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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015-07-07 1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 摘要: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掌握的对社会、社会成员的利益相关的公共信息量也越来越大。这类政府公共信息管理体制决定了现时代,国家信息资源管理的任务和目标,规定了信息资源管理开放和共享的范围与程度,决定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与效果。鉴于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是 现代 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本文选择了政府公共信息公开 法律 制度研究为题,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检讨我国现阶段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正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人们生存和 发展 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根据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质,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与 经济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第二类是政府掌握的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这类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这类信息根据法律可以向公众公开。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记信息等。
  因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拥有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是我们社会必不可少的。WwW..CoM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广泛掀起。最近一个显著的例子很好的说明了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的进步,2008年9月11日晚,

  (二)设置实施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设置有效的监督机构是一个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实践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径。
  首先,要调动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公民是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开的 法律 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须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政府的公开职责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且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反而拥有了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推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无疑堵塞了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定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全面的规定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在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立法,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次,加强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监察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出一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教育 监督并重的政府内部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规定。
  最后,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要通过他们的舆论力量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的监督,对政府不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应当即时曝光,甚至可以诉渚法律程序,以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制定相应的隐私法,注意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在 现代 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 电子 技术的发达,公民个人资料越来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开在某些情形下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此,在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内容,但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更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我国在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过程中同时通过相应的《隐私法》,也可以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尽大可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
  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服务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呼声。除了扩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外,扩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要深入挖掘现有公共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分析、预测和调研服务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动态信息。
  另外,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是必要的。为此,要在酌情适当增设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的同时,重点是充实现有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增加其人员编制,调整其信息收集范围,加强社会和其他非 经济 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从偏重收集、分析经济信息向经济社会信息并重。
  切实履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义务,是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三鹿奶粉事件面前,我国政府以与时俱进的勇气和魄力,由政府发言人在第一时间直接公布公共信息,将政府对公众知情权的关注和尊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民群众对公共食品安全危机的普遍知情与广泛参与,非但没有引起社会的不稳和恐慌,反而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自觉配合、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信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度这一问题的探索,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让我们政府更好履行公共信息公开义务,同时也更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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