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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与规避策略分析

2015-07-16 19: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简介:吴章睿,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6-02
  一、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
  (一)民间信用普遍存在
  东南沿海一带是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其中以浙江省温州为例,民营经济更是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柱,目前全市非国有、集体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已超过90%。而民营经济具有自发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且“县城经济”活跃,小农意识得以保留,这就构成了民间信用存在的基础,“人情社会”的突出特点更决定了民间信用在民营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资金供求失衡,中小企业融资难
  自2010年来,中央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大银行不断收紧银根。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财务记录不准确、缺乏可抵押物、经营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这就造成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能从正规渠道得到填补,于是转而将触角伸向民间借贷,以满足自己巨大的资金缺口。
  (三)手续灵活简便
  企业等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交抵押物、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渠道信息、财务报表等来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再经过层层的审查和批准。而民间借贷则无需上述繁琐程序,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好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等合同内容后,即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取得资金。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合同约定不明
  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由于借贷双方主体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造成的。例如对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违约金等方面存有争议,有的甚至对借贷主体存有异议,如合同缔约方并非借款金额实际使用方等。
  2.抵押物与第三人存在利益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为了保证借款人能按约还款,出借方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然而从实践中来看,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就是由抵押物权属不明造成的。当借款人无力还贷,出借方准备以抵押物抵扣债款时,常会出现第三方对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提出异议,这其中也不乏借款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规避债务。
  3.涉及担保人的借贷纠纷
  除了抵押物之外,担保人的存在在民间借贷中也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有较好的关系,担保人基于人情为借款人作担保,但他们往往对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以致在纠纷争起之时才惊觉自己被牵涉其中。此外,还存在借款人与出借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条件下对合同内容另作约定的情况,这当然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类典型的案件,即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为常见的案例即是借款人在丈夫或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出借方在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通常涉及对借款人借款目的、用途的认定,即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仅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若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单纯凭借借款日期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这对夫妻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5.涉及经济犯罪的民间借贷
  上述情况的风险都在于借贷主体双方或借款人一方,但出借方并非责任全无,某些案件纠纷就是由出借方的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譬如出借方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高额利息借给他人,等到他人无力还贷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这类案件中,出借方的行为已触碰刑法构成犯罪,故不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
  (二)担保公司
  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为企业向银行融资,以及为企业需要贷款的超额部分作担保。前者主要是企业到银行进行融资,担保公司帮助企业弥补不健全的手续或者是直接承担风险。比如一个企业房产证还没办好但是实际上拥有厂房,或者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手续不明确但是实际拥有资产的,这样因手续不健全就不能拿到银行进行抵押,担保公司就通过各方面努力帮助企业把资产进行抵押。后者主要就是承担市场风险。此外还有一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开展资金过桥、工程保航、财产保全等业务。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上述正规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很少的。大多的担保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然后以高额利息发放给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差额。这类担保公司名曰担保,实为发放高利贷,其中的风险自不言喻。首先,手续过于简便。担保公司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通常只做形式上审查,并没有像银行放贷般作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事后监督,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忽略企业的实际还贷能力。其次,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由于担保公司对于借款企业或个人的审查不严,且“高利贷”年利息有时达40%甚至更高,其无力还贷的可能性极大。一旦他们无力还贷,担保公司就不可能将筹集到的资金返还给社会公众,整个资金链就此断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践中,一般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一些大企业创办的。这是因为创办小贷公司有很高的审核标准,他们通过注册资金再向银行融资50%进行借贷活动,这也意味着小贷公司自己本身就是负债者。而且目前小贷公司的月利率都在一分八到两分,可以说是暴利,而对大多数实体企业来说一年的盈利很难达到20%,在小贷进行贷款的又基本都是中小企业,这样很容易形成很重的包袱,社会风险较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政策影响较大,其信用风险被局限在特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贷款区域、类型相对集中,社会辐射性较差,使同一区域内大量同类贷款信用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时地分散。当政策规定、市场环境和自然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时,将形成信用风险的高度聚集。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规避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风险规避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绝大多数存在于 自然人之间,其中尤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或仅以口头约定订立合同为重,这就给纠纷的解决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首先,我们应该提高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切不能因为人情关系仅以口头约定作为双方借款的凭证。其次,应当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借款行为,其中借款行为主要指借款合同的订立,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借款双方、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计算等看似平常的事项要一一明确约定。再次,借款双方应当相互做一定的了解,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用途有所了解;二是借款人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有所了解,其资金来源无疑应当是合法的。最后,在借款双方之外的担保人,应当与出借方订立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借款数额、期限、范围等事项,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民间借贷组织的体系建设
  首先,民间借贷组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进行放贷,合理确定贷款对象。其次,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运行等进行严格把关。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对组织内部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规则进行详细规定,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此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主要指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银行对企业贷款通常具有严格的审查标准以及事后监督规则,而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又难以达到该标准,因此这些中小企业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只好转向民间借贷组织,甚至高利贷。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摒弃传统的观念和做法,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区别对待,放宽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低与融资渠道窄的特点和需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此外,还应继续加强建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组织,以扶持中小企业。
  (四)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是一个信用体系较为缺失的社会,在经历前几年的金融风暴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更是近乎崩溃。国家现如今虽大力建设个人、企业信息数据库,但对象却仅限于银行、司法机关等,不对民间借贷主体等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开放。这就对民间借贷造成了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放贷人在进行放贷活动时无法全面地了解贷款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民间借贷主体的退出机制,提高个人风险防范的意识,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
  高小琼 (2004) 认为,研究非正规金融必须从制度的角度着手,法律法规制度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包括各种政治制度的转变是影响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身处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特有的自发性、不规范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特征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规范。
  2014年3月,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次创设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这标志着民间借贷在阳光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具体成效如何还应当接受实践的考验。
  参考文献:
  [1]郭新芳. 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经济研究导刊. 2013(34).
  [2]高孝欣 张沁.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研究. 湖南社会科学. 2014年1月.
  [3]纪留利 贾菲 孟勇.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法制与经济. 2013年7月.
  [4]李聪. 大数据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 现代商贸工业. 2013(24).
  [5]周晓敏.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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