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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机制创新

2015-07-16 1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在正式加入WTO后,才真正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跟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我国不仅在相关的理论方面起步较晚,而且在知识产权的实际应用方面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知识产权的使用绝大部分表现在价值的利用上,而对知识产权具有的交换价值认识较少。目前,国外在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并且不乏成功的商标权质押案例,如“百事可乐”、“麦当劳”等都以其商标作为质押的对象,获取银行金融企业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实施的《担保法》中就有了对商标专用权中财产权允许质押的规定,而为了支持担保法中关于该规定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在1997年制订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颁布实施的《担保法解释》对原先《担保法》中没有提到的在商标专用权被质押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允许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商标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2007年制订的《物权法》中,也对商标权质押制度予以肯定,这些足以见得商标权质押制度在我国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商标权质押评估的不合理、商标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一直影响着科学完善的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问题及缺陷
  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商标质押制度可以提供给企业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有效途径,并且商标专用权质押比动产质押更加的方便、快捷以及节省成本,因此该制度具有广泛的利用基础,受到了强烈的欢迎。但是,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进而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商标权质押评估制度不合理
  第一,目前我国对商标权质押采取的评估方法主要属于强制性质的评估。这种强制性评估没有切实把当事人所需的交易成本予以考虑。我国《担保解释法》中规定,商标权质押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商标评估部门递交申请文件。该规定必然会造成申请人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去整理资料,搜集数据,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商标权人进行评估,这无疑既增加了当事人交易成本,也与现代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便捷有效原则相违背。此外,法律规定下的强制评估内容也与长期遵循的民事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也扩大了政府的业务范围,不符合高效便民的行政标准,以及政府逐步减少行政干预的发展趋势。第二,我国商标权质押评估机构实际收取的费用过高。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评估收费的标准为商标评估价值的2%,虽说2%并不是个较高的比例,但是在实际评估中,如果评估一个价值4亿的商标,那么当事人就需要花费800万的评估费用,这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第三,评估机构业务水平不高并且缺乏竞争力。按照我国当前有关商标权质押的法律法规,评估单位往往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指派来取得商标的评估机会,对政府部门存在着较强的依附感,进而缺乏市场竞争力。此外,政府指派的评估部门,往往无法保证当事人获得较好的服务质量,也很难确保其商标评估的准确性、合理性及公信力,这不仅不利于评估机构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第四,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评估规范。虽然,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诸多有关商标权质押评估内容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是没有很好地解决评估制度存在的混乱、标准不一等的问题,其关键在于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评估标准加以约束。
  (二)我国商标权质押立法的操作性不强
  商标权质押的操作与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只有建立健全成熟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真正使得商标权质押制度得到推崇。然而针对该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我国当前虽然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已有商标权质押方面的规定,但是不得不说这两部法律对其规定的条文太过简单、空洞。其实,除了《担保法》之外,《商标法》与《物权法》都对商标权质押的标的范围、效力大小、设立形式以及生效时间给予了规定,但涉及的内容依然过于粗糙、笼统,甚至出现了这两部法律相互冲突的情况,各个法律之间没有制定出匹配自身的专属性规定,彼此发生矛盾,而处理办法大多在条文中以“其他情形适用本章动产质押的规定”予以解决。这种“口袋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造成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商标权质押规范,很难在实际运用中被操作、适用,更有可能导致诸多纠纷。对于绝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商标权质押并不能保证自己贷出的资金能够安全,缺乏执行力强且规范性高的法律予以支持,所以,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接受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出的拒绝理由无外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缺乏操作经验等。我们可以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恒源祥公司是一家拥有着接近百年历史、具有良好口碑、全国知名的老字号企业,所销产品风靡全世界。但是在前些年面临着暂时性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因而向当地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恒源祥提出用自己的驰名商标“恒源祥”作为质押标的时,银行领导经过多次会议讨论过后,还是拒绝了恒源祥企业的请求,给出的原因是:第一,对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流程不清楚,没有实践经验;第二,对以商标权作质押标的的真实价值无法评估。最后造成恒源祥企业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申请贷款缓解燃眉之急。
 (三)商标权的质押风险较大
  商标权,其实并不是有形财产,其具有的无形价值特点使得质押过程中风险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其财产价值一直处在动态的变化之中,很难给予一个准确的界定数额,进而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信心和保障来接受该类型的贷款,另外商标的价值评估受企业盈利和政策的影响较大,真实的价值不容易把握,如果企业一旦出现重大问题,那么会给品牌的价值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比如因三聚氰胺事件破产的“三鹿”。第二,跟一般的有形资产相比,商标作为标的的质押,流通性较差且转换成资金能力较弱,当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时,金融机构在怎样处理该商标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提供指导,而且现阶段我国对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外界对其操作规程并不熟悉。诸多复 杂的流程,不仅耗时,所需要的人力、财力成本也是巨大的,这对于一个放贷的金融机构而言,其资金放出的底线在于如期或尽可能快的回收资金,避免经济受损。而现实中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属转让的实践却与银行上述原则背道而驰。第三,银行金融机构对商标权质押的监管能力较差。由于商标价值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具有非有形的特征,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对所“拥有”的质押商标并没有取得实际意义上的占有,面临着较大的信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金融机构对其商标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在监督管理层面显得手足无措,这些因素都会大大提高商标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严重制约其接受商标权质押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商标权质权实现的评估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商标权质押实践中存在的评估制度弊端,包括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费用较高、评估机构水平较低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评估制度模式,比如吸收美国评估委员会在1994年制定实施的《美国专业评估惯例的统一标准》中的积极内容,从而改进调整目前我国存在的不合理的评估规定,建立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规范、统一的责任追究规范与统一的损害救济机制体系。二是加快完善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手段,在商标权质押评估环节,不应过分强调政府的强制性评估模式,需要转变思路引导当事人主动的进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此外,还需加强相关立法并及时调整其中的不合理政府行为。三是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收费,将评估活动放置于市场之中,摒弃原先政府下派的方式。一方面在收费方式上可以采取按标的提成的做法与固定收费相结合,设置收费的具体限额标准,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收取;另一方面转变政府下派业务给评估机构的形式,综合地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评估机构的自主选择,将评估机构放置于市场竞争之中,有利于提升其业务能力与公众的满意度。总之,只有尽早的建立健全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商标权质押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商标权质押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商标权质押在实际运用中,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显得十分笼统和模糊,导致当事人和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清楚如何进行商标权质押活动。如何提高该制度在立法上的可操作性,主要的解决思路包括:第一,必须明确商标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对商标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给予详细且清晰的规定,对平常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要尤其注意作出说明,不能模棱两可。第二,必须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客体。要清晰的对联合商标、集体商标等能不能作为质押客体做出解释,如果可以还需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的程序,此外,还需要对那些没有经过注册登记的驰名商标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解答。第三,必须明确认识商标权质押生效要求与合同生效要求的区别,且对涉及到商标权证书转交方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说明。
  (三)减少或分散商标权质押蕴含的风险
  由于商标价值属于无形资产,商标质押权的变现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说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普遍不愿意接受这种方式的质押贷款。当前企业利用商标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活动中,一些政府已在逐步起引导、推进作用,例如,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颁布实施了专门的商标权质押管理文件来支持商标权质押这种融资模式,主要对接受该种融资方式的银行、金融机构等提供多种优惠扶持、补贴、减息等优惠。这实际上对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推广和应用大有裨益,推动了商标权质押的完善与进步。利用政府的力量来减少或分散商标权质押所蕴含的风险,是个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面对商标权质押的风险问题,政府除了可以提供优惠的政策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放贷,也可以积极地为商标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作提供一个信任的平台,减少因为银行与融资企业信息不通畅造成的彼此不信任。政府可以作为中间人,向商标权质押双方进行推荐,为二者建立起一个长久有效的沟通桥梁。政府的这些措施,必然会增加银行等金融放贷机构的信心,并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银行等机构所遭遇的风险。所以,在减少或分散商标权质押内在风险问题的解决上,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利用政府的相关职能推动、促进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赵秀辉.商标权质权实现方式之选择——以商标使用许可为例.知识产权.2014.
  [2]马学颖.无形资产质押评估发展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3.
  [3]主力军.完善知识产权的质押制度.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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