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 人模式 生态人 环境法
内容提要: 法律人模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的“素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模式化和类型化而 总结 出来的一种法律人的形象。在当前生态危机甚嚣尘上和生态文明社会构建的背景下,生态人模式作为法律人模式演化 发展 方向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根据法律人模式的内涵及其在环境法学演化的必要性,提出了生态人模式理论,并分析和论证了生态人理论对于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律人模式疏释
人的模式,又称人的形象或人类形象,是包括 哲学 、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 政治 学、心 理学 、伦理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 科学 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是法理学或法哲学探索的主题之一。德国哲学人类学创始人m·舍勒在《论人的观点》一文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哲学的中心问题应追溯到人是什么这个问题。”[1]法律人模式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的“素描”,其本质上是对法律上的人进行模式化和类型化而总结出来的一种法律人的形象。
(一)法律上的人
何者为“法律上的人”,或者“法律中的人”、“法律人”?首先提出“法律上的人”这个概念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道出了他研究“法律上的人”的初衷:“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wwW..Com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2]
(二)法律人模式:法律上的人之形象化和模式化
法律上的人之不同展现,可以称为法律上的人之形象或者法律人之模式。这些不同的法律人形象,是对有差异的人性之表现。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 历史 类型的变化而发展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状况有不同类型的法,不同类型的法中呈现的是不同的“法律上的人”之形象,也即不同的法律人模式。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的礼俗社会时代、近代的自由权利时代、 现代 的社会法时代,由此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法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人模式,即“义务人”、“商人”和“社会人”三种模式。
(三)法律人模式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
“法律的基点是个人,法律以独立的、理性的、自由的个人作为其调整的出发点。然而对于个人而言,其法律需求、法律期待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会发散出人的不同需求;每一次的时代变迁,也会使人们有不同的法律期待。所以,法律发展、进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上的人的形象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3]由于人的现象研究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关于法律上人之抽象、假设和预设,构成了法律上的人之理论内涵。法律上的人,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也是一个命题,更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本文的初衷就是依据法律上的人和法律人模式这个基础研究范式,阐释法律世界中一个全新的历史现象———环境法,并通过比较环境法上的人与其他法律人的异同来解读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理、基本制度。
二、生态人:法律人模式之发展方向
在生态危机蔓延和环境法应运而生的时代,传统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对人的理解需要受到检视,法律上的人应该如何构建,法律人模式该如何演化,这是环境法学要完成的任务。
(一)法律人模式的选择是社会变革的力量
法律上的人,是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形象。“这样一种形象在不同的法律发展时代是变化着的。有人可能甚至会说: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4]法律人立足于社会现实和法律时代,然而法律人最终通过实在法表述出来,实在法的表述集中体现在法律人格的承认和法律人的规则设置。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模式相对于法律制度设计具有基础性,法律人模式所背负的时代使命和法律精神是立法的理念基础,也决定了立法的方向。质言之,在一个全新的法律时代,法律人模式的选择必须以社会背景和社会要求为基础。
(二)传统法中的法律人模式应对生态危机之不适应性
传统私法中的“商人”模式是适应市场 经济 规则的法律人模式。私法的思维,将人与人之间多样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会加剧人的异化状况。人们沉浸在对商品、对物的崇拜中,消费成为目的本身,利润成为生产的唯一目的,金钱成为人们的最高追求,人们无心去经营人与人之间最美好、最真实的情感,人际关系变得冷漠、疏远、虚伪、功利。更有甚者,还出现了心理孤僻、精神抑郁等或多或少的非人格化、心理贫困化现象。田中耕太郎博士提出:“商人活动的世界是一个剥去了法律之外的一切要素的( 自然 的、血族的、历史的、人道的、道德的)纯粹法律世界”。[5]以民法为例,民法对环保的贡献仅止于确立无过错侵权责任。但是,依据民法损害赔偿原理,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的现实的损害(包括危害状态和实际结果),对可能造成的损害,民法是无力调整的,只能由其他法律来调整。[6]在此背景下,二战以来,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中剥离出来,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部门之一。
社会法中的“社会人”模式认为社会中的个人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某一个群体的一员有所归属的“社会人”,是社会存在。人具有社会性的需求。无离开社会之人,也无离开人之社会,个人的真正利益建立在社会真正利益之上。换言之,只有当人超越了纯粹的个人自利要求,而达到对他人利益和要求的彼此承认和对自利要求的自我约束与限制时,他才真正从自然意义的生物人变成社会意义的社会人,他才真正脱离了动物界而走进了人类社会,过上了人类社会的生活。[7]社会人模式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是团体主义思想的产物。团体主义思想是对个人主义思想的修正,团体主义思想主张从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整体来思考个人。
马克思指出人类活动有两个方面,即“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和“人对人的作用”。不论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还是人类自身生命的生产,都“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实际上,这两种关系是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从这个角度评价“商人”和“社会人”模式,会发现它们的“先天不足”,即传统法的这些模式都只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追求的根本秩序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秩序,而对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和谐秩序没有涉及。
(三)生态危机的现状和生态文明社会构建对生态人模式之诉求
当前,生态危机的严重性改变了社会秩序的状况以及社会秩序对法律的需求。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呼唤人类的智慧,人毕竟是一种高级智慧动物,他一方面拥有支配自然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有调整失衡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手段。如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序言中写的那样:“不论人们自己是否意识到,我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从事抵制或者正在创建一个新的文明。”[8]这个新的文明便是生态文明,在法学界同样存在着创建一个全新法学理论的现象,这个新的法学理论就是生态人理论。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指出: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欧洲、美国、日本逐渐出现对生态人及其法律调整等问题加以研究的情形,并且这一情形随后在更大的范围逐渐展开和发展,进而直接影响各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法律上也因之出现了注重对生态人予以调整的新气象。[9]生态人模式的形成,是对传统法律人类型的扩充,如果说个人是法律的基点,理性人是法律的理想,社会人是法律的现实,那么生态人则是当前法律发展的必然。
(四)生态人之法律场景:环境法的兴起
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同样赐予了法律人模式变革的力量。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造就了私法和公法的分立,同时也为这两个法域中不同的法律人格孕育了土壤,法律上的人同时具有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双重属性。由于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存在,使得市民社会的不同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彼此漠不关心又紧密相连的“共同利益”关系。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10]20世纪以来,由于团体主义的盛行,很多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来,他们是各种社会团体运动的结果,包括劳工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妇女组织等等。这些实体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代表这些弱势者的利益和强势者进行法律上的对话。这些领域是私法很难涵盖的,于是在这些领域产生了公共领域,产生了社会法这个法域,第三法域正是社会法上的人存在的法律场景。可以说,法域和法律上的人是互相成就的。
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于环境法最大的贡献在于,环境问题成为了法律必须调整的新的法律事实。在法律的范畴中,环境问题关系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有关环境利益的分配关系,也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保护、开发等关系。这两种关系对于法律人的要求不是传统法律人模式能够涵盖的。
三、生态人之理论内涵
根据前文关于法律人模式的内涵,以及生态人模式的立论基础,笔者认为,理性生态人或理想生态人的涵义是: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的,受自然生态 规律 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具有生态理性和环境法治观念的,在与人的交往和与自然环境的交往过程中能够考虑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最大化,通过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的调整和法律的运行来实现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同时实现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质言之,生态人指向每一个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人和团体(拟制法律人),而理性生态人则是具备生态理性的生态人;生态人是实然状态,理性生态人是应然状态。理性生态人是孕育于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之中的人,是从各种现实的人中抽象出来的理想法律人模式,理性生态人具有如下理论要点。
(一)生态人面对的基本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法律上的生态人,是从存在于生态危机时代的具体的、现实的人中抽象出来的人。每个具体的生态人都同时存在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中,生态人的本性必然包含着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于法律上生态人的规制要平衡生态人面对的这两种关系,不可偏废。事实上,自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是互相作用、相互渗透的。
生态人是在人类生态系统中占有一定位置的人,既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也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现代生态学把自然界看作是生态系统,这是对生物界的新看法;把世界看作是“人———社会———自然”的人类生态系统,这是对世界的新看法。按照当代生态学理论,包括人在内的每一个物种都在人类生态系统中处于特定的地位即“生态位”,“万物各得其所”就是指每一种生物都有其理想的生态位。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彼此相生相克、相依相随,形成食物链和生态网。生态人既表明人在人类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也表明人在人类生态系统中的位置。1991年6月14日, 8个北极地区国家在芬兰洛瓦奈密举行第一届北极部长会议,签订了《关于保护北极环境的宣言》,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并宣称这个战略的目标是“保护北极生态系统,包括人类”。[11]这个政策性文件事实上已经明确宣布生态系统包括人。
生态人是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动物、植物、各种环境要素、各种自然资源及江河湖泊等生态系统)发生联系,生态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
(二)理性生态人指具有生态理性的人
理性生态人的形成,缘起于对传统法律人模式和以经济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的反思。“当代环境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活动造成的在经济活动中,人完全遵循经济法规行事。经济学理论将这种人抽象为‘经济人’,并提出及宣传一种‘理性经济人’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当代环境问题是理性经济人的产物。生态意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针对理性经济人提出来的。在当今时代,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不仅要求成为熟悉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而且要求成为具有生态意识的理性生态人。这种理性生态人具备两个特征:第一,他以生态学原则作为衡量与评价一切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事物的标准;第二,他有足够的智慧制定既合法又符合生态学原理的策略以求得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大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理性生态人在国际层次上可以指国家,在国家层次上可以指政府、 企业 、团体及个人”。[12]生态人具备生态理性,是生态人区别于“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等模式的人性基础。
(三)理性生态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生态秩序,是指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秩序。早在1984年,我国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就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理论,并进而提出了效率、公平性与可持续三者组成复合生态系统的生态序,认为高的生态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也是生态规划的主要目标。人与自然、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也像人与人之间一样形成某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秩序状态,人与自然、人与非人生命体只有处于和谐共处状态和秩序时,人类社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或管理阶层和被管理阶层或人与非人生命体都需要的共同秩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不单纯是维护统治阶级、管理阶级的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它还要维护人与非人生命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
(四)理性生态人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最大化
由于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多种属性,自然环境对于生态人来说有着不同的利益,这些不同利益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安全利益、美学利益、精神利益等等。这些不同的利益基于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属性,都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所以每一种利益对于人类来说都是不可忽略的。然而,由于每一种利益的价值取向不同,在获取这些利益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一些冲突。这时,就需要理性的生态人基于生态理性对这些不同的利益进行辨识和衡平,比如,生存利益高于经济利益,自然界和环境的容量和承载力高于经济发展等等,以实现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协调基础上的最大化。
四、生态人理论对于环境法的意义
对于生态人的理论研究应该与对法律现实的理解相结合。生态人作为基础理论是法律精神的再现,作为理想精神的存在与作为物质存在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结合,这是理论形态与实践选择的关系,也是生态人理论的实践意义。
(一)生态人是立足于本土的环境法理论
我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是令人叹为观止的,但是快速的经济发展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在当今的所有国家中,环境问题都是各个国家必须直面的挑战。在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问题更加突出。环境问题的现实把环境法这个学科推到了发展的前沿,一个新兴的学科臻于成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基础研究范式的成熟,这已然得到了历史事实的论证。但问题是,我国古代深厚的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淹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之中时,我国环境法研究在面对外来的概念和思维模式时,何来我国自己的环境法框架和话语权?在经历了几十年对国外环境法概念和体系的移植和引进后,我们应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