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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

2015-07-07 10: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四、人体器官捐赠
  (一)人体器官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体器官捐赠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正义之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我们身边不断涌现因器官捐献(如角膜、肾脏、骨髓等)而使他人走出黑暗,重见光明;摆脱死亡,获得新生的令人兴奋的感人事例,这是人类更高文明的体现。尽管如此,我国器官捐赠还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新增12万人,每年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他(她)们中的多数人,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或依然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苦苦的等待期间,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8000元。我国患角膜病的500万人中,有400万可经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角膜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这和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美国全国共有98个眼库,每年可做4万个角膜移植。我国每年有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骨髓移植是有效的治疗方法,而其前提是在骨髓库中找到相匹配的血液配型,而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华骨髓库所能提供的只是微足不道的2000人的登记。[13]
  其二、传统观念束缚
  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

 3.对“死亡”的定义,我国立法应确立“脑死亡说”,并严格界定脑死亡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如:必须按照标准,“经过实施移植手术无关之两位以上医生,以客观立场,判定病人已死亡,方可动手术,凡一经医生判定病人死亡后,即不应再涉及关于死亡与否之任何法律问题。”在脑死亡法还没正式出台前,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区卫生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器官捐赠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现在器官捐赠在
  4.人体器官捐赠的基本原则
  首先,人体器官捐献应坚持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愿原则;其次,贯彻利益权衡原则,如:供体损害最小原则,建立知情同意制度,确立器官捐赠方、接收方和接受方三者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及独立人格;使当事人的信息尽可能对称,实现实质上的地位平等;再次,捐赠器官应坚持公序原则,如,禁止对器官的“穷尽利用原则”,维持遗体表面遗容的完整性;坚持非常必须原则,和器官捐赠无偿原则,避免伤及人的尊严,阻碍移植医学的发展,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善良风俗的遗失,诱发人口买卖、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发生。[20] 整理
  
  参考文献:
  [13]引自:陈锡林:《有关器官移植的社会学问题》,西北肝移植网医学论坛 → ◆ 杂 谈 ◆ http://bbs.newliver.net/cgi-bin/lb5000/topic.cgi?forum=3&topic=243//2004/07/24.
  [14]引自/viewnews.asp?id=53.
  [15]引自:康劲:“暴利‘尸体工厂’凸显法律和行政双重尴尬”,http://arts.tom.com 2003年11月28日.
  [16]杨立新著:《民商法热点新探》,吉林人民出版社,03年11月版,p216.
  [17]余能斌、涂文:《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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