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规范固然要与民法规范协调一致,但这并非意味着刑法规范的内容必须按照相关民法规范作出相同的理解。由于在性质、功能及体系上的差异,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在理解和适用时有时需要彼此存异。从另外的角度看,这种差异又是法制统一性的一种表现。
关键词刑法规范 民法规范 求同存异
作为我国统一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与民法在整体上要协调一致,不能彼此冲突,这是毫无疑义的。例如受到刑法鼓励的、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在民法中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刑法规范的内容必须按照相关民法规范作出相同的理解。或者说,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既可以、有时候甚至必须独具一格,彼此存异。
刑法、民法规范在求同中却要存异,首先的原因是刑法和民法各自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目的是界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定纷止争。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规范,目的是制裁和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准确正当行使。“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实现之目的,解释方法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故法律目的为何?解释之初,首须予以掌握。”①由于刑法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因此对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作出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的原因是刑法和民法各自本身就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有不同的发展演变轨迹。我们首先要在刑法和民法各自的逻辑体系、发展脉络中寻求对两种不同规范的妥当解释。对刑法规范的解释只要在刑法这一大的体系内解释得通、可以成立,即使与民法规范有出入,也不失为一种正确的解释;相反,如果在刑法体系内无法自圆其说,即使与民法规范协调,也很可能不会是一种好的解释。wwW..com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刑法和民法的制裁手段不同。刑法规定和适用的主要制裁手段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这就决定了刑法规范整体上应是限缩的,只有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可谴责程度非常高的行为才适用刑法(罚)。某种违法行为如果性质比较轻微,适用民法规范即可以有效应对的话,就不需要动用刑法(罚),在这时候也会产生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解释和适用上的差异性。
另一个角度看,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这种差异性,并不有损整个法制的统一性,反倒可视为法制统一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因为刑法与民法本来就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如果对于刑法与民法都调整的问题,强求两种法律规范的内容完全一律、不得有任何差异,那么就无异于否定了刑法和民法的差别。
例如,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婚姻未经登记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再次重申和肯定了这一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无效的规定,属于民法规范。而《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法规范。那么这一刑法规范中的“重婚”和“结婚”是否应按照民法规范来解释呢?换言之,对于有配偶而又事实重婚(即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重婚的情形,能否以民法规范中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为由否定重婚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事实婚姻在民法规范中为无效婚姻,在刑法规范中又可成立重婚罪,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如何看待这种差异呢?笔者认为,事实婚姻无效的民法规范是为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确定他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事实婚姻无效的含义是指事实婚姻不能产生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刑法规定重婚罪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要事实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在符合重婚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完全成立重婚罪。而由事实婚姻形成的事实重婚当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就当然可以成立重婚罪。因此,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的理解和评价在两种规范中必然存在差异性,即在民法规范中它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婚姻事实,而在刑法规范中,它又属于构成重婚罪的婚姻事实。如果换个角度,那么刑法、民法规范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性,又不失为法制统一性的体现。民法规范规定事实婚姻无效是对此种行为的否定评价,而刑法关于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规范更是对它的严厉谴责,在更高的层面上,二者的立场又是完全一致的!
注释: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8.
②王利明.物权立法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判解研究.2005(4).
③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