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
不能简单说人肉搜索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论文联盟http://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
一、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回顾以及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2008年,姜岩的同学张某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在网络上写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几天后,大旗网也随之跟进,事发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以及最近广为传诵孝子抱母照片引来最温暖“人肉搜索”。日前,在台湾的某候诊室里,一位中年男子抱着用花布包裹着的重症老人,老人身材瘦小、体质衰弱,头紧紧地靠在男子的手臂上;男子神情浓重、穿着朴素,一手有力地托住老人的身体,一手轻抚着她的胸口。传到了网上,立刻引来数万网友的转发,人们亲切地称他为“孝行哥”①。
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同样的人肉搜索行为带来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第一个案例带来的更多的是反思、以及因隐私权被侵犯而带来的苦痛。wWw.lw881.com从最初的网民只是以道德卫士姿态质疑王菲和东方的人品,随后,网民将攻击从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网民的盲从心理,旁观者心态助长了事情的进一步的发展、恶化。第二个案例,同样为人肉搜索,其给公众带来的更多的是感动。阐述了人性的光芒,释放了积极的因子。其给社会的影响是向善的一面,激发了网民心中久违的感动,这是和谐社会真实的写照。对于这样的人肉搜索谈不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综述,人肉搜索不过为一个工具,一个信息社会的搜索方式,其本身没有对与错,关键在于利用的人,他的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方式。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知情权the righr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②。
人肉搜索的诞生,就面临一个隐私权的保护与知情权的享有冲突。隐私权是重在保护个人的隐私以及其有权加以隐瞒、公开,维护自己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公开利用其隐私并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知情权根本目的保障自然人知道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矛盾的方面在于:你想了解别人更多的信息以满足自己对事情的兴趣,同时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他人更多的来了解。一旦超过两者之间的比例平衡关系,就会带来隐私权的被侵害。
所以在处理两个权利的冲突方面,应进行协调。对于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会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当事人及其住址工作等详情,同时要时刻信奉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以予以公开。不能到道听途说,殊不知信息社会的虚拟与现实都是与人们生活相关的两个场所,都会影响到公众的视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不能隐藏其行为。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甚至超过现实的危害。因为根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5.13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基于庞大的发展基数,网民的言行带来的效应远非其所能想象,所以对于隐私权的网络世界的保护更为重要。
三、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依法治理网络环境
对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规制,关键是把其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对于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有的人是出于对人性的良知;有的人是出于打击报复、无聊和盲从。借此发表一些其在现实世界里根本无从发泄的言论。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则置若罔闻,认为自己可以游离在法律的掌控范围内。对人肉搜索
的过激行为很多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可以放任自己及其行为。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论文联盟http://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护人格权是宪法和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人肉搜索的行为可以侵害隐私权是完全成立的。不是自己的想象可以置身法外。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实行网络实名制。树立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所顾虑,时时刻刻知道自己的言行是有目共睹的,是在法律的监管之下。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的网络行为一旦超过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约束自己的行为,规制其网络暴力方能净化网络环境,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使人肉搜索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