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警察执法权威弱化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在信息社会大背景下,媒体影响力逐步“去中心化”,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群众民主意识网络表达日益强烈,公安执法权威弱化趋势加剧。重塑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必须针对导致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同时兼顾信息社会的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
关键词: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
警察执法权威的强弱决定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的实际效果。重新审视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警察执法权威状况,深刻把握警察执法权威发展趋势,认真思考并加强和改善警察执法权威,以确保警察执法权威与新形势相适应,对于加强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
警察执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体现出的权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威,它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效力的综合反映。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警察执法权威有逐步弱化趋势,这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法分子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
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62名;2005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7名;2008年上半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3名。Www..cOM二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有所下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涉黑涉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2005年四川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等涉黑涉恶案和不久前“躲猫猫”、“俯卧撑”、“临时性强奸”等涉警舆论事件,均引发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危机。三是社会面涉警负面评价持续增多。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信息社会。这一社会阶段,呈现出社会媒介化的发展特征,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从某种程度讲,媒体就是信息社会,其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左右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各类涉警案(事)件经网上网下互动影响、虚拟现实交织碰撞,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倍增,对警察执法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
(一)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
主流媒体的权威正在被逐渐消解,各类媒体的影响力呈现碎片化,传统主流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其“为警察说话”的话语功能日渐萎缩,正面宣传警察执法活动的传播力、影响力日渐减退,在媒体受众越来越质疑权威、娱乐恶搞等负面社会心态的影响下,传统主流媒体对警察执法的宣传往往出现“正面宣传、负面解读、庸俗理解”的反向结果。与此同时,一些市场类媒体在披露涉警热点事件、引起受众关注等方面,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市场类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忽略社会效益,极力渲染负面涉警案(事)件。
(二)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
很长一段时间,媒体对公安机关主要是“歌功颂德”,这是警媒之间的“蜜月时期”。进入九十年代,媒体开始关注负面问题并频频曝光,被人们称为“丑警时代”。从河南张金柱撞人拖人恶性案件,到佘祥林案、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沈阳警察打死社会青年案,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血腥暴力的报道连篇累牍,形成对警察执法的舆论“丑化”热潮。公安部2006年的一份权威调查显示,包括新华社和中央新闻社两家中央媒体在内的17家媒体对公安工作负面报道比例占到全部新闻总量的43%,正面报道比例只占到10%。
(三)舆情环境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
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高度发展,为大众表达意愿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日益成为网民群体表达诉求、宣泄情绪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将人们带入了一个全民传播的“大众麦克风时代”。
人人在网络中拥有话语权,使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代议式民主、间接民主向参与民主、直接民主演变。一起普通的涉警事件,由于包蕴着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内涵,经网民热评和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媒介的放大和扭曲,极有可能升级为严重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公共舆论事件。
二、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基本特征及弱化原因。
客观地讲,信息社会与传统社会中警察执法权威的基本特征区别不大。传统社会中警察执法权威同警察的社会职能联系紧密,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的规定性。警察依照国家法律管理社会,其特殊的权力及履行职责的保障条件均由法律来确立。我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警察的权责及其履行保障,在法律层面确定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二是警察的自塑性。警察执法权威的形成和权威的强度既有法律强制性的刚性规定,也受警察自身执法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警察必须通过自己的良好形象和履行职责的出色表现,维护和强化其执法权威。三是公众的认同性。“权威是一种权力形式,一种影响力的形式,它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警察执法权威也不例外,必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公众认可,成为公众信服的力量,才能真正地体现为权威。在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的基本特征与传统社会大体一致,区别主要在于:与传统社会相比,信息社会公众的认同性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宽泛的外延,公众的范围不仅包括警察执法的现实客体———普通大众,而且包括现代舆论传播的主体———各类媒体。在信息社会,包括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在内的各类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信息传播优势,能够轻松左右普通大众对问题的看法,网上网下的双重舆论影响对普通大众认同警察执法权威作用巨大。
对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与警察执法权威的三大基本特征联系紧密。(一)法律的规定性不够首先,警察执法缺乏职责上的“限制力”。由于法律对警察职能的外延规定得过于模糊,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把警察作为包打天下的“万能药”,经常借助警察的强制力推动城市拆迁、市容市貌治理甚至计划生育等不属于警察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导致警察权被滥用,使警察经常置身于非警务活动中,警察被推到群众的对立面,执法威信因此明显降低。其次,警察执法缺乏执行中的“强制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警执法时受到阻碍甚至在被袭击时行使防卫权,被纳入一般行使防卫权范畴予以法律限制,不利于民警执法及在执法中的自身安全防护,有的民警对武器、警械等使用产生心理障碍,导致不法分子蔑视警察的强制力,进而影响到警察执法权威。
再次,对阻碍警察执法缺乏责任追究的“溯及力”。警察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警察执法保障的法律规定,无法突出阻碍警察执法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威慑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明显不足,侵害警察执法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客观上损害了警察执法的应有权威。
(二)警察的自塑性不强。
首先,警察的保护力受到质疑。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总量持续在高位徘徊,特别是2009年全国刑事发案数创历史新高;同时,占刑事案件比重最大、对群众安全感影响最直接的多发性侵财案件破案率仍然不高,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安全感不强,对公安工作信心不足,进而对公安机关保护力和警察执法权威产生怀疑。其次,警察公信力未被认可。当前,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进入峰值时期。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警察队伍中滥用职权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别民警粗暴执法甚至执法犯法,导致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践踏,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警察执法威信逐步走低。再次,公安队伍频繁出现问题。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传统印象神圣而纯洁,是人民群众最可信赖的群体。群众普遍认为,任何群体出现问题,警察队伍不应出现问题。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警察酒后驾车肇事、开枪杀人伤人、涉黄涉赌等涉警事件,使警察形象受损,群众也逐渐对警察正常执法活动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了警察执法权威。
(三)公众对警察执法的认同感不足。
首先,执法理念被误读。近年公安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中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群众心目中逐渐形成了警察应当和蔼可亲的形象,出现罚款、盘查情况即认为警察粗暴执法,个别人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看作公安机关软弱,肆意践踏警察执法权威。其次,执法效果被高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很高,希望公安机关的工作能达到自己期望的高度,而公安机关的工作结果往往与群众的期望值存在差距,最终得到“无能”的评价,这样的评价直接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保护力和执法权威的正面认同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再次,执法差错被异化。警察执法差错被异化,关键不在群众的直接认知,而在各类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在当今媒体看来,负面报道远比正面报道更具轰动效应,正面宣传报道的内容不是新闻,只有血腥的、暴力的内容才是新闻。秉承这种理念,一些媒体特别是市场化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或追求轰动效应,有意无意地对个别民警的执法差错大肆渲染,甚至恶意炒作制造新闻,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权威。
三、信息社会重塑警察执法权威的措施。
信息社会背景下,重塑警察执法权威,不但要针对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而且要兼顾信息社会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舆论权威。
(一)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
恩格斯说:“他们(警察)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重,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法律规定性,树立警察法理权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主要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定好位”,增强职能的“限制力”。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避免警察权扩展到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领域,杜绝警察权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明确调用警力的范围和程序,限制和减少不必要的非警务活动,避免警察执法权威因非警务活动而流失。二是“保好障”,增强执法的“强制力”。研究赋予警察执法强制权,包括为实现这些强制权而必须的物质保障,强化警察执法的强制力,实现警察的“无障碍执法”。从立法上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权,并对职务防卫权的行使原则、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同时,针对目前我国警察职权法律体系的缺陷,进一步完善、规范、明确警察执法程序,使警察能充分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增强警察执法的强制力。三是“维好权”,增强责任追究的“溯及力”。从立法上加大对阻碍警察执法和暴力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参考国外较成熟的相关制度,将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分为违警行为、袭警行为、诬告陷害等不同类别,并规定相关惩戒措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增强阻碍警察执法责任追究的溯及力。
(二)树立警察执法的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是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的根本途径,这是由警察执法权威的自塑性所决定的。树立警察执法的职能权威,主要应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完成“硬任务”,抓好公安“主业”。公安工作好不好,关键看社会治安工作,公安机关必须把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一“主业”千方百计抓好,完成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硬任务”,才能赢得群众的普遍尊重。其中,特别要处理好大案和小案、打击与预防、破案与追赃的关系,为群众提供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期待。二是实现“软着陆”,抓好公安执法。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涉及千家万户,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就会丧失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就会打破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的底线。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让群众从公安机关具体执法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打造“强队伍”,抓好形象建设。公安队伍群体大,公安工作涉及面广。如果队伍建设不力发生问题,既影响公安机关形象又影响警察执法权威。一方面,要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打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警察队伍,树立良好警察形象;另一方面,要大力整顿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消除负面影响。同时,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努力增强公安机关的亲和力,切实增强群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心理信服效应。
(三)树立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
针对信息社会媒体舆论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深刻影响,结合警察执法权威的公众认同性特征,进一步强化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主要应采取以下途径:一是拓宽“主阵地”,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做大做强主流舆论阵地,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为中坚力量战略重点,努力使主流媒体成为公安机关强化执法权威的主阵地。重视与互联网、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合作,努力扩大新兴媒体的影响力,使其成为传播公安新闻的前沿阵地。以新的高度、新的视角,认识互联网和手机网络在涉警舆论传播方面的特殊功能和巨大潜力,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二是抢占“制高点”,强化对媒体和网络的制衡。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合作,对主流媒体保持必要的制衡,引导他们从大局出发,立足于帮助公安机关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维护稳定的需要出发,提请相关部门对点击量多、影响力大的网站进行“网络实名制”立法,加强网络秩序管理。同时,加强与社会知名网站的合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涉警负面报道进行针对性回应。组建网上评论员队伍,对涉警案(事)件进行正面引导,消除不良影响。三是争夺“话语权”,发布官方权威声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对舆论引导“尽早讲、持续讲、准确讲、反复讲”的要求,及时消除涉警负面舆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