的建立,就标志着美国的刑罚适用模式无论从形式上还是理念上都已经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除美国之外,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各国在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我国在非监禁刑适用方面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和发展。
  有人认为现在世界上关于刑罚适用与执行已经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恢复性司法阶段。当然关于该观点,各个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无论世界上的国家是否进入到第四个阶段,我国在刑罚适用与执行方面所处的落后阶段是肯定的,这种落后也注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落后。
  二、刑罚理念的发展
  刑罚理念的发展对刑罚适用与执行所处阶段的影响作用不可小觑,国家在一个阶段应当适用何种刑罚,该种刑罚应当以何种形式来执行都与该国家在该阶段的主流思想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哲学的历史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律学,这些法哲学当然的包括刑罚理念。在此笔者拟从刑罚哲学嬗变的三阶段来分析,包括报应刑论、功利性论、综合刑论。
  (一)报应刑论
  报应刑主义认为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而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其经典表述为“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强调的是刑罚与罪过之间的一种相应的比例关系。刑罚这种根据附加的痛苦来执行的理论,即以恶除恶的观念,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身体刑为主的阶段的主流思想,理论根据,强调对犯罪人的报复。但是这种思想在另一方面阻碍了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也就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出现、发展。
  (二)功利刑论
  功利刑论是立足于社会需要而解释刑罚的正当根据,刑罚存在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预防犯罪。其经典表述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主张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对行为人的影响,而是要通过刑罚的威慑与执行,使公众掌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违反该规定。特殊预防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科处的,是对特定犯罪人即已被科刑的犯罪人将来再实施犯罪的威慑。特殊预防理论之下又分为矫正论、剥夺犯罪人论和综合刑论等不同派系。矫正论主张刑罚刑罚应当通过改变犯罪人的人格来使之遵守法律,预防犯罪。剥夺犯罪能力论旨在“将一个被认定的人与更为广泛的社会相隔离来预防其犯罪”。鉴于矫正论与剥夺权利能力论都较为片面,产生了融二者于一身的综合论。融合之后的特殊预防理论,对当时的刑罚政策和行刑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将教育、矫正理念纳入以恶害报应与肉体折磨为特征的行刑实践中,强调刑罚的个别化,催生出现代化的刑罚制度如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但是这种预防理论无限制的扩大了国家的刑罚权,易造成侵犯公民人权的严重后果,而且这种理论忽视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才是刑罚的依据,过于强调预防的重要性。
  (三)综合刑论
  其经典表述为“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为了避免报应刑论在强调威慑和功利主义在强调预防的弊端情况,产生了以两者结合为基础的综合刑论。虽然是两者的结合,但是两者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结合则成为问题,基于这种问题形成了多种综合刑论的观点。
  现代的刑罚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报应刑或者功利刑的单一观点来作为自身的唯一内容,需要两者的融会贯通,作为现代刑罚手段的理论基础。但是以何种形式结合的综合刑论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是一个问题。就刑罚本身而言,报应刑的存在是注重其惩罚的一面,功利刑论注重的则是其预防的一面,综合发达国家在刑罚理论方面的发展,在综合刑论的多种理论中这种预防与惩处的结合是社区矫正的一个基础性理论依据。刑罚理论的这些内容与恢复性司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恢复性司法强调的一方面是对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另一方面是重新社会化的困难减少,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社区矫正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中国的落后地位,在综合刑理论的指导下,借鉴各国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成果,反思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实现社区矫正的蓬勃发展。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问题理论包括:社会结构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紧张理论、亚 文化理论、激进派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标签理论)、整合理论。要实现社区矫正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需要综合刑罚和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探讨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
  在这些刑罚观念的影响下,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内容: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实现对犯罪人的人权的保护;从标签理论的角度,犯罪人在带上“犯罪人”的标签之后,其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与社会隔离开来,导致其回归社会的困难;从深化的复归理论的角度,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此处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自愿者等;从行刑社会化的角度,对犯罪人尽量采用非监禁刑,为服刑人的社会化提供条件;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犯罪人既要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同时也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实现国家刑罚的轻缓化。
  四、结语  
  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对特定的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监督教育和帮困扶助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这些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片面的去选择矫正方式对犯罪人执行刑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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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周子良.中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6.
  [6] 许章润.犯罪学[M].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曹艳梅(1988.11- ),女,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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