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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创新分析

2015-07-16 19: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
  首先,在探讨这一问题前先明确赃物的概念,赃物是指贪污、受贿、盗窃等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
  我国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并未明确规定。《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仅当赃物的类型限于票据,并且获取手段为欺诈、偷盗或胁迫时,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1998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表明了机动车作为赃物时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只明确规定仅通过诈骗犯罪而取得的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综上表明,我国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还是有所限制,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并未得到普遍承认,仍有待发展。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
  第一,这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只有民法才可以调整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刑法不能调整,是因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通过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法也更不可能规范,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还需要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能单纯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角度考量。而被害人,亦即处分权被侵害的人能否向善意受让人要求返还,关键在于善意受让人取得赃物时的客观情形以及双方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执法过程中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可能。由于没有明确对赃物处置、管理的规定,甚至原有所有权人都没有从善意第三人处取得“赃物”的法律保障,所以执法人员相对而言具有了更强的自由裁量权。缺少明确统一的规范,执法人员无从参考,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的尴尬局面,违反了法律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执法人员直接将赃物据为己有的腐败现象。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对所持物品所有权、处分权的预期性,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和法律的权威。
  第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的速度也不断加快,市场更活跃,市场种类、交易方式也更加多样,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二手市场也在不断蓬勃发展。但是消费者基于交易成本和现实能力的考量,消费者没有时间、没有足够的成本、也没有足够的信息,甚至交易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购买任何一件商品前都要分析、调查该商品的来源,即使询问卖方也不一定获得真实答案,甚至卖方本身也并不清楚该商品的真实来源、途径。如果消费者一旦不慎买到了“赃物”,司法机关的追赃很可能导致消费者通过合理价格,合理渠道买到的商品被追缴,从而破坏了其合理预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必然影响交易的效率和消费者的信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无论从法律体系的需要,还是保障消费者的合理预期,维护执法机构的权威,以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我们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赃物取得制度,使《物权法》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需求,为平衡双方利益设定良好机制,综合考量多个目标,从而使法律发展进步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我国建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首先,为了更快更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要加快商品流通速度,但在加速资金周转、商品流通的过程中,也必须维护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对建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时,不能盲目为了所谓的商品流通而忽视交易安全的需要。同时设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相当于为执法者设定了执法界限,使之可以在划定的权力范围内执法,防止越权现象发生。所以一旦出现下列情况时,则不应当认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以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价格购买而又缺少正当理由的。(2)明知出让人并非所有权人或明知该物是赃物,仍取得该物品的。(3)明知出让人是惯窃犯,仍不加以合理注意义务,没有经过询问或其他方式了解而购买的。
  其次,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制定应适应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经济效用的需要,体现了法律制定时要遵循效率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受让人既然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标准取得该物品,则表明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这说明该赃物并未被原所有人合理利用、合理看管或者可以表明该赃物的现所有人,即善意取得人可以很好地利用该物,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用。另一方面,为了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的物品归还给原所有人,这需要付出一定的司法成本、执法成本,而这从社会整体看来并不符合经济性的要求,通常为了使之归还给原所有人,会付出更高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往往是不必要的,只需要建立适当的程序和实体规范,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受到一定的补偿即可。
  (二)我国目前的立法标准
  如果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就无法保护原所有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如果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现所有人,即善意取得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又无法获得保障,原先合理的交易预期也被打破。所以,法律出于维持公平正义的需要,就必须要兼顾原所有人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限制原所有人对该物的回复请求权,这种限制表明了被害人不能任意要求回复其所有权,打破交易规范,也不能认定取得人就可以不加任何义务地获得某一商品的所有权,拥有绝对优势。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设定原所有人回复请求权的期限,即规定法定期间。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二是要求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须支付受让人购买时支付的价金。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样既保障了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但如何保障被害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特别是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是谁,或者很难找到该人时的利益,则需要法律进一步探究;三是原则上禁止被害人对货币 、无记名证券等流通性极强的物行使回复请求权。
  (三)对于我国立法的建议
  1.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该制度中的运用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设置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就在于保障交易双方交易的合理预期,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流通效率。所以,这里的商品并不能因为是赃物与否而有所区分。再者,如果因为是赃物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那就相当于苛以消费者调查受让物是否为赃物的义务,这样更加不利于商品流通,从而对一般商品设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没有了制定的意义。同时,如果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将无权处分的风险一概由受让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违背正义的,是与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与法律本身的宗旨相违背的。但是主观“善意”的标准又该如何认定,毕竟我们很难真正探究到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想法,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的表现推测其主观是否“善意”。
  所以我想,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克服善意取得制度主观标准不清和难以举证的缺陷,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被奉为“帝王条款”,而且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善意标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交易地点应是受国家监督管理的正规交易场所,如拍卖会、商场等,即使是二手市场也应该是受国家监管的市场,而并非任何非法场所,如非法车辆交易市场等。二是双方交易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出示发票等凭证,如有必要,双方还需经过有关机构进行交易证明。这样做一方面根本没有使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本身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受让人对卖方的合法性是有一定预期的。立法可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2.对赃物应适当保护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没收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其第6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在该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明知赃物而购买的买主,法律对其享有的对物的所有权不加以保护,甚至不命令任何其他人赔偿买主的损失;对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善意”买主予以有限的法律保护,即不保护该物的所有权,仅要求罪犯按价赔偿损失。
  但是我认为,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不仅在于保障受让人的损失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更重要的是维护交易的合理预期,保证交易安全,甚至可以通过维护善意第三人对以合理价格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物品的所有权保护,督促权利人,即原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加强防范,从而减少犯罪发生。所以,我进一步认为,当受让人主观善意,通过正常途径、支付合理对价买来商品后,司法机关的追赃行动就不得及于这类赃物。对通过拍卖等途径买来的商品,也应注意是否有串通等违法行为。综上,为了平衡被害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法律必须就由谁享有该物的所有权划定界限,而这一界限实质上就是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以及二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意见。
  3.实行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律在该问题的制定上可以保留一定的弹性,给予当事人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可以在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除外,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意即,如果实际占有人同意返还,并且双方对是否就此清偿、清偿的标的为何、清偿方式怎样达成共识,双方协商一致,则法律不得再干涉。这样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和执法成本,提高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已经确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善意取得制度将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赃物方面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要逐步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弥补在赃物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更加妥善地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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